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加强餐饮业排污行为管理,规范餐饮业净化器配置,控制城区餐饮业行业环境污染,按照《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太政[2014]2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整治对象为列入2014年度目标任务的重点单位镜湖宾馆、天宝大酒店、森宝大酒店等21家,县城区其它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烧烤店以及单位食堂)逐步开展整治。
二、整治目标
凡列入整治范围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餐饮油烟净化器配备并定期维护清洗,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
三、整治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重点整治单位应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和风机。
2、县环保部门将对城区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检查验收,监测达标即可通过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3、已达标排放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其油烟净化设施使用和维护情况,凡不能定期清洗的,视为整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县环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对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和县城管执法局
太和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