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宁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深入开展调整能源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治理工业污染、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防治机动车污染、控制农村废气污染等工作,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臭氧(O3)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提高总量减排针对性和有效性。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增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约束性考核目标任务。在空气质量改善方面,把臭氧(O3)放到与细颗粒物(PM2.5)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大气污染物减排方面,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放到与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同等重要的位置。到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二)主要目标指标。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到2020年,AQI优良率达到80%,PM2.5年平均浓度低于40μg/m3,其他各项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见表1-1。
表1-1海宁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治理目标
年 份
SO2
(μg/m3)
NO2
(μg/m3)
PM10
(μg/m3)
PM2.5
(μg/m3)
CO
(mg/m3)
O3-8h
(μg/m3)
2015年
18
37
78
50
0.9
105
2020年
18
35
70
40
0.9
100
二级标准
60
40
70
35
4
160
2.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
到2020年,全市SO2、NOX以及VOCs的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21%、21%、24%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使用。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控制新、扩、改建项目的煤炭消费增量,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厂。合理新建(扩建)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新增用煤“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加强非电工业企业煤炭消耗量控制,将煤炭消费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镇(街道、开发区)及重点用煤企业并加强考核。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下降到42.8%以下。
(牵头部门:市经信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淘汰燃煤锅(窑)炉。
全面推进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大幅削减散煤利用,基本杜绝燃煤无处理排放现象。到2016年底,禁燃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淘汰燃煤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到2017年,非禁燃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分散燃煤(重油、水煤浆等)锅(窑)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他新能源。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3.优质、清洁能源替代。
做好天然气资源保障。加快天然气管网、调峰储备设施和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许村镇高压天然气门站、尖山LNG应急储备站等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面实现村村通气,建制镇通气率达到80%以上,天然气供应量达到2.0亿方,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10%以上。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围绕清洁能源示范县创建,以太阳能利用为重点,多元化发展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家庭屋顶光伏发电,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到2020年,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兆瓦以上,风电装机达到58兆瓦以上,太阳能热利用56万平方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5.6%。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4.推动集中供热供气。
鼓励发展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导的供热方式,根据《海宁市集中供热规划(2015-2025)》要求,加快周王庙镇热电、光耀热电新建项目建设,根据黄湾镇(尖山新区)企业发展和项目引进后供热需求,适时启动尖山新区热电项目建设。对违规建设、服役期满20年、中温中压及以下、锅炉型式为链条炉或抛煤炉、难以完成环保改造、在布局调整中确定为关停的燃煤热电厂实施关停。
(牵头部门:市经信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5.推进能效提升。
开展煤电节能行动,到2020年,单位GDP能耗下降指标达到省内要求,能源领域单位GDP碳强度达到省内要求。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工艺技术、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措施等方面切实加强项目单耗先进性审查。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符合产业布局,能耗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牵头部门:市经信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到2020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1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重达到10%以上。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二)调整产业发展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严格产业准入。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原则上禁止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细化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弱化项目环评,加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建立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实现制度关联、目标措施一体。
(牵头部门: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2.调整产业布局。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推动重大项目向优先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集中。强化规划环评,引导全市重点产业合理布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产业跨区域转移或退出,重点推动城市建成区内化工、印染等高能耗、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提升改造;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到2020年,基本完成以海宁市7个集中供热区块为中心的各类园区整合提升工作。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3.淘汰落后产能。
以纺织后整理、扣板、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体系,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综合利用法律、经济、市场、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倒逼高耗能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加快印刷、涂装、电镀、化工、印染、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推进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企业(作坊)的取缔关停和整治提升工作,加快低小散生产能力退出。到2018年,改造提升、整合入园及关停淘汰“低小散”企业(作坊)1500家以上,新增“两创”中心标准厂房100万平方米以上,腾退低效土地面积3000亩以上。
(牵头部门:市经信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环保局)
4.推行清洁生产。
深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抓住能源、水、原材料等三大消耗和固、液、气等三大排放以及有害有毒物的管控,在热电、化工、水泥、印染等四大行业,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0家;到2020年,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
鼓励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单位产品消耗限额与排放标准为依据,开展企业对标,查找生产工艺、装备、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差距,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和措施,进一步引导企业促进技术与管理升级,创建一批绿色企业。开展海宁市长安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清洁生产审核示范试点园区审核工作。到2020年,全市持续及新增清洁生产审核企业80家左右,创建绿色企业2家。
(牵头部门:市经信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5.发展循环经济。
大力支持海宁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推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找准制约产业升级的关键技术瓶颈,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工业整体水平提高。
推进循环经济十大重点领域,实施循环经济十大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皮革、经编、家纺等循环型产业链,大力发展时尚产业,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动海宁经济开发区、海宁经编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全市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规上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热电企业污染治理。
进一步提升燃煤热电联产机组高效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底,完成大都市热电、宝峰热电、红宝热电、东山热电4家燃煤热电企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即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小于5mg/m3、35mg/m3、50mg/m3。华德利纺织加快启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光耀热电建成后关停钱江生化热电。
新(改、扩)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不得设置脱硫设施旁路。到2020年,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全部取消脱硫设施旁路,两炉一塔或多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全部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
新(改、扩)建热电联产机组必须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备烟气脱硝设施,加快未列入关停计划的现役热电机组实施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改造。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VOCs等污染物排放。
(牵头部门:市经信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2.重点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
工业锅炉清洁排放改造。到2016年底,全市10-65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到2017年,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列入“十三五”淘汰计划的工业锅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鼓励现有在役时间长、高污染、低效率燃煤工业锅炉实施节能环保锅炉替代,鼓励采用天然气、醇基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水泥行业清洁排放改造。水泥制造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封闭并安装集尘处置设施;装卸料过程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堆放、储存场所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到2016年底,所有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玻璃行业清洁排放改造。到2018年6月,全市玻璃制造企业完成废气治理设施改造,新(改、扩)建玻璃制造企业必须配置废气除尘、脱硝设施,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排放。鼓励玻璃制造企业实施燃料替代,现有燃料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根据《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要求,到2017年,完成对非法混凝土搅拌站的查处工作,完成清洁生产改造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到2018年,所有混凝土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工作。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3.其他行业烟粉尘治理。
以水泥制品、扣板、磁性材料、木质家具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全行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粉尘排放,加强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理,逐步实施除尘技术升级改造,削减颗粒物排放量。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以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后整理、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家具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实施VOCs排污收费工作。加快开展VOCs排污收费工作,核定污染企业VOCs排放量,严格限制高VOCs污染企业的项目发展,促进企业增加VOCs污染防治设施,控制区域内VOCs排放总量。
加强VOCs源头控制。鼓励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新(改、扩)建产生VOCs的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尽量实现生产过程的密闭化。到2018年,印刷、人造板及其制品、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合成革和胶粘剂等行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志产品的VOCs含量限制控制制度。按照《嘉兴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要求,淘汰相关工艺、设备及产品。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鼓励企业实施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所有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过程,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优先在生产装置上配套回收利用装置,回收的物料在生产系统内回用,或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减少VOCs的排放。到2020年,化工行业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进行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大于90%。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
提升末端治理水平。严格督促企业配备和提升VOCs治理设施,采用高效VOCs治理技术,满足行业收集效率和净化效率整治要求。到2017年,全面完成合成革、橡胶塑料、家具、化纤、纺织后整理等行业VOCs污染治理,开展领跑示范工程创建。到2020年,化工行业废气处理效率大于90%;家具行业有机废气总净化率达到80%以上。
强化企业环保管理。建立企业VOCs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完善“一厂一档”,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原排放记录及环保设施建设档案。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
开展LDAR体系建设。到2018年,所有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储存和运输企业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号)全面完成LDAR技术改造。开展LDAR技术改造的企业,实现LDAR体系长效管理,无组织废气减排保持60%以上。
强化监管监控。继续推进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调查,摸清排放底数,筛选重点污染源,建立源清单数据库。对嘉兴市控以上VOCs重点污染源全面开展监督性监测,逐步完善重点企业在VOCs排放口和厂界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到2017年,海宁经编产业园区完成VOCs自动监控体系和监控平台试点建设工作,并逐步推广。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5.开展其他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治理。
在深化上述重点行业排放治理的同时,加大对其他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集中力量对全市涉气企业进行全面整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实现涉气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局)
6.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控制。
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深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加强ODS生产、使用的监管,鼓励、支持ODS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幅减少ODS的使用量。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四)综合整治面源污染,推进城乡环境清洁。
1.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完善先进科学的城镇生活垃圾清运处置体系,全面推行密闭、洁净、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严格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落实建筑施工(装修)企业主体责任,建筑垃圾由施工企业及时进行密闭化清运和无害化处置。到2020年,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全部实现密闭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推行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着力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重点区域洒水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乱丢弃行为的管理查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保证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有序,全面建立城乡“四位一体”的环卫保洁清运机制。到2017年,城区主次干路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9%,到2020年,主次干路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2%以上。
(牵头部门:市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
2.强化施工扬尘监管。
建立健全施工扬尘管理机制。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切实把好施工工地围挡关、“禁现”管理关、垃圾清运关、场路硬化关和车辆冲洗关等关键环节,落实“七个100%”制度。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受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建设信息网予以公示。
规范拆除整治工程扬尘控制。落实拆除工地降尘围挡措施,坚持依法拆改、文明拆改和清洁拆改,规范推进“三改一拆”,做到拆除工程100%洒水、100%围挡。加强料石堆场、河道整治等薄弱环节的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体系,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加大政策支持,完善税收、土地优惠供应等优惠政策,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的提升。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推进绿色文明施工建设。积极开展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绿色创建活动,沿街或临近居民区、学校、商业区等重点区域的工地均应达到创建标准。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建筑优质工程奖。到2020年,全市新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20个以上,嘉兴市及以上绿色示范工地12个。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征收办)
3.严格餐饮油烟管理。
规范餐饮服务场所。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加大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建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餐饮服务排污、餐饮服务许可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等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加强餐饮油烟控制。开展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网络监督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装置使用情况。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到2017年,全市中型以上餐馆、300人以上学校食堂、500人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和净化率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
4.控制装修、干洗和汽修废气污染。
控制装修材料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严禁使用溶剂型涂料。到2017年,全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65%;到2020年,使用率达到80%,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局)
推进干洗业废气整治。加强干洗业废气排放的规范化整治,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干洗行业排污和从业资格审批监管。现有的干洗经营单位应加强设备改造,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在用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到2017年,基本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工作。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汽修行业油漆涂料废气治理。汽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逐步淘汰容易产生VOCs污染的油性涂料,采用环保型水性涂料、高固分涂料等。选择合适的漆雾净化方案,减少涂装车间废气排放量。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5.加强城市烟粉尘管理。
加强露天物流堆场管理。规范城市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小扬尘空间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到2020年,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达到90%,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100%,喷淋设施覆盖率100%。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严格城市违禁烟尘查处。巩固提升烟尘控制区建设,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处置监管,严格禁止随意焚烧工业边角料、垃圾、沥青等各类工业垃圾,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规范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堆放、收集和处理,提升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率,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建筑垃圾固定堆放场所。严格实施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现海宁市中心区域和盐官度假区范围内全年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牵头部门:市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规范企业露天堆场管理。规范大中型能源企业和主要燃煤企业的散装货物运输管理,对企业煤堆场、卸煤场所等采取防风抑尘管理。到2017年,企业煤堆场和卸煤场所全面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牵头部门:市经信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6.提升园林绿化水平。
严格落实绿色城镇行动方案,完善绿色城镇建设评价体系,落实《嘉兴市绿道网总体规划(2012—2020)》,科学选择行道树种和各类园林绿化植物,推进城市绿化规模化、多样化、立体化、生态化、节约化和科学化发展,构建良好的城市园林生态体系;全面构筑以市域、城市、社区绿道为基础,以河岸、道路绿化为网络,以小区绿化为依托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绿道网络体系。到2017年,全市新增绿道10公里;到2020年,增加至25公里。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改善大气质量指标。
1.发展绿色交通。
推广应用节能和以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为主的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十三五”期间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标准车)860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比例大幅提升;全市每年新增或更新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比例逐年提升;特种车辆领域应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增加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船的使用。到2020年,全市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分别达100%、70%以上。建成充换电站3座以上、充电桩540个以上,充电桩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基本形成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体系,加快集聚一批代表新业态、新模式的新能源汽车应用企业。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供电公司)
2.实施道路畅通工程。
制定实施城市交通治堵工程,加快实施轨道交通和公交优先战略。调整优化城乡公交线路,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居民选择低碳、绿色出行方式;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适时向农村延伸;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和交通信息化建设,构建便捷高效的交通服务系统。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20%以上。
结合2016年7月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序发展网约车。倡导顺风车、通勤班车出行。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探索机动车总量控制制度,有效抑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力争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削减20%左右。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3.加强机动车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控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禁止国Ⅳ标准以下的车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集卡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推进老旧车淘汰,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对尾气检测未达标的车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维修,经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到2016年底,全面淘汰黄标车,做好黄标车淘汰后续管理工作。
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4.提高油品质量。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2017年7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Ⅳ标准的普通柴油,保供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柴油产品的质量升级。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油气回收装置长效管理,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油气回收率提高到80%以上;开展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1季度1次)和监督性抽测(年抽测数量不低于20%)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进行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促使污染治理设施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承担城市燃油运输的车辆都要采用或改装成具有密闭的油气回收功能、进行底部装卸油的油罐车。新登记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
5.治理非道路移动源。
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进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予以淘汰。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作机械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经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重点控制船舶排放,加强码头污染防治。
深入实施《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提出更严格的船用油品标准,改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加快推进内河码头岸电工程建设,新建码头和船舶配套建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设备设施,内河码头加快配置岸基供电设备。到2017年,全市公用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达100%;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
推进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淘汰,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经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到2017年,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50%以上,在主要航道航行的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70%。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到2017年,内河水域船舶和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比例达到2%。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重点治理农业氨污染,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控制农业氨污染。
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土壤测试;创新配方肥推广模式,积极推广配方肥,减少化肥施用和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每年测土配方施肥52万亩以上,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完善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政策,大幅度增加商品有机肥利用,实现以有机养分替代部分化学养分,使有机肥替代化肥成为常态。到2017年,推广商品有机肥1.6万吨;到2020年,累计推广商品有机肥4.5万吨。
调整施肥结构和方法。创新和集成施肥技术,改革农作制度、改进施肥结构和方法,推广缓控释肥、节氮型高效氮肥等高效环保型新型肥料,推广水肥一体的滴灌或微喷技术,建立循环再生的生态农业体系,实现肥料养分利用率的叠加效应,减少化肥的使用量,减少化肥流失,提高施肥的经济效益。示范推广高效氮肥,到2017年,累计推广节氮型高效氮肥1.5万亩;到2020年,累计推广节氮型高效氮肥4.5万亩。
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大力推行种养结合模式,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推广绿色环保型饲料,从源头上减少氮的摄入;合理设计畜禽圈舍,推行干清粪工艺,及时清除粪便;加强对粪污存储处理设施的密闭,减少粪污表面的空气流动。区域内没有足够的土地消纳畜禽粪污,应对粪便进行集中处理,以减少畜禽粪肥对大气的污染。
(牵头部门:市农经局)
2.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以秸秆还田为重点,创新耕作制度、改进收割方式、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因地制宜开展能源化、基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等多元化利用,完善收储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秸秆资源化利用企业扶持工作,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的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6%,秸秆能源化利用率达到13%。
(牵头部门:市农经局)
3.强化秸秆禁烧监管。
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健全秸秆禁烧督查巡查长效机制,强化市、镇、村三级禁烧巡查与执法,建立秸秆焚烧发现数指标考核体系,对巡查中发现的焚烧点进行定期通报,对发现的焚烧现象,坚决制止并予以追究处罚,同时,积极发动公众参与监督,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市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农经局)
4.控制裸地扬尘。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把矿山粉尘治理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督查重点,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参与、企业主体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开展对已关闭废弃矿山治理,并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到2016年底,100%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关闭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
推进“四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要求,扎实推进“四边三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把矿山粉尘防治,低丘缓坡、林地开发及时植树复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巡查和督查,严把验收关。开展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完成“四边三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农经局)
加快平原绿化步伐。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公铁沿线环境整治”、“五水共治”、“美丽田园”、“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积极推进平原绿化工作。到2020年,全市林木覆盖率达27%以上。
(牵头部门:市农经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
(八)加强环境监测能力,提升综合管理水平。
1.强化大气监测能力。
在国家大气约束性考核的监测体系外,重点关注的区域建设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和移动监测车,开展区域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监测结果作为考核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绩效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企业的大气污染源监测,逐步建立VOCs在线监测监控。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平台,与长三角、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库联网,提高机动车排气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大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加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邀请专家团队指导、协助开展工作,完善预测预报信息共享和会商联动,完善大气扩散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调控机制,重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保障调控能力。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调动和争取各类社会资源,加大大气科研投入,提升大气科研能力,为科学治气提供保障。加强机动车船的排气监测和日常监管。开展污染物PM2.5来源解析及污染防治研究,建立相应污染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更加详细的摸清污染物来源构成、迁移变化和扩散规律。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2.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强化执法能力保障,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为,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运用高科技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督查执法,扩大应用范围和业务领域,威慑违法排污企业。
强化执法检查,开展大气执法专项行动,组织编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方案,加大对企业、单位、个人大气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执法力度,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开展VOCs等涉气污染物的排污收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
推进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需载明排放标准、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内容,所有排放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集中供热的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依法实施许可的单位必须达到100%持证排污。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加强环境信息建设。
提升全市环境信息网络的水平。利用各种资金渠道,发挥地方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完善、推进环保综合信息化系统建设,促进与企业的联通。在全市环保综合信息化系统建设基础上,采用公共的广域网络通讯服务,建立市镇、部门(单位)等各级网络的广域互联,实现信息共享。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海宁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和大气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化,定期开展空气质量评估,如实向社会公开发布。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大气污染排放监测结果,接收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公开制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通过采取有奖举报措施,鼓励公众监督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遣散、秸秆露天焚烧等环保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四、重点工程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计划从“退散进集”行动,热电及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业污染治理工程,移动、扬尘及农业源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大气监管能力提升工程这五个方面着手,建立一批重点工程项目,见附件4-附件8。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分解工作要点,将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方案任务的落实,并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管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二)严格考核评估。
建立评估和考核制度,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指标纳入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分年度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于2018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需求变化,适度调整目标和任务。在2020年底,组织开展终期评估。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盐官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建立督查和问责机制,加大日常阶段性工作督查力度,继续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出现工作进度慢、效率低,推诿扯皮等现象的部门、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保障技术资金。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方案的污染治理项目。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船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加大对热电及工业燃煤锅炉废气清洁排放改造项目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政府与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进程。根据方案确定的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四)强化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热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动员社会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附件:1.海宁市2016-2020年度非电用煤限额
2.海宁市10吨以下锅炉淘汰任务表
3.海宁市2015-2025年集中供热区划表
4.海宁市“退散进集”三年行动任务分解表
5.热电及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6.工业污染治理工程
7.移动、扬尘及农业源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8.大气监管能力提升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