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石河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4〕56号),根据《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新环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构建美丽石河子。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污染问题,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
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石河子市环境空气质量近3年呈逐年下降趋势,2013-2016年冬季供暖期雾霾污染天数分别为33天、53天、80天、96天。2017年上半年,石河子市优良天数90天,优良率49.7%,与上年同期相比,优良天数减少26天、下降22.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7.73,同比上升20.4%;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52μg/m3,上升40.5%;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84μg/m3,上升29.2%;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132μg/m3,上升21.1%;臭氧平均浓度为170μg/m3,上升18.1%。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臭氧(八小时)浓度和细颗粒物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GB3095-2012),分别超标0.30倍、0.89倍、0.06倍和1.40倍,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十分艰巨。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秉持“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严守生态红线。
三、改善目标
2017年全年优良天数保持在70%以上,2018年全年优良天数保持在80%以上,2019年全年优良天数保持在85%以上。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二级标准(GB3095-2012)要求。
四、重点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师市大气污染防治瓶颈,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解决PM2.5浓度不降反升,夏季臭氧污染上升,优良天数逐年下降问题。明确重点任务,确保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一)扎实开展工业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1.实施关停一批、调控一批、整治一批。一是关停一批电力小机组。自2017年冬季供暖期起,关停石河子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2×135MW、石河子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西工业区分公司2×135MW、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电一期2×125MW、天业集团天辰热电厂4×135MW共计133万千瓦。压减天业40万吨水泥产能、关停9台电石炉。二是调控一批高用能企业。严格执行《绿色调度应急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有序压减一批高用能企业的用能负荷;三是持续推进“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小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师市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安全隐患和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厂,采取“两断三清”,依法依规彻底取缔。(责任单位:经委、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质监局、石河子镇、北泉镇、高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
2.建设准东与石河子电力能源大通道,打造新的电价优势,替代主城区电力能源供应。完成准东煤矿和电厂收购,建设750KVA电网,把具有明显低电价优势的电力能源输送到市区,逐步替代市区60万千瓦级以下的发电机组,大幅度降低市区煤炭消费总量。(责任单位:发改委、经委、天富集团)
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完成石河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确定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规定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在规定的时限内拆除或改造。结合城中村改造,通过政策补偿、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以天然气或电力替代燃煤。(责任单位:发改委、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石河子镇、北泉镇)
4.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现有火力发电自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烟尘≤20mg/m3,SO2≤50mg/m3,NOX≤100mg/m3)。2019年完成市区全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经委、环保局)
5.实施工业燃油重卡“油改气”工程。制定出台《师市依托天富易通物流信息平台加快推广使用天然气重卡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治理由于运输车辆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力争LNG重卡运输量每年提高15%,到2020年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经委、天富集团)
6.实施电能替代,持续实施电力绿色调度,优先安排大机组运行。一是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师市电能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师市办发〔2017〕46号)精神,2017年争取电能替代电量4亿度,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二是制定“峰谷平”电价,推广运用电储能锅炉,逐步对燃煤锅炉进行替换改造,在工业企业推广运用电能加热技术;三是冬季优先运行能耗低,单位发电能力大,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机组。(责任单位:经委、发改委、天富集团)
7.实施创新工程,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推进电石炉气中二氧化碳回收利用;二是在推进铝电解碳氟化合物减排与控制;三是推进水泥低氮燃烧和分级燃烧改造工艺技术应用。(责任单位:经委、发改委)
8.实施工业环保装备技改工程。一是大力推进余热利用、乏汽回收,有效降低空气湿度;二是减少电力企业烟尘排放。采用新技术减少烟尘排放,将现有电力机组烟尘排放由10毫克/每立方米降低到1毫克/每立方米。(责任单位:经委、发改委、环保局、各电力企业)
9.科学调度、落实错峰生产。实施工业企业采暖期错峰生产,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落实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责任单位:经委、环保局)
10.清理市区工业燃煤小锅炉。市区拆除关停工业燃煤小锅炉,采取以电代煤措施。(责任单位:经委、环保局)
11.持续推进工业煤场、料场的密闭工作。加快推进煤场、料场的密闭工作。重点防止企业在施工、物料堆放、道路清扫、物料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产生工艺废气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将无组织废气变为有组织废气。无行业标准的,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修订前,参照执行最严格的其它行业标准。(责任单位:经委、环保局)
12.加强燃煤总量控制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燃煤电厂(包括65t以上的工业锅炉)燃煤含硫量不大于 0.5%、 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燃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责任单位:经委、质监局、工商局、国土局、环保局)
1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做好有机化工、制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汽修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调查,建立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管理台账,重点排放企业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全面监管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安装、正常使用并验收工作;重点启动汽车涂装修补、家具制造、广告喷涂、铁艺门窗喷漆、木门烤漆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责任单位:经委、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交通局、质监局、园区管委会)
14.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建立清洁生产企业管理台账,积极推进工业集中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申报、审核;按计划完成火电、水泥、电石、化工、发酵、制药、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经委、环保局、园区管委会)
15.落实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方案。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通报和石河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贯彻落实《八师石河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通知》。(责任单位:经委、环保局、园区管委会)
16.全面落实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治理。加强火电、水泥、工业硅、电解铝等重点行业废气达标排放情况排查,督促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对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处理;督促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中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督促工业货场、料场、渣场等露天堆场设置防风抑尘墙,加装覆盖、自动喷淋洒水设施,控制物料堆放、物料传送、落料卸料过程扬尘污染;加强锅炉排气监管,对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锅炉烟气超标排放的,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责任单位:环保局、经委)
(二)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17.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整治。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管理制度。建成区内所有市政和建筑工地全面落实湿法作业和“一硬五有”(硬化进出口道路场地,有沉淀水池、有物料土方全覆盖、冲洗设备、环卫保洁人员、视频监控)绿色施工措施,做到“八必须”(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围挡墙作业、必须硬化施工场地道路、裸露地面必须固化绿化、必须设置冲洗平台、必须随时洒水降尘、风速较大(4级以上)易产生扬尘天气必须暂时停止土方开挖、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及时清扫施工现场、职工食堂炉灶必须选用清洁燃料)、“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施工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建筑废弃物)。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施工工地管理台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管责任单位落实降尘、压尘和抑尘措施。(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委)
18.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加强市区道路黄土裸露的治理力度。加强渣土车管理,市区内所有渣土车全部安装防尘盖、抑尘网并进行密闭改造,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建设数字城管平台,指定倾倒地点,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强化路面保洁,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保洁作业方式,城市主次干道清扫主要采用机械化湿扫作业,人工主要负责全天候保洁工作;夏季对主干道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每日至少四次对全市道路洒水降尘,对门前三包区、路肩用水车进行冲洗,全市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95%。重点加强北工业园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和省道S115线道路扬尘治理工作,提高清扫频次,实施机扫和人工清扫结合方式。加强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及时整修各类破损道路和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运输车辆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行驶,禁止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加强对城区内无牌、无证的货运车辆及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委、交通局、各园区管委会)
19.推进料场堆场扬尘治理。城区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装物料的废弃物堆场、料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储存、堆放过程中应搭建防风围墙、篷盖等全封闭设施,物料卸载过程实行封闭作业,进出车辆采取封闭运输措施,出厂车辆的货箱进行清洗;对玛纳斯河沿岸采砂(石)场进行清理整顿,进场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禁止擅自于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弃土和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城管委、国土局)
20.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强力整治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重点督促饮食服务企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不低于90%;对使用燃煤的餐饮场所一律整治、取缔;整治城区露天烧烤。(责任单位:食药监局、环保局、城管委)
21.实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出台石河子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禁止燃放区域,划定限制燃放区域、场所并确立标识。(责任单位:环保局、公安局)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22.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落实限行措施。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措施。(责任单位:公安局)
23.实施“以气代油”。重点支持工业运输重卡车辆实施“以气代油”,大力推广和提高天然气重卡车辆在师市公路车辆总量的比重,从源头上治理由于运输车辆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经委、交通局)
24.全面提升燃油品质。督促各加油站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油库、加油站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禁止销售国三标准车用汽油、柴油及普通柴油;做好供应国五标准汽油、柴油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期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商务局、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局)
25.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建设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推广智能化交通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将市区主干道由40千米/小时提速为60千米/小时。鼓励绿色出行方式,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试点共享单车。(责任单位:交通局、公安局、城管委)
(四)开展垃圾和秸秆禁烧监管。
26.严禁焚烧生活垃圾。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监管,强化市区及周边露天焚烧管控,禁止生活垃圾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城管委、北泉镇、石河子镇)
27.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巡查,清除秸秆、荒草焚烧隐患。加快推进秸秆等生物质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农林牧局、各团场、镇、环保局、天富集团)
(五)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28.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落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防联控机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不同污染等级采取企业限产停产、交通管制、施工场地停止扬尘作业、诊疗、交通保障方案、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责任单位:应急办、经委、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委、卫生局、教育局)
(六)积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29.积极参与和推进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在自治区“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管理。(责任单位:政府各职能部门)
(七)开展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工作。
30.积极与大气环境科研单位合作,完成大气颗粒物污染源和臭氧污染源来源分析,有针对性的制定治理措施。(责任单位:环保局、财政局)
(八)加大环境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31.各环保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科学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从重从快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巡逻管控,加快科技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委、公安局、交通局、国土局、农林牧局、食药监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泉镇、石河子镇)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本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定年度大气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进一步完善、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长效管理制度、机制、办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园区、各团场(镇)充分认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对工作负总责,各相关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细化配套方案,提前着手部署各项工作任务,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与考核。成立专项督导组,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查情况上报师市。同时,将本方案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落实资金保障措施。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资金使用纳入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