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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2-07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防治,落实攻坚办各成员单位参与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职责,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环境污染举报的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围档、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或者密闭、围档、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和城市建成区违法进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防治,落实攻坚办各成员单位参与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职责,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环境污染举报的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围档、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或者密闭、围档、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和城市建成区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使用散煤的;
 
  (四)超标环境噪声污染;
 
  (五)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渗井、渗坑、槽车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贮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填埋工业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九)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的;
 
  (十一)违规开采、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
 
  (十二)焚烧秸秆、垃圾、树叶,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十三)机动车污染;
 
  (十四)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途径。
 
  (一)12369电话举报;
 
  (二)长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举报;
 
  (三)12369环保微信平台举报;
 
  (四)来信来访举报;
 
  (五)其他等方式举报。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办理核实。
 
  (一)承办单位
 
  环境问题环保热线受理后,第一时间向协调环保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报告,由其按举报问题的轻重程度划分督办等级,并由12369举报中心第一时间转交县环保局相关科室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业务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查处回复。
 
  1.工地扬尘污染: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
 
  2.燃煤散烧污染:商务工商局,各乡(镇)、街道
 
  3.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县环保局
 
  4.社会生活噪声:县公安局
 
  5.黑臭水体污染: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6.烟花爆竹污染:县公安局
 
  7.焚烧秸秆污染:县农林畜牧局,各乡(镇)、街道
 
  8.畜禽养殖污染:县农林畜牧局,各乡(镇)、街道
 
  9.城市建成区内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和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县综合执法局
 
  10.城市建成区外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和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各乡(镇)、街道
 
  11.渣土车、商砼运输车污染:县综合执法局
 
  12.加油站、储油库:县商务工商局
 
  13.大气、水等工业污染:县环保局
 
  14.机动车污染: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15.煤场、料场、堆场污染:县环保局
 
  16.其他相关部门
 
  (二)任务办理
 
  承办单位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将信息核实登记表书面反馈到12369举报中心。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特殊案件经研究商定后可延期回复。
 
  (四)相关督查督办考核纳入县攻坚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1.锅炉、炉窑烟尘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工地(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苫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土石方未湿法作业、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3.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围挡、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围挡、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4.焚烧垃圾、秸秆、树叶、一般固体废物和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及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污染环境的;
 
  5.城市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8.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9.城市建成区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的;
 
  10.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污染环境的。
 
  11.工业生产、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和营业性社会生产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
 
  12、其他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
 
  (二)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以及“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
 
  4.自动监控设备停运、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7.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8.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9.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同时县攻坚办对举报案件加“*”重点督办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不含)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黑加油点(站)(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4.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同时县攻坚办对举报案件加“*”重点督办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含)以上六倍(不含)以下的;
 
  2.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4.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和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反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同时县攻坚办对举报案件加“*”重点督办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六倍(含)以上十倍(不含)以下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
 
  3.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5.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受到行政拘留的;
 
  6.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工业废物或者处置反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3吨以上的;
 
  7.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同时县攻坚办对举报案件加“*”重点督办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10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3.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受到刑事责任的;
 
  4.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  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并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和联系电话发送到cyhjjcdd@126.com或传真0373-8872776;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当场领取、发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长垣县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长垣县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员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2.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5.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县攻坚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举报人举报企业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按照最高金额奖励,不累计奖励。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或尚未结案;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之内;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垣县辖区。
 
  第十一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县财政环保专项资金列支。县环保局应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此办法由长垣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垣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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