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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潭乡集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3-04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龙潭乡集镇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集镇环境,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龙潭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龙潭乡集镇建成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镇建成区,是指集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第三条 集镇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龙潭乡集镇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集镇环境,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龙潭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龙潭乡集镇建成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镇建成区,是指集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第三条  集镇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集镇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融资等方式依法参与集镇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集镇管理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制定集镇精细化管理标准,逐步建立数字化集镇管理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集镇规划工作。
 
  第七条  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集镇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镇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司城村民委员会、绿溪村民委会应当协助做好集镇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集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集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镇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集镇容貌标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服从大龙潭乡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以彝族特色为总基调,遵循“斜顶青瓦、白墙腰带、龙虎图腾、民风壁画”为外观主要元素的民居建筑风貌,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到乡人民政府、大龙潭自然资源管理所、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在集镇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沿街外观残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
 
  第十二条  在集镇内主要街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按规划规定设计要求施工。严禁无证设计、无照施工;严禁占用集镇人行道或公用面积;严禁私搭乱建。
 
  第十三条  集镇建成区和公路沿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退让,确保符合集镇规划和公路安全要求。
 
  违反以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的,由大龙潭自然资源管理所、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依照相应法规,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章  公用设施与绿化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爱护集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集镇居民对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举报,对故意损坏、盗用、收购公共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集镇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集镇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集镇道路上行驶;
 
  (三)擅自在集镇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打井。
 
  出现上述行为的,违反(一)、(二)、(三)条之规定的,由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拆除、改装、接引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公用管线。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各有关责任单位依据行业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故造成公用设施损害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及时恢复公用设施原状并保证使用正常。
 
  第十八条  在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第十九条  经乡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第二十条  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制定集镇绿化规划。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组负责街道花台、街道树及其他公共绿化设施的管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集镇园林绿化行为:
 
  (一)擅自砍伐、毁坏集镇园林及花草;
 
  (二)占用或损坏绿地及园林设施。
 
  出现上述行为的,违反(一)、(二)条之规定的,由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园林绿化树要求十五日内完成移栽并保证成活或折价赔偿,损坏绿化地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补植费。
 
  第四章  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集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大龙潭乡集镇总体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集镇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清除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建成区内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清运至大龙潭乡垃圾填埋场指定区域堆放,禁止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或投放至垃圾箱(房、池)内。违反此项规定的,由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督促其及时整改,拒不履行的,清运费用由垃圾产生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集镇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垃圾、粪便、砂石、渣土、煤炭的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散。违反此项规定的,由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交通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制定集镇环卫规划,合理配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设施完好。
 
  第二十七条  集镇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区域三包责任制,单位包区域,区域分到户。
 
  (一)乡属单位、农贸市场、个体户、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户,由单位、个人负责清洁保洁,自觉清理垃圾投放指定垃圾箱内。
 
  (二)集镇街道、广场、过街通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由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八条  集镇生活垃圾由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收集、清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九条  在集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擅自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所占道经营、打场晒物、堆放渣土;
 
  (五)指定区域外,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钉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六)毁损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出现上述行为的,违反(一)、(二)、(三)、(四)、(五)、(六)条之规定的,由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集镇公共厕所由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章  节能环保
 
  第三十一条  提倡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倡导低碳生活方式,鼓励生产、使用环保材料。
 
  第三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配置并使用油烟净化装或者油烟排放管道。违反此规定的,由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产生餐饮餐厨垃圾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和收集容器。违反此规定的,由大龙潭市场监督管理所、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市场规划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镇分类市场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置,市场所有人、管理人或经营人负责市场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规范副食品、农副产品、水泥、石灰、钢材、废弃物品回收等各类摊点,经营者应公平交易、文明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除4、9日集镇赶集日外,经营者应带走所有物品,禁止留存摆摊物品在摊位规划区;禁止擅自随地交易,沿街经营。违反此项规定的,由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综合执法队、大龙潭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药品市场管理,严格药品分类管理和陈列要求,严禁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禁止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药、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医疗市场管理,严禁非法行医。违反此规定的,由大龙潭市场监督管理所、大龙潭卫生院、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学校、医院、机关、居民住宅区设立文化娱乐场所。大龙潭派出所、乡宣传文化服务中心依据本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交通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集镇应急通道禁止堵塞,任何时间必须保证畅通。应急通道设置为:路段一(乡政府—三角公园—仁民桥—加油站);路段二(卫生院—供销社—仁民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逢4、9日集镇赶集日,机动车辆应停放至农特产品交易中心、文化广场、化攀线集镇建成区部分路段,严格按照车位划定区域停放。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大龙潭派出所、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交通组、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机组、综合执法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畜禽养殖和管理
 
  第四十条  个人、单位在饲养犬只时应当做好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组配合做好犬只检疫、宣传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集镇建成区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的犬只应在养犬人住所内圈养或栓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带犬只出户必须进行牵系;
 
  (二)出现未圈养或栓养的犬只和携带犬只出户且未牵系的,一律按流浪狗处理;
 
  (三)养犬人未尽到看管义务,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现上述行为的,违反(一)、(二)、(三)条之规定的,由综合执法队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集镇建成区(北至大龙潭水库,南至化攀线与环乡路交叉口,东至九街路下塔竜桥,西至环乡路)范围内放养家禽和牲畜,饲养家禽、牲畜必须进行圈养。违反此项规定的,由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组、农科组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经营场所饲养宠物,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物等肉类品。违反此项规定的,由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组和大龙潭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进行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集镇建成区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强化管理,为建设生态、美丽、法治、幸福大龙潭做出新的贡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大龙潭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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