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商丘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降低VOCs排放总量,根据《河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使用清洁原料、安装治理设施等措施,有效减少VOCs排放。重点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治理;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完成1家石油化学企业、4家表面涂装企业、3家包装印刷企业、263家汽车修理企业、1家鞋业制造企业、1家家具制造企业、3家车床加工企业、25家门业加工企业、17家干洗店、36家铁艺制品企业、14家多彩喷绘企业、11家(理发店、养生馆、润滑油商店等)其它产挥发性有机物的门店VOCs治理;完成3座储油库、300座加油站、16台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1991家规模化餐饮场所油烟治理,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0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2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中旬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行业VOCs治理。2016年9月底前,完成宁陵上报的1家石油化学企业及其它县(区)进一步排查中发现的石油化学企业VOCs治理,达到《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3.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加强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5.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6.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重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企业的有组织废气排放,要逐步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厂界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7.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2016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上报的331家表面涂装企业VOCs治理,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集装箱制造企业和有喷涂车间的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门业加工、车床加工、铁艺制造等金属制品企业及单位。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体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2008)的规定。
3.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4.开展工艺废气治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的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重点表面涂装企业全部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9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2016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上报的17家包装印刷企业及多彩喷绘企业VOCs治理,重点整治范围为书及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企业。
1.注重源头污染预防。推广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鼓励采用环保性能较优的柔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对凹版印刷机械设备的烘干系统等进行技术革新或工艺改进,以匹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等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材料。
2.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3.开展工艺废气治理。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在油墨、胶黏剂稀释、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确保含VOCs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90%。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根据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重点包装印刷企业、书及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企业全部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9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四)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管理。2016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上报的3座储油库、300座加油站、16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分别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
1.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营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2.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依法实施停业整改,拒不停业整改的,由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完成VOCs治理,同时将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予以取缔。环保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渠道成品油,并牵头取缔黑加油站(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储油库项目核准工作。
(五)加强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管理。2016年8月底前,各县(区)排查上报的1991家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均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1.规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的餐饮场所,须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2.规模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3米以上。
3.规模餐饮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自2016年9月1日起,所有未安装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模餐饮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治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工作负总责,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规模餐饮场所的油烟治理,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六)加强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2016年9月底前,各县(区)排查上报的2家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企业VOCs治理,重点整治范围为木质家具制造、鞋业制造企业。
1.木质家具行业VOCs排放治理技术指引。
(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
(2)有涂装工艺的家具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米。
(3)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的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5)家具的上漆、干燥和黏合工序要在车间内进行,严禁在露天使用涂料、干燥家具、黏合操作,严禁在露天堆放涂料和空的涂料桶。
(6)对VOCs治理采用吸附法的要定期更换活性炭等吸附剂(原则上1个月至少更换1次),并有详细的更换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采用燃烧法的,设施要正常运行。
(7)涂料使用后及时封闭容器口(包括空的容器),防止溢散。
(8)上过漆的家具不能在露天存放,要及时入库。
(9)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以人造板为原料进行家具生产的,使用的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的要求;涂料质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的相关要求。
2.制鞋行业VOCs排放治理技术指引。
(1)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标准要求,鼓励使用水性环保型胶粘剂,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2)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在转移胶粘剂、有机溶剂及清洗设备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胶粘剂桶或有机容剂桶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存储。
(3)企业在粘合、清洗、烘干操作单元应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将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净化处理至符合排放限值后排放。采用局部集气系统的工艺单元,应依据烟流判定作业确认有效集气。
(4)粘合、清洗、烘干等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废气,应尽量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吸收、吸附、冷凝、或焚烧等方式予以处理。
(5)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6)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企业使用的含VOCs原料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7)对VOCs治理采用吸附法的要定期(原则上1个月1次)更换活性炭等吸附剂,并有详细更换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采用燃烧法的,设施要正常运行。
(8)成品制成后要及时包装入库,严禁露天堆放。
(9)含有机溶剂的原料要密闭储存。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重点家具制造、鞋业制造企业全部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七)对干洗店、理发店、养生馆、润滑油商店等其它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门店VOCs治理,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加强对此类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门店的管理,鼓励经营者使用、出售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少的产品,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商丘日报报业集团,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VOCs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市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同时,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各县(区)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VOCs攻坚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保障各项VOCs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偷排等性质恶劣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调度通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月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商丘日报、商丘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县(区)名单。
(四)严格奖惩问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将对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大气环境持续改善县(区)的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未按时完成VOCs治理、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餐饮油烟治理任务的县(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区)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蓝天工程年度考核内容,市监察局、环保局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全面完成VOCs治理任务,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县(区),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附件:各县(区)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