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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2-09 来源:未知
摘要:为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抛散的; 2.黄标车、无标车、非道路移动车辆、低速、重型货车闯驶禁限行区域的; 3.灰煤砂石土等堆场未采取全覆盖措施及装卸物料未采...

  为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抛散的;
 
  2.黄标车、无标车、非道路移动车辆、低速、重型货车闯驶禁限行区域的;
 
  3.灰煤砂石土等堆场未采取全覆盖措施及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4.城市建城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
 
  5.在城市建成区内经营露天烧烤食品的;
 
  6.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7.垃圾随意倾倒和堆积,未及时清扫处理,车辆经过或经风吹造成尘土飞扬的路段区域,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禁燃区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的;
 
  2.违规销售劣质燃煤和燃烧使用散煤(包括煤球)的企业、商户及红白喜事在路边立伙燃煤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施工工地未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禁止”措施,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措施的;建筑土方、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进出车辆未冲洗的;城市建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2.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3.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涉气、涉尘等工业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未进行煤改气、煤改电,使用按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锅炉的;生物质锅炉使用燃煤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违法行为举报,将按照受理、转办、查处等工作程序依法办理。
 
  二、举报方法
 
  举报电话:12369、0373—8872768。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和相关佐证照片、视频材料等。
 
  县政府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三、举报奖励
 
  环保部门要根据举报线索,第一时间将案件批转给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各责任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到环保部门。根据“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一)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及调查处理结果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违法行为经确认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二)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不能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和相关佐证照片、视频材料,以及相关内容无法查实的;
 
  2.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违法事实的;
 
  3.本办法涉及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务行为的。
 
  四、责任追究
 
  (一)对举报线索,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证,对不积极查证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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