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强化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坚守发展和保护两条底线,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以更大的决心、更硬的措施,把优良的空气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人民群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巩固好我市良好的生态保护成果。
工作目标: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城乡空间结构,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发展与生态良性互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巩固优良天数100%成绩,逐年提高优级天数比例,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5.8%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7%以上。
一、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从2014年5月起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16年,淘汰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7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发改局、赤水经开区管委会、市环保局(注:责任单位中列为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到2014年底,完成全市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逐步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1.综合整治城市扬尘。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对建筑施工、拆迁工地、道路扬尘环境监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积极推进绿色、文明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经开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7年底前,城区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中、文华、金华三个街道办事处
2.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现有合法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高速公路、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周边矿山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料堆场、弃土场、堆渣场等场所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到2015年底,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于2016年全部安装完成。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取缔燃煤明火炉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建设城市慢行系统,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优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城市周边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进区域性公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2.提升燃油品质。到2014年底,在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到2017年底,在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对经检测不达标车辆不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市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快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确保在2014年10月底前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4.到2014年底,全市“黄绿标”管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5.采取划定限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全市范围基本淘汰“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
6.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城市公交、出租、环卫、工程抢险等行业和政府机关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及时按照国家修订调整的产业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要求,在省、遵义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对未取得各类行业准入的落后产能分年度逐步实施淘汰。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提升改造、集约布局、搬迁入园、关停并转。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经开区管委会,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压缩过剩产能
加大环保、节能、安全执法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认真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七)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加快川港燃气和LNG项目建设,加大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合理布局天然气气源点。科学有序发展水电,合理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经开区管委会
(八)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区。2014年12月底前,建成区划定和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九)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家或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无能耗限额标准的,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颁布的一级能效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住建局、经开区管委会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调整生产力布局
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供气。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优化空间格局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事处
(十三)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发改、环保、城管、经贸、住建、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在产业布局、污染减排和污染源管控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定期组织召开环境空气质量联防联控工作会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区域产业布局、污染减排和污染源管控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城管局、住建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十四)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土地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大力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十六)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积极支持大气污染治理设备、产品、服务企业的发展,坚持需求引进、工程带动,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引进资金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七)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
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政府金融办
(十八)完善价格税收政策
对企业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十九)拓宽投融资渠道
1.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
2.积极向国家、省、遵义市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完善法律法规标准,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制定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
2.加大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应急等能力建设力度。2015年前建成、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人社局
(二十一)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采取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区域限批、约谈等措施,通过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管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三)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能力。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底,在线传输率达到95%,传输有效率超过80%。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平台、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和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二十四)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2014年底前,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明确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九、建立责任体系,加强目标考核
(二十五)明确责任、分解任务
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改善指标和重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六)定期检查、评估目标完成情况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大气污染防治情况,推进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检查及考核办法,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每年初组织对各单位上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督查局、市环保局,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二十七)严格责任追究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监察部门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责任,发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八)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
根据国家和省、遵义市里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强化企业施治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一)推动公众参与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