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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露天烧烤、夜市大排档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3-10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区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群众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自2016年5月6日起,对城区内露天烧烤、夜市大排档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一、整治范围:城区内所有露天烧烤、夜市大排档。 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区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群众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自2016年5月6日起,对城区内露天烧烤、夜市大排档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一、整治范围:城区内所有露天烧烤、夜市大排档。
 
  二、从事烧烤、大排档的业户应具有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且必须全部入室进店经营。对证照不全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烧烤、大排档业户,依法予以强制清除。有经营场所的烧烤、大排档业户必须全部入室进店经营,不得在店外摆放烧烤、大排档炉具,不得占用道路、绿地摆放桌椅,室内要安装通风除烟设备,使用无烟烧烤炉具;不得噪音、烟尘扰民,不得使用音响或采取其它高噪音方法招揽顾客,不得影响交通、破坏绿化。
 
  四、所有经营业户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保洁,严禁乱倒垃圾,防止污水、污物污染路面。对环境卫生进行及时清理,对废弃物统一使用垃圾袋装盛,放置于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垃圾投放地点。
 
  五、对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大排档的,由市中区城市管理局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六、对从事烧烤、大排档的经营活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中区城市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七、经营露天烧烤、大排档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由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八、对露天烧烤、大排档经营业主乱倒污水、污物污染路面、人行道等公共场所的,由市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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