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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灯镇环境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1-24 来源:未知
摘要:为切实加强环境质量管控,确保四季度全镇环境质量达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段 11月13日至11月27日。 二、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1. 严格电力燃煤排污和煤质控制。全镇所有燃煤热电企业必须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燃煤企业应在11月13日前做好优质煤炭的采购和储备工作。达标排放的燃煤热电企业限产30%。其它燃煤企业(不含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达标排放的限产50%,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停产整治。责任单位:环保办牵头...

  为切实加强环境质量管控,确保四季度全镇环境质量达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段
 
  11月13日至11月27日。
 
  二、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1. 严格电力燃煤排污和煤质控制。全镇所有燃煤热电企业必须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燃煤企业应在11月13日前做好优质煤炭的采购和储备工作。达标排放的燃煤热电企业限产30%。其它燃煤企业(不含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达标排放的限产50%,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停产整治。责任单位:环保办牵头,外服中心、民服中心配合。
 
  2. 实施重点管控废气排放企业限产、停产。对水泥、铸造、玻璃、皮革、混凝土等行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达标企业限产50%,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严查化工、医药、表面喷涂、印刷、印染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有机气体的排放,达标企业限产50%,对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或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责任单位:环保办牵头,外服中心、民服中心配合。
 
  3. 11月21日至27日,所有与城镇日常生活无关(水泥、铸造、玻璃、皮革、混凝土、化工、医药、表面喷涂、印刷、印染,以及其他行业)的废气排放企业全面停产、限产。责任单位:环保办牵头、外服中心、民服中心配合。
 
  4. 加强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控。对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一律停止使用。11月23日至25日,暂停所有码头的一切装卸油作业,船舶运行和停靠减少40%。责任单位:交管所牵头,9家加油站、安全办配合。
 
  5. 加强扬尘污染控制。11月13日至25日,全镇所有建设工地一律停止施工。停工工地全面实行封闭围挡、物料遮盖、地面清洗,保持不产生扬尘。禁止运输渣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码头堆场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格限制大型散货码头的船舶装卸作业,禁止自卸车倾倒作业。责任单位:建管所牵头,城管中队、交警中队配合。
 
  6. 全面加强道路保洁。对全镇主次干道连续进行冲洗、洒水、清扫作业,确保主次干道无积尘、见本色,车辆行驶无扬尘。责任单位:环卫所。
 
  7. 严控高污染车辆污染。加大黄标车限行抓拍,加强黄标车闯禁区、无标车、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执法查处;禁止外地高污染车辆进入镇区道路,实施外地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农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黄标车和无标车禁行,并严格处罚。责任单位:交警中队牵头,交管所、环保办配合。
 
  8. 强化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靠港船舶有岸电系统的使用外接电源,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油船停驶。林业机械、园林机械、港作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50%。责任单位:交管所负责。
 
  9. 严控其他大气污染。具有一定规模(4个及以上灶具)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业整顿。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加大秸秆禁烧巡查,严禁秸秆焚烧。加大露天烧烤食品治理,严禁露天烧烤。严禁垃圾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城管负责,农服中心牵头,村、社区、市场监管分局、环保办配合。
 
  10. 倡导绿色出行。增加公交运力,倡导市民公交出行,减少私家车上路行驶。停止30%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责任单位:党政办负责。
 
  (二)环境安全保障措施
 
  1. 做好水面保洁和镇区河道活水自流工作。对主要水体、景观河道实施专项保洁。确保主要景观水体不发生河道黑臭、大面积死鱼等水环境事件。加强河道泵站管理,实现河道水清岸洁。责任单位:水利站。
 
  2. 严管危废、放射源。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以及辐射源、放射源存储、使用的安全监管。禁止区域外危险废物、辐射源、放射源进入我镇,特殊情况需经市人民政府严格审批。责任单位:环保办牵头,交警中队、安全办配合。
 
  3. 严管严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控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责任单位:交警中队负责,交管所、安全办配合。
 
  4. 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应急机制,明确联络人,健全联络机制和联络渠道,强化突发环境事件演练。保障期间,实施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极端天气情况。责任单位:环保办负责。
 
  5. 加大环境信访的排查调处。重点排查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环境信访投诉,对重点环境信访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不发生因环境原因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和上访。责任单位:信访办、环保办、派出所。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对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方案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部门:环保办
 
  电话:57479396    邮箱:qdhbb@qq.com
 
  地址:圣祥东路1号环保办11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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