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质量, 推进城乡 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014〕 7 号)、《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 年)》(琼府〔2016〕 23 号) 和《白沙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 年)》 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以及省委省政府、 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 坚持严字当先, 强化责任, 狠抓落实, 扎实抓好我县餐饮服务场所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 工作目标
加强对城区内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要求全县城镇区内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2016 年底, 全县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 80%, 城镇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2017 年, 全县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 100%。 实现城区内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排放长期、 稳定达标, 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对县域环境的影响,促进我县经济、 社会、 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 整治范围、 对象、 任务
(一) 整治范围
全县城镇建成区。
(二) 整治对象
1. 现有饮食业单位: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的获证餐饮单位及机关单位和学校食堂; 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 但有投诉的餐饮企业、 机关单位食堂、 学校食堂;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户。
2. 新开设饮食业单位: 所有新开办的餐饮企业、 机关和学校食堂。
(三) 整治任务
1. 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确保外排油烟达标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限值见附件)
2. 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的规范排气烟道。
3. 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 经营户, 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四、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 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 成立县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何秋香(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王玉伟 (县政府办公室)
罗智仁(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罗育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 员: 周勤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符建文(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吴多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王琼耀(县财政局)
韦昌发(牙叉镇政府)
陈志强(七坊镇政府)
符郭敏(打安镇政府)
符伯志(邦溪镇政府)
符锦云(元门乡 政府)
曾永军(金波乡 政府)
洪德昌(荣邦乡 政府)
欧 立(细水乡 政府)
符志慧(阜龙乡 政府)
盘宏国(南开乡 政府)
王 旭(青松乡 政府)
周怀胜(国营白沙农场)
刘旭斌(国营邦溪农场)
陈吉明(国营龙江农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罗育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林明同志任副主任, 负责日常工作。
(二) 工作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工作, 印发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相关方案、 通知等文件, 组织开展工作督查、 考核、 评比, 并通报考评结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牵头组织全县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行动。 联合环保、 工商等部门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 建立餐饮业台账, 确定整治对象;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县环保局要求安装运行油烟净化设施, 配合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拒不按要求安装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进行依法处理。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全县餐饮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整治行动的的技术指导工作, 引进推广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 并对餐饮单位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开展餐饮单位油烟排放监测; 联合食药监、 工商等部门调查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情况; 加强新、 改、 扩建的餐饮业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对已办理环评手续或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餐饮服
务单位限期整改;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国家、省、 县有关规定进行责令停止排污, 并予以处罚。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 科学制定城乡 规划, 优化城市建筑布局; 提供不宜设置餐饮服务单位的商住综合楼及场所项目 清单; 加强新建建筑项目 审查, 商业用房设置餐饮的, 必须设计或预留专用排烟系统, 并考虑与居住区相对距离。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负责对室外无照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对油烟污染严重的室外无照餐饮摊点和城镇建成区露天烧烤依法予以取缔。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餐饮业营业执照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 无照的餐饮经营户; 吊销依法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对新颁发营业执照的, 要告知、 督促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及时到相关行政审批单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后, 方可营业。
县财政局: 会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以奖促治” 专项奖励办法, 负责对专项整治奖励资金进行监督审核。
乡 镇人民政府(农场): 在辖区家庭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 配合职能部门开展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行动, 取缔辖区城镇建成区露天烧烤及流动餐饮食品摊贩。
五、 工作开展和完成时间
(一) 做好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宣传工作大力开展整治行动宣传, 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采取发布通告、 印发宣传单、 悬挂宣传横幅及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 向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 形成舆论。 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积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油烟污染问题, 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完成期限: 现在开始至整治行动结束。( 责任单位: 县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单位 )
(二) 开展餐饮服务业摸底调查
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账, 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 运行情况和排污许可证、 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情况, 制定相应整治措施和奖励办法。 完成期限:2016 年 10 月 31 日。 (牵头单位: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财政局)
(三) 全面实施整治行动
1. 县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结合调查摸底情况, 对全县范围内 的无证照经营餐饮服务场所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工作。 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或未验收先经营的、 不符合餐饮经营条件的餐饮单位进行集中依法查处、 补办相关手续或依法进行取缔。 完成期限: 2016年 11 月 底前。 (牵头单位: 县政府办, 责任单位: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 向餐饮服务场所业主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餐饮服务单位收到通知后应于 30 日内完成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 处理后的油烟需通过烟气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餐饮业单位建筑物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 油烟需通过预设管道的排放, 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 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 油烟净化器、 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需对周边居民无影响, 并对城市景观环境无影响。 所有餐营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建立清洁保养台账, 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行。 完成期限: 县城城区各餐饮服务单位于 2016 年 12 月 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其它各乡 镇和农场餐饮服务单位于 2017 年 6月 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3. 依法清理取缔城镇建成区露天烧烤及流动餐饮食品摊贩。
完成期限: 2016 年 11 月 底前。 ( 牵头单位: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任单位: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四) 开展联合执法和验收工作
1. 县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联合检查执法, 对整治进度缓慢、不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完成期限:县城餐饮服务场所联合检查执法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乡镇(农场) 餐饮服务场所联合检查执法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 (牵头单位: 县政府办, 责任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 县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县餐饮油烟整治工作进行分阶段检查验收。2017 年 1 月, 对县城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组织检查验收;2017 年 7 月, 对乡镇(农场) 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并对全县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上报。 (责任单位: 县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单位)
六、 有关要求
(一)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 镇政府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场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负总责。 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 制定具体措施, 分解落实到相关领导和责任人, 明确工作任务和目 标要求, 确保工作落实。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在县餐饮服务场所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紧密配合, 齐抓共管, 凡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 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情节恶劣的单位, 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依法予以关闭。
(二) 为全面有序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 县政府实行“以奖促治” 的财政奖励政策, 对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 县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三) 县政府将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 省级文明城市等创建工作一起推进。 实行工作问责制, 对措施实、 工作不力, 未能认真落实职责分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和问责。
(四) 各餐饮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 完善管理台账, 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