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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大气污染治理严查严管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3-13 来源:未知
摘要:根据《元氏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元氏县2019-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试行)》有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和问责力度,有效改善大气质量,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推动全县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退倒二十成果,有效遏制PM10、P...

  根据《元氏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元氏县2019-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试行)》有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和问责力度,有效改善大气质量,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推动全县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退倒二十成果,有效遏制PM10、PM2.5等数据上升,减轻对大气污染指数的影响,完成省市下达我县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三、严查严管要求
 
  1、槐阳大街、恒山大街口等部位检查岗在岗情况
 
  (1)发现一次脱岗、漏岗的,给予值班人员约谈批评,并记录在案;
 
  (2)发现二次脱岗、漏岗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约谈批评,值班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聘用制人员直接辞退。
 
  2、机扫车、雾炮车、洒水车作业情况
 
  (1)发现环卫车空跑,未开启洒水洗扫装置的,发现一次扣发半月工资,发现二次扣除当月工资并对执勤司机予以辞退;
 
  (2)发现环卫车在工作时段未在道路行驶作业,发现一次扣发半月工资,发现二次扣除当月工资并对执勤司机予以辞退;
 
  (3)发现环卫车在工作时段未按规定路段行驶的,没有经审批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市政工程、房地产建筑工地是否按要求施工作业情况
 
  (1)工地内部围挡封闭未达到100%的;
 
  (2)工地现场湿法作业未达到100%的;
 
  (3)工地场区道路硬化未达到100%的;
 
  (4)工地现场渣土物料覆盖未达到100%的;
 
  (5)工地在建楼封闭未达到100%的;
 
  (6)工地出入车辆冲洗未达到100%的;
 
  (7)工地远程视频监控未达到100%的;
 
  (8)建筑工地加工区和主作业区未安装PM10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的,或以上设备断网两小时以上的,或PM10监测日均值高于城区省控点平均值的;
 
  (9)未经审批动工或在污染天气预警时私自开工的。
 
  以上单项情况发现一次,对工地责任方予以顶格处罚并对施工责任人提出警告,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累计发现二次除顶格处罚外直接责令停工,并启动“一案双查”,对施工责任人予以约谈批评,对网格化监管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凡私自开工的除顶格处罚外,对施工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网格化监管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各工地PM10数值变化情况采取双日通报、周总结制度,一次被通报约谈工地负责人,二次被通报直接责令工地停工整改,网格化监管人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4、城区保洁情况
 
  (1)城区道路严格落实“以克论净”考核,每100米内取样,一级路快车道不超5克、非机动车道不超8克;二级路快车道不超8克、非机动车道不超12克。
 
  (2)坚持每周开展洗城行动,确保城区道路干净卫生不起尘,对“超标”路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进行经济处罚。
 
  (3)主城区道路以及国省干道清扫以机械化清扫为主,达到路露本色、无浮土。
 
  以上目标由专业人员每日测定,凡发现不合格的,对住建局包片人员予以处罚,对网格化监管人员予以警告;
 
  累计处罚3次及以上的,对网格化监管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5、城区生活垃圾清运情况
 
  (1)县域内生活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的;
 
  (2)生活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存放的;
 
  (3)生活垃圾出现焚烧情况的;
 
  (4)生活垃圾清运机械不符合要求的。
 
  以上单项情况发现一次不合格,是城区保洁范围的,对第三方保洁公司予以处罚(处罚标准为该公司当日的财政保洁费用),对网格化监管人员予以警告;是城中村和居民小区内的,对村委会主任(社区负责人)进行约谈批评并记录在案。
 
  发现二次不合格,是城区保洁范围的对第三方保洁公司予以双倍罚款,对网格化监管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6、秸秆及垃圾、杂草禁烧情况
 
  (1)辖区内出现秸秆及垃圾、杂草焚烧情况的;
 
  (2)接到上级推送火情后不及时签收反馈的;
 
  (3)对着火点存有异议不及时上报沟通的。
 
  以上单项情况第一次发现,对第三方保洁公司和责任乡镇予以处罚,对网格化监管人员予以警告;
 
  发现第二次,对第三方保洁公司负责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乡镇网格化监管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7、企业违规生产情况
 
  (1)企业厂区异味明显的;
 
  (2)企业微站有效数据超标的;
 
  (3)企业执行涉VOCS工序错时生产不到位的;
 
  (4)企业执行重污染预警措施不到位的;
 
  (5)企业排放不达标的。
 
  以上单项情况发现第一次,对企业予以顶格处罚,对网格化监管人员予以警告;
 
  发现第二次,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将企业负责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将责任单位网格化监管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8、重型柴油车、渣土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情况
 
  (1)经批准入城的重型柴油车、渣土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行驶的;
 
  (2)重型柴油车、渣土车苫盖不严密,导致物料、渣土、垃圾等露出或遗撒的;
 
  (3)重型柴油车、渣土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审批进入城区行驶的;
 
  (4)外地渣土车未经审批擅自在我县境内行驶、违规倾倒各类废物的;
 
  (5)重型柴油车未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
 
  以上单项情况发现第一次,对车辆所有人予以顶格处罚,对网格化监管人员予以警告;
 
  发现第二次,对不合格车辆依法查扣,对网格化监管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9、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使用情况
 
  (1)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
 
  (2)油烟净化设施不标准的;
 
  (3)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
 
  以上单项情况发现第一次,对餐饮户予以顶格处罚,对网格化监管人员予以警告;
 
  发现第二次,责令餐饮单位停业整顿,对网格化监管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10、散煤复燃查处情况
 
  各村包村领导将包村干部及村干部根据本村工作实际进行分片,每位包村干部配备至少一名村两委干部(包括村支部书记与村主任)负责一片,包村干部及村两委干部负责所包片内的冬季清洁取暖和散煤置换工作。包村领导及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出现下列因未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导致散煤复燃、成空气污染问题的,应对片区内负有相应责任的包村人员以及村两委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1)1个片区内,发现3户以下散煤复燃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该片负责人进行约谈;
 
  (2)1个片区内,发现5户以上散煤复燃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该片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3)本村发现10户以上散煤复燃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该村包村领导及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4)1个行政村出现大面积散煤复燃(300户以下村复燃户数占本村户数15%以上,300户以上村复燃户数占本村户数10%以上)的,由县党委政府对包村领导,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发本村全体村干部半年工资。
 
  11、乡(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数据高于省控站点数值的
 
  各乡镇站点综合指数和PM2.5日值单项超城区省控站点平均日值20%以上的,第一次对乡(镇)主管副职予以严肃批评;连续两次约谈乡(镇)长;连续三次移交纪委监委负责对乡(镇)长以及主管副职实施问责。
 
  各乡镇站点综合指数和PM2.5日值单项超城区省控站点平均日值30%以上的,第一次约谈乡(镇)长;连续两次移交纪委监委负责对乡(镇)长以及主管副职实施问责。
 
  12、省控站点“513”范围内管理落实情况
 
  (1)“513”范围内汽修行业实施喷漆作业的;
 
  (2)“513”范围内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
 
  (3)“513”范围内裸露土堆未严密苫盖的;
 
  以上单项情况发现第一次,对涉事门店予以顶格处罚,对网格化监管人员予以警告;
 
  发现第二次,对涉事门店停业整顿,对网格化监管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联合执法队伍
 
  由县气水办牵头成立专项联合执法组,成员由纪委、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等单位组成,各单位分别抽调两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开展联合执法。
 
  (二)成立暗查暗访调查组
 
  由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暗查暗访第三方调查组,调查组取证后及时移交联合执法组处理。
 
  在此基础上,实行主管县领导和相关责任部门一把手带队,进行24小时夜查机制,确保严查严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本暂行规定由县气水办负责解释,执行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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