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发展越来越快,各类餐馆、夜市、排挡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增加,油烟污染问题已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油烟问题不仅危害广大市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更对城市空气带来严重的污染。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改造提升是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形象品位,减少雾霾天气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落实2018年4月11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推进会精神,按照《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市委第7期专题会议纪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市行政执法局组织县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于4月16日--19日期间,前往宿迁市、徐州市和阜阳市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通过参观整治现场、座谈交流,深感我市餐饮油烟整治工作亟待推进。学习考察后,我局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报告,按照市领导工作指示,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本方案。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合肥、宿迁等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解读提纲
(一)《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统一标准、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的原则,以“三个一批”(依法关闭一批,限期整治一批,完善手续一批)为主要内容,对市区范围内餐饮经营户、露天餐饮(含烧烤)摊点油烟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力求达到油烟排放“三个100%”,即城区100%的餐饮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经安装和改造后油烟净化设备100%排放达标,油烟净化及其配套设备100%定期保养。
(二)整治范围和整治对象。
整治范围为已建成区域,整治对象为城区现有及新开设的餐饮单位和露天餐饮(烧烤)摊点等。餐饮单位包括餐饮企业、个体餐饮门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不产生油烟的或不设炒炉及无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餐饮单位,如面馆、馒头铺、包子铺、火锅店、蛋糕房、卤食店、冷食店、砂锅形式的门店等不在整治范围。
(三)整治任务。
1.对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其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完善手续,确保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建立净化设施长期维护制度。
2.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公开招标选择第三方,对油烟净化设备安装、维护、运营。对限期拒不安装、改造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3.依法整治餐饮门店外设置灶台(烧烤台)店外经营行为,对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经营户依法予以关闭,全面取缔城区范围内所有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经营餐饮、烧烤摊点。
4.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单位,应设立经市规划、住建部门批准认可的专用烟道,设立后按其实际状况,分别按第1、2项办理;如不设立专用烟道或设立不符合市规划、住建部门要求的专用烟道,按第3项处理。
(四)出资方式。
餐饮单位的油烟净化及其配套设备新采购、安装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标准为每户每组(1.2米)不低于4000元(最终以中标价格确定);后期运行维护由该企业负责,维护费用由餐饮单位承担,每月每组(1.2米)支付100 元运维费,运维服务期限7年。服务期内,因国家、省、市关于环保标准调整时,中标企业要及时改进技术,确保油烟排放符合相关标准;服务期结束后设备产权在完好状态下移交给辖区政府。油烟整治、煤改气(专项整治方案另行制定)的市区配比资金仍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五)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和排查统计阶段(2018年6月)。
2.招标采购阶段(2018年7月)。
3.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 10月)。
4.长效治理阶段(2018年11月- 12月)。
(六)职责分工。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餐饮油烟整治标准、工作方案,指导、组织、监督各区实施整治工作。区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餐饮油烟整治具体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城管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自做好相关工作,市、区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做好整治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严格标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坚持依法行政。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三是严格督查考核。市、区行政执法局要根据自身职责,坚持每周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推进、分析和总结。四是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动员餐饮业主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