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扎实推进全区沿街商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推进标准化整治
(一)用气安全
1.一般沿街商铺用气安全标准如下:
(1)使用上虞区内正规燃气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瓶,并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存放气瓶的房间禁止其他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同一室内禁止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4)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长度控制在1.2米-2.0米之间,且中间无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软管不得穿越墙壁、顶棚、窗户和门;
(5)钢瓶确需供应多台液化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暴晒燃气钢瓶;
(7)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8)提倡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2.餐饮行业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餐饮用气场所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2)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气体充装量不得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6瓶15千克气瓶),如确需较大用量且超过规定数,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3)用餐场所禁止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4)用气场所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有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5)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清洗。
(二)用电安全
1.沿街商铺内所有电气线路应规范穿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充电,在店外充电的必须在店外设置充电装备;
3.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和用电器材。
(三)防火安全
1.每层至少配置2具4千克干粉灭火器并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餐饮行业的明火厨房应与其他部分实体分隔,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商铺,明火厨房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实体墙与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软管卷盘。
(四)安全进出口及安全疏散通道设置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2.二层及以上区域设置可供人员逃生的外窗,且不应设置防盗窗、户外招牌等障碍物,确需设置时应增设便于人员逃生的应急开口(不小于1米×0.8米,开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米),或设置推拉式、开启式防盗窗;
3.沿街商铺户外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三层以上不得设置店面招牌,设置范围一般控制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下沿以下,二层户外招牌原则上仅允许以镂空字体形式设置。
(五)沿街商铺内住人相关规定
1.生产、存储、经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住人,商铺内的夹层严禁住人;
2.居住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
3.居住房间内应设置可供人员逃生的外窗;
4.居住区域与其它区域应采用防火分隔,且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5.居住房间应配备防烟面罩、逃生软梯,逃生软梯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二、推进长效化的管控
(六)建立智能管控平台
采用“技防+人防”的措施,有效提升沿街商铺的精密智控水平。将重点区域沿街商铺的传统空气开关更换为物联网智能断路器,远程实时监测商铺用电情况,第一时间发现商铺内是否存在违规住人等行为,并通过消防智能管控平台将预警信息推送至网格员,经确认后,由属地督促经营户落实整改,属地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上虞区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平台。
(七)建立严查严管机制
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包括违规住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牵头,会同职能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商务、交通运输、教体、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要加强各领域沿街商铺的行业监管;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沿街店铺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推进常态化宣教
(八)强化宣传引导
属地要发动村(社区)“两委”依托文化礼堂组织群众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播放1次火灾警示教育片,开展1次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电筒及防毒面具“四要件”实操讲解,组织1次灭火逃生演练。要发动专职消防队队员、驻村(社区)干部、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平安巡防力量,广泛张贴或发放消防安全公告、海报及宣传手册等资料,借助消防宣传车等开展流动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强化曝光警示
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喇叭”“警钟”作用,通过在上虞电视台、上虞日报开设曝光专栏和以案说法栏目,加大沿街店铺消防安全问题隐患的曝光力度,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和警示教育,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提升防范能力。
(十)其他
1.其他小区、社区等范围内的非沿街商铺参照执行;
2.上级有另行规定的,参照最新要求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局承担;
4.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