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41号)、《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有关规定,通过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推进全城区超标排放的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行业、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单位坚决予以关停;依法取缔餐饮污染源、露天烧烤行为,实现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排放长期稳定达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对县域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整治范围及对象
(一)整治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餐饮单位,具体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花园村、西至莲乡大道沿线(含古樟工业园区)、北至石城水厂。
(二)整治对象
1.现有餐饮单位。凡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烟管道,未进行烧煤球改成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煤改气”清洁能源的餐饮企业,机关单位食堂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产生油烟污染的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两无”经营户。
2.新开设餐饮单位。所有新开办的餐饮企业、机关食堂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备并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新开设的餐饮单位,凡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备的,一律不得营业。
三、组织领导
成立石城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金焘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 强 县城管局党组书记
李 纬 县环保局局长
谢定勇 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局长
刘龙水 琴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 员:黄晓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 俊 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琴江分局局长
温凌晖 县城建局副局长
曾常春 县广电新闻中心副主任
温水亮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兴良 县征拆办副主任
温春梅 县爱卫办主任
温祖胜 县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温小敏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晓慧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朱 旗 县润泉供水公司总经理
张生荣 县海特燃气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一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相应工作。
(一)办公室
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油烟污染整治办”)设县城管局。
主 任:陈 强 县城管局党组书记
副主任:温祖胜 县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从县环保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城管局各抽调1人组成。
职 责:主要负责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前期准备、数据统计、资料整理、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与具体事务。
(二)整治工作组
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组(简称“县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组”),由县城管局牵头,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组 长:陈 强 县城管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温祖胜 县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上琴 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副主任科员
赖碧凌 县环保局副局长
黄永雄 琴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县城管局抽调12人,县环保局抽调2人,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抽调8人,县公安局抽调6人,县征拆办抽调2人,县城建局抽调2人。
职 责:主要负责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排查摸底、督促整改、技术指导、整改验收、责令停业等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县城管局
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和督促油烟排放不达标、未使用清洁能源的餐饮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查处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取缔城区露天烧烤摊点;负责依法查处和整治餐饮经营店的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现象。
(二)县环保局
负责协同做好城区餐饮单位限期整改、提供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技术指导、验收已整改餐饮单位等工作。
(三)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会同县城管局摸排城区餐饮企业、机关单位食堂、餐饮个体工商户油烟污染情况,建立问题摸排整改台账;负责取缔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店或责令其补办相关证照;吊销依法关闭的餐饮经营店的营业执照;依法吊销关停的餐饮经营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新申办营业执照的餐饮经营店,严格核查其环评手续。
(四)县征拆办
负责依法查处和整治餐饮单位的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配合完成城区油烟污染整治工作。
(五)县城建局
负责完善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配合完成城区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六)琴江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开展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分类指导整改;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不符合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餐饮单位取缔关闭、清退、安置等工作。
(七)县公安局
对干扰执法、暴力抵制整治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积极配合整治行动的联合执法,保障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八)县供电公司、县润泉供水公司、县海特燃气公司
根据县油烟污染整治办的抄告信息,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餐饮企业、机关单位食堂、餐饮个体工商户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业务。
(九)县广电新闻中心
负责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
(十)县财政局
保障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所需工作经费。
五、整治措施
(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列入整治范围和对象的餐饮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标准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使用清洁能源、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的规范排气烟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外排油烟达标排放。
(二)禁止城区餐饮单位使用燃煤等非清洁能源,限定各餐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或处理现有存煤;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处理完煤球的餐饮单位,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进行收缴和销毁。
(三)对产生油烟污染的无证经营户,依法责令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对不符合餐饮经营户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依法查处并取缔城区露天烧烤摊点。
六、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培训阶段(2018年10月15—25日)
1.对城区油烟污染餐饮单位进行调查摸底。
2.由县油烟污染整治办牵头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聘请油烟净化设备厂家专业人员,对餐饮经营户和整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采取电视台发布通告、微信转发、印发宣传单、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向餐饮业主和群众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整治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0月26日—12月15日)
1.县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组对整治范围内的餐饮经营户、机关单位食堂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单位,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2.机关单位(含学校、医院等)所属食堂,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整治不力的由县主要领导或县主要领导委托人对其单位负责人予以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餐饮单位,由县油烟污染整治办联合各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查封、停业整顿,并函请供水供电部门对其停水停电。
4.对完成整改的餐饮经营店,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允许其正常营业。
5.机关单位(含学校、医院等)所属食堂,在2018年11月31日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装置并“煤改气”到位;其他餐饮业单位,在2018年12月15日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装置并“煤改气”到位;新建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使用煤球。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2月16—31日)
县油烟污染整治办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通报、资料存档,作为工作考核依据;各部门和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回顾和总结,及时查漏补缺,并完善常态化管理措施,强化巡查,细化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对餐饮油烟污染行为“零容忍”,形成长效管理工作局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城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是一项民生工程,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必然要求,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细抓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严格服从县油烟污染整治办指挥调度,积极参与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开展油烟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的,扩大声势和影响力,督促餐饮单位自觉、自律;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注重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曝光,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油烟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密切配合,确保实效
各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扬团结奉献精神,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进一步强化监管,县城管、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要严格餐饮服务项目的审批,加强源头控制。
(四)强化督导,依法整治
县油烟污染整治办要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督促落实并加快整治进度;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方案,细化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强制执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