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县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陇政办函〔2013〕60号)精神,全面完成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基本原则,加强对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通过对油烟超标排放的经营户进行集中整治,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营户责令限期治理,对排油烟大户强制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治理无望的餐饮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排放长期、稳定达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对县域环境的影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摸底对象、任务和进度
(一)整治范围
县城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茶楼、餐厅、单位食堂及个体工商户等,具体范围为:东至穆家寨,西至宝平路沿线,南至杨家庄,北至北坡十字。
(二)摸底调查
按照整治范围对餐饮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餐饮业单位的数量、规模、分布以及油烟治理情况。
(三)整治内容
1、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
新、改、扩建的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油烟控制前置审批手续,通过环保、食药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集中整治现有餐饮业油烟污染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餐饮业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
(2)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但有居民投诉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四)整治任务
1、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的规范性排气烟道。
3、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户,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4、依法取缔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或环评认为不适合继续经营的餐饮户。
(五)整治进度
1、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12月1日—12月20日。由环保部门牵头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大力宣传,形成舆论,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集中治理阶段:2013年12月20日—2015年5月15日。由县环保分局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餐饮经营业主接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向县环保分局和县食药监管局报送整治方案,方案经审查后实施。凡列入治理范围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完成治理任务,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噪声稳定达到相应的功能区标准。各单位在油烟治理过程中,必经委托有资质的治理单位,安装具有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装置,并按照技术规范安装运行的,视同油烟排放达标。
一是因排放油烟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经营单位,应于2014年1月5日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设施。
二是位于县城中心、学校的现有餐饮业单位和机关单位所属食堂,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装置。
三是位于医院、居民住宅小区的现有餐饮业单位于2014年7月15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四是其他现有饮食业单位,应于2015年5月15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五是新建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餐饮业主单位,由县环保分局和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联合进行环保验收,经验收达标后方可继续营业。在2014年1月1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的餐饮业主单位由县环保分局给予1000.00元(人民币)的专项奖励,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的餐饮业主单位由县环保分局给予500.00元(人民币)的专项奖励。
3、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5月16日—9月15日):对按期完成治理项目的餐饮业单位予以表扬,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业主,由县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然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及《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治理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备,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油烟净化设备的单位,由县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然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依法予以处理。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环保分局和县食药监局局长任组长,县工商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药监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汇总各类信息、数据,按部门职责下达整治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整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县环保分局: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限期整改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各餐饮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县工商局: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现有达不到环保要求且无照经营的餐饮店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取缔;对有群众投诉且未按环保要求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餐饮店,不予年审;对污染严重,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餐饮店,在相关部门处理后,视其情节督促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
(三)县食药监局:负责依法吊销关闭的餐饮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县住建局(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关闭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烧烤点。
(五)县公安局:对干扰执法、暴力抵制城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把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做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集中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成立整治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群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2、各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凡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情节恶劣的单位,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关闭。
3、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将这项工作的意义与要求公之于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油烟污染问题,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