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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2017年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4-06 来源:未知
摘要:为防治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钦政办〔2014〕54号)、《钦州市2017年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方案》(钦政办电〔2017〕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思路 以改善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降低餐饮油...

  为防治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钦政办〔2014〕54号)、《钦州市2017年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方案》(钦政办电〔2017〕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思路
 
  以改善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降低餐饮油烟排放为总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查处整改一批,取缔关闭一批,引导规范一批”的原则,全面治理餐饮门店,老旧社区无烟道楼栋、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油烟污染问题,为市民营造街面整洁、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依法取缔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经营餐饮、烧烤(夜宵排挡),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规范临时设摊餐饮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大力改造沿街直排油烟场所,确保年内基本实现主城区餐饮无违规露天直排油烟现象,餐饮油烟污染投诉明显下降,城区空气质量显著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餐饮门店油烟污染
 
  1.有专用烟道的餐饮店:对其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台账记录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探索第三方运行维护制度。
 
  2.未配套设置专业烟道的餐饮店: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对于有条件增设专用烟道的,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增设专用烟道,同时对其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台账记录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对不能增设专用烟道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依法予以关闭。
 
  (二)整治露天餐饮(烧烤)油烟污染
 
  1.全面取缔城区除临时规范点外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经营餐饮、烧烤摊点,依法整治餐饮门店外设置灶台(烧烤台)店外经营行为。
 
  2.提升临时设摊经营规范点管理维护标准,严格规范经营时间,经营场所范围,引导有条件的入室生产加工餐饮,对露天生产加工餐饮的全面推广使用非炭烧无烟烧烤炉具,确保餐饮经营油烟达标排放。
 
  (三)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在城区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严禁使用蜂窝煤等污染严重的散煤。
 
  四、责任分工
 
  县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组成综合工作组进行实施。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未设立专用烟道、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场所(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对餐饮业经营户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适用行政拘留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集中活动期间,对阻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理,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县住建局、县市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餐饮业违章建筑的依法查处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加强综合安全监管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业户,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市政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烧烤经营场所涉及的随意摆摊设点等占道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经营餐饮、烧烤摊点排放油烟污染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业户,依法进行处理;对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业户购进的食品原料,包括肉及肉制品、调味品餐饮具等进行监督检查,按计划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购进销售不合格食品及食品原料,依法进行处理;要求从业人员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对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理。负责督促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凡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一律不得给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业户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取缔。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业户予以处罚;对取得营业执照但超范围经营的业户,责令其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予以处罚;对不符合经营规定的业户,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取缔。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5月 20日前)
 
  各相关部门组织召开油烟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采用网格化管理模式,布置工作任务。采取印发宣传单、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向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使整治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1.组织对餐饮门店等整治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对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专用烟道设施、油烟排放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排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到位。
 
  2.结合实际制定无烟道楼栋油烟直排改造、推广使用非炭烧无烟烧烤炉具具体方式、措施,确定第一批无烟道楼栋油烟直排改造项目和使用非炭烧无烟烧烤炉具试点的规范点。
 
  3.每月组织1次以上的集中整治行动,全面取缔临时规范点外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经营餐饮、烧烤摊点,依法整治餐饮门店外设置灶台(烧烤台)油烟直排的违法行为。
 
  4.加强城区散煤禁烧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取缔城区内散煤销售点和蜂窝煤生产作坊。
 
  (三)巩固提升阶段(6月1日-6月30日)
 
  1.完成第一批临时设摊经营规范点使用非炭烧无烟烧烤炉具试点工作,完成第一批无烟道楼栋油烟直排改造工作,全面推广临时设摊经营规范点露天生产加工餐饮使用非炭烧无烟烧烤炉具。
 
  2.加强巡查监管和拉网式整治。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集中整治期结束后仍在店外设置灶台(烧烤台)违法经营以及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经营餐饮、烧烤摊点要从重处罚;对临时设摊经营规范点中不按要求入室生产加工、不按要求使用非炭烧无烟烧烤炉的,由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处罚直至取消设摊资格。
 
  3.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餐饮门店油烟整治情况进行复查、督查,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6月底前出台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 12月31日)
 
  县环保局、县市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对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专项整治情况每月进行督促检查,将工作情况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对整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六、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关系全县大气污染治理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的获得感,各镇(街道)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四城联创”工作为契机,迅速行动,把握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推进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积极争取市民群众、特别是经营户对油烟治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及时宣传报道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推进政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县环保局、县市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对整治行动实行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整治工作进展。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严格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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