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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3-01 来源:未知
摘要:★《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后,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制定的一部地方性特别法规,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又增添了一份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职责分工和立法架构等四个方面对《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2018年6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相继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后,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制定的一部地方性特别法规,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又增添了一份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职责分工和立法架构等四个方面对《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2018年6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相继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是计划收官之年。湖州作为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念的诞生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蓝天保卫战”不仅要打赢,更应全胜。
 
  近年来,在湖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PM2.5浓度逐年下降,空气优良率持续提升。但是,从绝对值来看、从重点污染问题来看,短板依然存在,任务依然艰巨。根据立法前第三方评估显示,社会公众期盼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愿望也较为强烈。
 
  针对当前存在的短板和问题,立足长远,通过地方立法解决问题,既是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更是确保“蓝天保卫战”取得成效的有力保障。
 
  二、立法目的
 
  ★制定《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从工作角度,是为了保护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从社会角度,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从发展角度,是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职责分工
 
  ★大气流动无边界,大气污染正从局地、单一向区域、复合转变。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各个部门、诸多方面,是系统性、综合性工作。
 
  依据《规定》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主要职责有规划编制、统筹协调、区域合作、财政投入、考核通报及问责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承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商务、水行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立法架构
 
  ★《规定》共有27条,主要涉及国土空间规划、支持培育引导产业行业发展、对防治先进的奖励、公益诉讼资金保障、分散供热锅炉管控、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扬尘污染防治、餐饮油烟管控等9方面。
 
  (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
 
  ★各行政区域的产业布局必须将自然地貌形态和气象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关键依据,充分发挥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缩小污染物的危害范围。
 
  第四条第一款要求科学规划“通风廊道”,为城区引入新鲜冷湿空气,目的就是提升城市的空气流动性、缓解热岛效应和改善人体舒适度。
 
  第四条第二款要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已建项目要逐步依法搬迁。
 
  {2020年3月27日,《湖州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湖环函〔2020〕7号)已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发布,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有63家,其中安吉县有11家。}
 
  (二)关于支持培育引导产业行业发展
 
  ★第五条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做到支持、培育、限制并举,引导产业、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将先进的科技与有效的管理结合起来,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第五条第一款强调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产能。要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一批能耗超标、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化解过剩产能。
 
  (2019年11月11日,《湖州市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规范》已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对机械涂装、化工、印染等14个重点行业开展整治提升规范工作。安吉县整治提升的重点行业主要是喷漆等VOCs排放行业。)
 
  (三)关于对防治先进的奖励
 
  ★湖州作为“两山”理念的样板地、模范生,必然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大气污染防治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作用的发挥,还需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第六条要求,对主动采取措施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对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要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
 
  第六条第二款中明确,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承担公布并畅通渠道、查证投诉举报、奖励先进,以及研究制定奖励程序、标准与幅度的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正在研究制定《大气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四)关于公益诉讼资金保障方面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对全市不同社会主体参与、支持公益诉讼工作作了具体明确和规范,并要求全市审判、检察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共同探索设立公益诉讼资金,《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保障公益诉讼资金,即是对这一内容的确认。
 
  ★2020年3月31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联合安吉县公检法司、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7家单位和部门,成立了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安吉分中心〔湖州市环境治理(安吉)司法协同中心、南太湖法院环境资源(安吉)巡回审判庭〕等3个办事机构,这是对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有益探索,也是为顺利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保障。
 
  (五)关于分散供热锅炉的管控
 
  ★★《规定》对分散供热锅炉管控都作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物质锅炉改造提升;生物质锅炉禁止掺杂添加燃烧煤炭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生物质工业炉窑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等。
 
  ★第九条第三款相比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对生物质锅炉禁止掺杂添加燃烧煤炭,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使生态环境部门对该类违法行为有了执法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
 
  (我局对使用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进行了普法宣传及现场检查,对现场发现的该类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标识提出了要求。法定检测机构按照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据此认定违法事实,依法查处。本条明确将生物质成型燃料纳入产品质量管控,从源头上控制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产品质量,达到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的目的。
 
  (六)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
 
  ★★《规定》对挥发性有机物管控都作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改造;新、改、扩建项目配套高效治理设施;使用低挥发性建筑装饰材料;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有关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规定;以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治理设施用电全过程监管设备等。
 
  ★第十二条就新建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低挥发性技术、材料提出要求,并明确政府应当支持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进行绿色升级改造,从污染物产生源头加强管理防范。
 
  (县生态环境局正在全力推行喷漆行业水性漆替代工作,现已完成8家重点企业水性漆替代。)
 
  ★第十四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使用。但是在管理实践中还存在着排污单位多、排污环节多、执法部门难以监管到位的问题。所以,将用电全过程监管设备作为治理设施的配套部分,纳入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实现“全程全面、实时实情”监管。
 
  (2019年10月,县生态环境局就已开展VOCs治理设施用电全过程监控工作,目前已安装完成133家。)
 
  (七)关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
 
  ★★《规定》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都作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遥感监测;排气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不得行驶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规范化管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时间;销售、使用燃料及其他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等。
 
  ★第八条明确遥感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监督管理的依据,并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遥感监测网络建设。
 
  (县生态环境局已在昌硕街道等4个乡镇、街道建设了柴油车固定遥感监测点。由于与市级有关部门衔接问题,目前尚未联网投入正常使用。)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超限值,上位法皆有禁则、罚则,但对监督抽测却无详细规定。《规定》第十五条在上位法基础上,对排气监督抽测的主体、程序进行了强调,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排气监督抽测。经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不得行驶、使用。
 
  (今年3月中旬开始,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每周开展1次人工路检,对过往柴油车辆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和环保标牌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以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多头管理、底数不清、失控漏管等问题。
 
  第十七条允许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区域和时间,禁止使用排气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标准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关于扬尘污染的防治
 
  ★★《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都作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防治扬尘污染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造价;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运输、输送、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以及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等。
 
  ★第十九条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条款的细化拓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作出了明确和强调。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款强调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负责,将防治扬尘污染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造价(不可竞争费,是指国家规定的,固定的费用,主要包括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筑税金、法定百规费、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及暂定金),明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落实相关措施。第二款强调施工单位要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三款强调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防治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且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赋予了监理单位责令其暂停施工的权力,以及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混凝土”、“输送”、“吸尘”、“水洗冲刷”等内容,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基础上,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中增加了“石粉”,扩大了适用范围;对不能密闭的物料产生扬尘污染中,明确了“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措施,细化了有效覆盖措施的具体方式。
 
  (九)关于餐饮油烟的管控
 
  ★★《规定》对餐饮油烟管控都作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禁止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区域;餐饮服务项目加装专用烟道;以及保持油烟达标排放等。
 
  ★第二十二条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细化拓展。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事先警示的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承担,申请人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
 
  ★第二十四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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