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业经营者、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你们好!
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顺应当前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根据《济宁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实施方案》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餐饮单位、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整治要求
1、纳入治理范围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2、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餐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转营或停业,对无证照经营、店外经营和占道经营予以取缔。
三、整治标准
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法律依据
(一)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五、禁止焚烧垃圾、枯枝落叶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
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提升空气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我们美丽家园而努力!最后,祝愿广大餐饮经营者事业兴旺、平安健康!
举报投诉电话:0537—4490799
曲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