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扎实做好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稳中趋好,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71微克/立方米以内,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4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7.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5%和10%。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对照“散乱污”企业清单,开展拉网式排查,核实企业落实分类处置情况,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办场园)
2.深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专项治理。落实《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鄂环发〔2019〕36号)要求,分类实施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治理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落实《天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入实施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强化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规范汽车修理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技术。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核查工作,推动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4.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在做好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辖区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清单。加快建材、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乡镇)
(二)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5.落实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天政发〔2019〕15号)要求,进一步严格检查执法,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门高新园,竟陵街道办事处、杨林街道办事处)
(三)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6.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落实《天门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黑烟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动落实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严厉打击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推动构建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I/M)闭环监管体系,推进超标机动车维修和报废,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告》(天政发〔2020〕13号)要求,以国家明确的机械类型及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为重点,推进落实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监管平台,纳入联网管理。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常态化监督抽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进一步优化和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加大机动车尾气监管力度,积极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面源污染管控。
9.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加大道路洒水抑尘和喷雾抑尘频次,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力争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道路建设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加大洒水频次,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砂石运输车辆管理。严格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规范管理,超载的、物料不覆盖的运输车辆严禁上路。针对竟东路、环北路、状元路等主要道路灰尘污染严重的情况,重点加强对来往九真镇、石家河镇方向的砂石运输车辆监管。加强夜间运输车辆的监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0.强化施工扬尘治理。督促各类工地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将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管控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1.加强生活面源污染整治。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油烟净化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确保各项禁燃禁放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严禁秸秆露天焚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健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巡查监管、应急管理、实时监测、综合执法等要求,在夏收和秋收阶段适时加大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和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焚烧落叶、生活垃圾。(牵头单位:市禁烧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园)
13.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核查工作。基于我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和行业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路段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污染行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五)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14.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完善全市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水平。运用信息化和科技化手段加强动态调度,按照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落实限排和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5.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强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响应措施。实行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及时通报空气质量状况。(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在空气质量为良(AQI<100)的情况下,工地抑尘设施必须在8时、10时、12时、14时、16时整点各开启一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道路洒水抑尘按正常要求进行,北环路、竟东路、陆羽大道、西湖路、钟惺大道等道路每日洒水抑尘不少于3次,其他主次干道每日洒水抑尘不少于2次;拆除作业必须洒水抑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在空气质量为轻度和中度污染(100≤AQI<200)的情况下,提高工地、道路扬尘管控级别。工地抑尘设施必须在8时—16时每整点各开启一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提高路面洒水抑尘频次,必须保持北环路、竟东路、陆羽大道、西湖路、钟惺大道路面见湿;拆除作业必须洒水抑尘;城区周边道路施工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并增加洒水频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在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AQI≥200)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政办发〔2020〕9号)要求,采取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渣土车停运、商砼站停产、禁止露天焚烧、企业限产限排等措施。
(六)提升大气环境管理能力。
16.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并使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7.系统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配备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法监督性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提升环境监控信息化水平。充分优化已建成20个空气自动微站系统平台功能,实现对我市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大数据分析,准确地反映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规律,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详实的数据资料。(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9.谋划“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特征研究,密切关注国家和省“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思路和重点,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启动我市“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全面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倡导公众参与。积极宣传大气环境举报平台,鼓励民众以拍摄视频、照片等方式对城区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渣土砂石运输车载荷不密闭、城区车辆“冒黑烟”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等现象予以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执法督察。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快速反应,严格执法,对各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工作推动不力、履职不到位的要加大检查督办力度,严重影响工作目标完成的要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