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以控制颗粒物污染为重点,全面实施城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生活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农业污染控制等七大工程,坚持依法治污,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分区负责、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全力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实现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各牵头单位负责工作方案制定和督办落实,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8%。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城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工程。
1.淘汰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20吨以下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锅炉(除热电厂锅炉外)限期进行取缔或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三供两治”工程项目建设,提高集中供热覆盖面。争取到2015年底,完成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6%以上;到2017年底,城市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充分用气、光、电互补、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加快燃煤锅炉的替代步伐。推动解决好大型企业职工生活区内的燃煤锅炉并网改造。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8%以上。进一步挖掘大唐、七煤、德利、宝泰隆等大型集中供热企业供热潜力,接收替代分散小锅炉,拔除小烟筒。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茶浴炉、自行燃煤供热居民小区并网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鼓励各乡镇所在地居民集中区推行集中供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的企业,燃煤锅炉要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外,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分工:
市住建局牵头,2014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供热燃煤锅炉并网改造综合治理方案,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市住建局负责推进“三供两治”工程(涉及燃气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督促有关大型供热、供气企业加快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及接收分散小锅炉工作。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按要求完成本单位系统的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2014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工业企业、生活服务业燃煤锅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燃煤锅炉取缔并网、清洁能源替代的鼓励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2.严格煤炭管理。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27%煤炭的开采与使用。在煤炭企业组合和管控中,集团企业所属的新、改、扩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积极对现有煤矿进行改造,到2017年年底,原煤入选率达80%以上。提高煤炭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到2017年年底,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加大风力发电、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责任分工:
市煤管局负责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实施方案制定,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提高煤炭使用效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替代”计划。
(二)工业污染防治工程。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实施分类治理,2017年底前对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纳入园区管理。加快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蒸汽、供煤气、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
责任分工: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确定合理的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的布局,制定实施意见和规划。
各区县政府负责小型工业企业的排查和关停。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到2014年底,完成违规产能清理整顿。结合国家及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以电力、煤炭、焦炭等行业为重点,到2014年年底,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分工:市工信委牵头制定淘汰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工业企业烟气脱硫、脱硝和烟粉尘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15年底前,所有燃煤电厂都要安装除尘、脱硫设施,除循环硫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完成大唐、德利、七煤等公司的电厂除尘、脱硫、脱硝治理改造。完成所有炼焦炉脱硫除尘改造。到2017年底前,完成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和除尘治理、改造,循环硫化床锅炉要全部安装静电、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到2017年底前,抛煤机和往复炉排等层燃锅炉要使用含硫量低于0.5%、灰份小于27%、全水分15%以下、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700千卡/公斤的洁净配煤,并综合考虑加大动力煤洗选力度、清洁能源替代等多种措施。2015年底前,完成冲天炉改电炉,或实施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湿式除尘器改造。开展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加强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露的监测和监管。到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治理。采取适当方式对焦化企业污水治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洗煤、电力、水泥等工矿企业原料和产品堆场应建设防风抑尘网,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到2017年底前,按照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的目标要求,对电力、焦化、煤炭、化工等重点行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时限要求组织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各区县政府、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全力推进本辖区、本公司企业的污染治理工程。
(三)城市生活污染治理工程。
1、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解决连片平房居民燃煤散烧污染。到2017年,完成棚改工程360万平方米,改造棚户区居民住宅54957户。
责任分工:市棚改办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
2、整治饮食服务业、商业网点、商贸市场等生活服务业燃煤设施和油烟污染。制定《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城市建成区(不含连片平房区、棚户区、城中村)所有饮食服务业、商业网点、商贸市场等生活服务业的燃煤设施(包括燃煤烧烤、燃煤茶炉、燃煤炉灶、燃煤取暖炉等)进行全面整治,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不含连片平房区、棚户区、城中村)餐饮业所有炉灶必须安装和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与市食药局、商务局、工商局、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燃煤设施和油烟污染联合整治组,开展专项整治。食药部门重点负责饮食服务业,商务部门、工商部门重点负责商业网点、商贸市场,城市执法部门重点负责流动摊点、露天市场。各区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严禁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垃圾收集站点管理,严禁垃圾随意倾倒和焚烧。加强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管理,各区县要划定专用区域,规范管理,禁止在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进行露天烧烤。
责任分工: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4、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和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处置、收集和净化。到2015年年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开展市垃圾处理厂的填埋场废气、污水处理厂异味治理。
责任分工: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污水处理厂污泥和恶臭废气的处置。
桃山区政府负责开展市垃圾处理场废气异味治理。
(四)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程。
1、治理煤场、料场扬尘污染。加大对城区违法煤场、料场清理力度,对工业企业料场实施全封闭。采取关停、取缔或全封闭治理措施,整治煤场。2015年完成保留煤场和物料堆场的全封闭治理工程。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所有建筑施工工地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建设单位要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减少施工现场污染。建筑施工场地出口道路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对出场车辆逐台进行清洗。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渣土废料实行封闭运输,不得随意倾倒。
责任分工: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3、强化道路扬尘管理。在全市城区范围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的作业方式。减少人工清扫造成的扬尘污染。严管车辆带泥上路。加强对所有从事建筑渣土及其它散状物运输车辆管理,实行封闭运输。加大对各类运输车辆道路逸散外漏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运输渣土、沙石等粉状物料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道路粉状物料运输车辆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粉状物料运输车辆监管。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制定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大力推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到2014年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8%,绿地率达到39.2%,减少市区、城乡结合部街路裸露地面。到2017年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1%,绿地率达到39.5%。制定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生态恢复方案,推进砂石料场关停、取缔和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修复和治理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分工:
市住建局牵头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市国土局牵头制定七台河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生态恢复整治方案,负责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方案。相关区县政府及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程。
1、推进清洁能源公交、出租车发展。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缓解城市拥堵。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扩大清洁能源的气源覆盖面,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的清洁能源更新改造。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新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
责任分工:
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优惠优先政策,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清洁能源更新改造。
市城管局负责推进加气站建设。
2、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全面提升油品质量。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禁止没有油气回收功能或经检测未达标准要求的油罐车进行汽油成品油运输。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到2014年年底,完成治理改造工作。
责任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提高车用燃油品质,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石油公司具体落实。
市交通局配合市商务局完成全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加快治理、更新和淘汰老旧、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结合实际,采取黄标车限行、严格车辆年度检测、制定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等措施,加强黄标车等高排放老旧车辆管控,加快其淘汰进程。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及高排放老旧车辆。
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淘汰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公安、交通、商务、财政等部门制定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各部门按照职责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黄标车限行、年度检测、道路抽检组织推进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交、出租、客运、运输等营运车辆的集中治理和更新管理工作,负责达到报废年限车辆的营运证吊销,严格车辆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制定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负责监督淘汰车辆拆解,出具审核车辆回收证明。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落实《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2〕83号),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检测、车辆上路、车辆报废、注销以及外地车转入等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注册或办理转入手续。未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对经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到2015年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80%以上,标志核发率达85%以上。加强环保检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到2014年底,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责任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黄标车等高排放老旧车辆管控和淘汰、车辆注册登记、检测、上路管理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核发、环保检验信息网络建设等工作。
(六)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工程。
5、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3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加快建设市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成覆盖全市的在线监控专网,每月对全市空气质量进行公布,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6、配合省环保厅开展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加强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负责
7、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信息共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责任分工: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并建立工作制度与领导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制订《七台河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与市气象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研究,完善监测预警系统。
8、对未能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分工: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人民银行、市供电局、市供水公司、七煤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未能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的把关。
(七)加强农业污染控制工程。
9、加强秸秆的禁烧控制。按照“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对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实行分片包干,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广秸秆还田新技术。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至2017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
责任分工:
各区县政府负责秸秆焚烧管理。
市农委牵头负责推广秸秆还田新技术,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秸秆综合利用鼓励政策。
10、探索农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新型农村清洁模式。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全面提升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推广利用有机垃圾堆沤农家肥。推广生态养殖与种植,推广过腹增肥技术,使畜禽粪便与种植业生产有机结合。加强种植业引导。大力推广实施农业清洁生产新技术,开展化肥、农药污染的区域综合治理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控制农业氨污染。禁止向农产品产地倾倒固体废物和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积极探索回收途径。
责任分工: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监管。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排工程。
市农委牵头负责加强种植业引导工作,各区县政府组织实施。
四、加强领导
为保证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七台河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韩立华(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组 长:刘文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云鹏(市委常委、副市长)
韩 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张建伟(副市长)
杨子义(副市长)
刘 丽(副市长)
张玉平(副市长)
郐晓山(市政府秘书长)
刘英志(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生江(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
王 洋(金沙新区管委会主任)
王兴武(市住建局局长)
尹 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孔繁艳(市气象局局长)
闫春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曲俱锋(市房产局局长)
刘 东(市农委主任)
刘志勇(市国土局局长)
孙云启(市发改委主任)
杜 平(新兴区政府区长)
李树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宋诗利(市畜牧局局长)
张 晶(市规划局局长)
张炎龙(市卫生局局长)
邵洪杰(勃利县政府县长)
庞 淼(市工商局局长)
孟庆坤(市林业局局长)
赵子君(市食药监局局长)
赵振宇(茄子河区政府区长)
赵铁军(市供电局局长)
柳万喜(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姜 伟(市环保局局长)
宫玉和(市城管局局长)
耿宝忠(市工信委主任)
聂鹏程(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徐红星(市商务局局长)
高 翔(市棚改办主任)
黄忠兵(市质监局副局长)
梅洪斌(市公安局局长)
康健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智建伟(桃山区政府区长)
富晓东(市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常务工作由副市长张建伟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姜伟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杨庚担任,成员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此项工作的督查由市监察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
构建“政府主导、分区负责、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各责任区(县)、部门、各大企业要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由一把手负总责,做到任务分解明晰、责任到人。市政府统筹组织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履行好牵头抓总、制定方案、督查督办、服务协调等职能。各县区政府、七台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要对本辖区、企业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2014年9月底前各区(县)、各部门、各大企业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健全从区(县)政府到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社会环境管理机制。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建立纪检监察、组织、环保部门共同督查机制,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加大依法治污力度。
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保、公安部门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段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执法联络员制度、24小时案件移送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真正做到“硬执法”。发改、工信、公安、监察、环保、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要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拓宽投入渠道,完善补贴政策。
各级政府要设立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将环境相关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重点难点企业的搬迁改造补偿资金。对能效和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域,鼓励其它企业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绿色信贷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严禁向环境违法企业提供非环境治理项目贷款。
(四)加强信息公开,动员社会参与。
完善新闻发布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季度主动公开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重点污染源环境信息。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畅通12369环保热线等信访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行动计划,在各大主流媒体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专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支持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