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完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沿街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城市建成区沿街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门店规划选址要求。对新建、改建商业门面房或大型商业综合体,提前预留餐饮服务场所,完善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等基础设施,预留专用排烟、排水通道,满足餐饮活动基本需要。对餐饮消费需求较为集中的地方合理规划建设集中式餐饮街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
二、污水油烟达标排放。餐饮单位排水系统应通畅,出口处须安装油水分离器或油水隔离池,严禁当街乱泼污水或将污水直接倒入雨水管道或污水管道;同时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严禁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直接对外排放。排烟系统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规定安装,污水管网等相关配套工程不具备入地排放条件的,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清洗和维护。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均应安装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垃圾分类处理要求,配备数量充足的带盖垃圾桶,泔水和废弃油脂应分类收集,日产日清,杜绝地沟油回流。餐厨废弃物不得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
四、落实食品安全要求。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小型及以下餐饮单位可采用消毒柜消毒,消毒柜容积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餐饮具消毒完毕后,消毒柜可以替代保洁柜使用。消毒柜应正常开启,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各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严禁店外加工。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应明显分开。严格落实生熟分开加工制度,制作现榨饮料、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按规定分类、分架摆放。加工生、熟食品和各类动植物性原料的砧板、刀具分开并标识。
五、严格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常消毒,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及时公开公示信息。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宣传栏,公示宣传栏应设计美观,以不影响整体环境为宜。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饮服务量化分级情况、举报投诉电话、食品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
七、规范店招牌匾设置。餐饮单位原则上按照“一店一招”设置店招牌匾;当同一商铺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店面时,可在不同朝向的店面各设置一块店招;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平齐。
八、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签订责任书,保持责任区市容规范有序,无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行为;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污水,无恶臭污染,无蚊蝇滋生地等。
九、完善联动监管机制。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严格准入标准,强化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日常监督巡查力度,强化宣传培训,规范餐饮单位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餐饮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油烟扰民、污水外排、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