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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2-24 来源:未知
摘要:县城区各餐饮业单位: 为加强餐饮业烟尘、油烟和噪声污染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级卫生城市创建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泸定县城城区(含老城区、船头、沙坝、安乐坝、白日坝五个片区)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有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各类餐饮业单位。 二、整治时间 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1月30日。 三、整治要求 (一)整治范围内现有的未安装 油烟...


县城区各餐饮业单位:
 
  为加强餐饮业烟尘、油烟和噪声污染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级卫生城市创建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泸定县城城区(含老城区、船头、沙坝、安乐坝、白日坝五个片区)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有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各类餐饮业单位。
 
  二、整治时间
 
  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1月30日。
 
  三、整治要求
 
  (一)整治范围内现有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的餐饮企业、机关和单位食堂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但有投诉的餐饮企业、机关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及个体工商户;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户须于2016年11月10日前自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的规范排气烟道,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确保外排油烟达标排放。
 
  (二)整治范围内所有新开办的餐饮企业、机关和单位食堂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落实油烟净化装置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和投入使用。
 
  (三)对在2016年11月10日前未自行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现有餐饮业单位,以及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或环评认为不适合继续经营的现有和新开办餐饮业单位,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联系人: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3126860。
 
  特此通告。
 
  泸定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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