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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师石河子市扬尘及废气排放管理办法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3-26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扬尘及废气污染,有效遏制空气质量恶化,着重解决以扬尘及废气排放的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污染大气问题,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环境同治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6〕111号)、《石河子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扬尘及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扬尘及废气污染,有效遏制空气质量恶化,着重解决以扬尘及废气排放的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污染大气问题,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环境同治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6〕111号)、《石河子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防止施工、易产生扬尘物料堆放、清扫道路、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农业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削减扬尘及废气排放量。
 
  第四条 排放扬尘及废气的单位和个人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组织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利气象条件预报等信息,建立扬尘及废气污染重大问题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大气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大气污染防治分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控制要求。纳入“乌-昌-石”环境同治整治的区域为重点控制区,其他地区为一般控制区。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废气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格落实“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扬尘及废气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企业做好原料、粉性物料和堆场管理。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厂区道路须硬化,并定期冲洗保洁。
 
  车间内易产生扬尘的点位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管路密闭不严,造成粉尘外漏。
 
  企业做好内部运输车辆管理,运输粉性物料车辆须篷布覆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出厂车辆须冲洗。
 
  物流园区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设置车辆冲洗点,物料装卸过程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矿山、填埋场须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要提高燃煤质量,尽量采用低硫煤(低于0.5%)或洁净煤。电力燃煤存储场需建设全封闭储煤库,防止煤粉扬尘污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全面完成电厂超低排放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 产生工艺废气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将无组织废气变为有组织废气。无行业标准的,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修订前,参照执行最严格的其它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施工管理重要内容。
 
  建设单位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监理单位要将施工扬尘的控制工作纳入工程监理中。
 
  第十五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于未采取措施的车辆,严禁在市区从事运输活动。物料装卸过程应在相对封闭的空间进行作业防止扬尘外泄,无法在封闭空间进行的作业须采取物料喷洒水雾或抑尘剂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做好清扫保洁管理,采取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矿山、砂石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保局依法对师市范围内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委、经委、住建局、公安局、城管委、交通局、国土局、商务局、农林牧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各团场(镇)等单位和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应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要严格控制废气排放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影响空气质量污染物的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经委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环保设施运行与企业生产运行同步监管,促其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技术改造工程。
 
  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和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积极推进绿色施工。
 
  城管委要加强对城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保洁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机械化清扫率,采取低尘清洁作业方式,严格防治城区内运输物料车辆跑、冒、漏和抛洒造成扬尘污染。
 
  交通局负责对城区外运输物料车辆产生的道路抛撒扬尘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局将机动车尾气排放纳入车辆管理内容,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设立黄标车限行区,严禁无标车上路行驶。
 
  商务局做好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提升燃油品质。
 
  国土局负责对矿山、砂石开采及生态恢复填埋的扬尘进行监督管理。
 
  农林牧局加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工作,为秸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工商局不得为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药监局不得为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师市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及废气污染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排放扬尘及废气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师市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监管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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