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萍乡市委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萍乡市蓝天碧水净土·2020行动计划》《萍乡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萍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共莲花县委 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持续推进我县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提出的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推进蓝天行动、碧水行动和净土行动,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环境突出问题,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一)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1.PM2.5、PM10改善目标。PM2.5年平均浓度继续保持在实况27微克/立方米以内,PM10年平均浓度达到持续改善。
2.空气优良率改善目标。2020年全县空气优良率达96%以上。
3.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改善目标。2020年全县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较2015年分别减少3.96%和3.64%。全县所有产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减量置换的总量控制原则,并且按要求完成年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任务。
(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1.2020年,禾水龙山口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
2.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11个乡镇(千吨万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3.2020年,全县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4.3%、3.8%。
(三)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全面完成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整治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蓝天行动
1.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要求淘汰落后产能,以煤炭、水泥等行业为重点,严格常态化执法。〔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职,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2)暂停备案审批使用非清洁燃料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只能使用电、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3)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按国家要求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连。(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燃煤和其它能源污染防治
(1)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到2020年底,计划关闭长埠煤矿、枧下煤矿、龙山煤矿、年林煤矿等4家煤矿,退出产能18万吨。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煤炭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证从事煤炭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供应符合使用、销售标准的合格煤炭,打击违规销售散煤行为。〔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2)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加强清洁能源供应和利用,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推进县级天然气管道建设,稳步推进“煤改气”工程。(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积极推进电动车充电基础。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2020年完成上级下达的充电桩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依法严把准入关,县城建成区内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再新建分散锅炉。(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
(5)到2020年底,莲花县工业园区力争实现集中供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3.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对全县“散乱污”企业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规范管理台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2)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开展制药、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萍乡昌盛水泥厂、宝海微元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每两周至少巡查一次。
在巡查中发现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企业日产量不得超过其设计生产能力)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4)推进重点行业整治。
①继续砖瓦行业专项整治,规范化建设物料堆场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非法的砖瓦生产企业,对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②按照《江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炉窑实施淘汰。〔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③全县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继续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④按照《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水泥行业推行错峰生产的通知》(赣工信建材字〔2018〕57号)文件要求,全县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严格实施错峰生产,原则上全年实施停窑时间安排在当年春冬季,错峰生产的时间不少于55天;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停产。(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⑤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VOCs)治理。
扎实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五大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污染第二轮调查。采取大力推进源头控制、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实施企业精细化管控等措施,在2020年全面完成五大行业VOCs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责任单位:县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开展县城建成区汽车维修行业(VOCs)专项整治。推进源头替代,到2020年底,推动一批基础条件成熟的高端品牌4S店全面实现水性漆替代油性漆;强化无组织排放收集,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严控VOCs、粉尘的无组织排放,禁止露天或敞开式的钣金打磨、喷漆(补漆)作业。开展有组织排放达标治理,未全面开展水性涂料改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规范废气收集系统。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如实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每月形成台账并留存原始证明材料备查。整治散乱污钣喷作业,关停一批VOCs废气直排且整治无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钣喷业务,查处一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维修企业。〔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县各加油站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年度油气回收检测,并于2020年9月底前将检测报告提交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加强运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机制。巩固去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健全成品油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持续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试点开展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
⑥对2019年开展的独立水泥粉磨、混凝土搅拌和沥青搅拌企业以及燃煤锅炉整治情况组织“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效。〔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5)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每季度对全县所有在用的锅炉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于下一个季度初将监测报告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锅炉使用单位,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6)2020年10月31日前,对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开展一轮审核复查,大力推进企业自主清洁生产。(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7)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制定修复计划,2020年前完成50%的废弃矿山治理任务。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4.机动车污染防治
按照《莲花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重点工作:
(1)2020年6月底,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2)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推进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
(3)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推动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根据条件具备情况,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
(4)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传送。根据条件具备情况,在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抽测,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应按要求及时维修。(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5)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实现全覆盖。推进排放检验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6)推进城区交通畅通工程。
①加强对新长途客运站客运车辆途经路线的管控,禁止客运车辆途径龙泉路出行。(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②进一步优化城区道路畅通工程,继续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建设人行过街设施、拓展建设停车位、优化交通信号灯、公交线路等。(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7)2020年7月1日起,全县实施机动车国六a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
5.扬尘污染防治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
开展城市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全县所有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四个不开工”,即:未硬化出入口路面不得开工,未配置冲洗平台、未配备冲洗设施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不得开工。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100%”要求,即:工地周边围挡设置率100%、物料堆放覆盖率100%,主要施工道路硬化率100%、喷雾除尘设施配备率100%、出入车辆冲洗率100%、裸露地面覆盖、固化或绿化率100%。落实由施工方负责工地围挡外5米距离内的保洁要求,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要落实抑尘措施。完善监管手段,利用视频监控平台,实施远程实时监管。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工作责任。凡达不到以上“六个100%”要求的施工工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加强道路扬尘管理。2020年开始全部使用新型全密闭厢式渣土运输车,督促各渣土运输车按照审批的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严厉打击超载造成扬尘污染的车辆,对超载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3)深入开展“洗城行动”。
①持续深入开展“洗城行动”,按照“吸、冲、洗、补”四步作业法对城市道路进行全面彻底清洗;大气污染特别管控期间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时按要求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②进一步改进中心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方式,购置真空吸尘车、清扫车等环卫特种作业车辆,提高我县主要车行道机扫率水平,确保县城中心区主要车行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公路局)
③中心城区主干道每天洒水6次,主干道及人行道每天冲洗1次,加强对勤王路、龙泉路、319国道的工业园至垒里冲路段的洒水保洁,每天洒水频次不少于4次,大气污染特别管控期间按要求增加洒水频次。(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④2020年6月底建立道路扬尘控制考核奖罚机制,对道路扬尘管控成效考核排名并每月通报,以考核压实责任。(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
6.农业和其它污染防治
(1)强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依法禁止露天焚烧。
①2020年加强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②强化县中心城区周边地区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监测到我县秸秆焚烧火点数为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重点时段乡镇、村要对本辖区重点地域、重点部位实施24小时不间断轮班检查。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开展联合督查,必要时协调相邻乡镇(场)开展联防联控。县直相关部门要适时开展巡查。〔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③实行秸秆禁烧资金奖罚和问责机制。健全和完善秸秆禁烧管控成效的考核机制,根据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黑斑的监测情况,对管控成效进行考核,并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财政关于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赣环财字〔2018〕29号)要求实行资金奖罚,充分调动露天禁烧工作积极性。对被省无人机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秸秆焚烧通报一次的乡镇进行约谈,通报两次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④全面依法禁止其他露天焚烧行为。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除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需焚烧处理和除治性采伐迹地炼山处理行为外,严格管控炼山造林行为。〔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2)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底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3)强化餐饮油烟管理。
①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备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局)
②开展城市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一是加强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固定餐饮单位的监管力度,每月至少巡查一次,重点巡查油烟废气净化装置运行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处理能力不足、油烟废气净化装置未正常运行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二是加强露天烧烤摊点管理。逐步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取缔无油烟处理设施的烧烤摊位,推行无烟烧烤;正规夜市商户要全面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环保餐饮灶具,同时要加装并正常使用室外油烟净化装置。(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4)严控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垃圾焚烧。琴亭镇人民政府和县城管局严格执行网格化管理,一旦发生垃圾焚烧现象,网格监管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责任单位:琴亭镇人民政府、县城管局)
(5)严格执行《萍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莲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琴亭镇人民政府)
7.特别管控措施。
(1)根据近年来大气污染及气象扩散条件周期变化规律,确定我县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和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两个时间段为大气污染特别管控措施实施时段。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时段内,按照《萍乡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执行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在2020年10月底前制定《莲花县2020年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攻坚行动方案》,规定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时段实施的特别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8.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1)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扎实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统筹深化低碳试点。(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
(2)积极开展低碳社区试点。(责任单位:琴亭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
(3)推动低碳旅游示范景区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县生态环境局)
(4)推动低碳村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
(二)碧水行动
1.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1)加快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规范化建设。
①完成寒山水库饮用水保护区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②加强白马河饮用水保护区日常管理,制止保护区内散养家禽、乱倒垃圾、乱排污水、毒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琴亭镇人民政府)
③2020年3月底前,完成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批复及矢量边界信息编制工作。2020年11月底前,完成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2)加快备用应急水源建设。
加快城区供水管网工程建设,2020年10月底前,完善城区供水格局,确保城区备用或应急水源供水无死角,并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3)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供水厂出水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工作。县级饮用水源和乡镇(千吨万人级)级饮用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每两年(偶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及以上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每季度监测一次,并及时公开水质监测结果。开展乡镇(千吨万人)级集中供水工程出水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督性监测。〔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4)建立饮用水源网格化巡查机制。结合河长制,充分整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基层河长的力量,建立乡镇(千吨万人)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网格化巡查机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并将巡查记录、图片等及时归档,提升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县河长办、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2.地表水水环境污染防治
(1)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禾水入河排污口基础台账建立和整治工作。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县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2)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防治工作。2020年4月底前,开展一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根据排查成果开展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3)开展水库网箱养殖专项清理,确保全县所有水库网箱养殖全面清理到位。〔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3.加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工作
(1)建立工业园区企业用水、排水长效管理机制。2020年5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内企业生产、生活用水计量装置安装和排水口流量计安装,建立企业用水、排水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县工业园管委会)
(2)规范工业园区企业排污口。2020年6月底前,工业园区内企业完成厂区内“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改造,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设置一个排污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必须采用明渠或者便于观察、监测的排放方式。(责任单位: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局)
(3)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监管。加强对涉水重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将重点排污企业纳入“双随机”检查,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红、黄牌管理制度。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要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4)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再生水)回用。工业园区统筹分析园区内企业用水性质,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再生水)回用。(责任单位:县工业园管委会)
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
(1)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项目建设和环保“三同时”验收。(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2)进一步完善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确保集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进水COD(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100mg/L以上。〔责任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三)净土行动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采样单位的采样分析。〔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2.2020年底前,完成上级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54868亩,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任务1474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3.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汇广源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实施和效果评估。(责任单位:神泉乡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
4.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宝海公司、汇广源公司2个涉镉等重金属企业的整治。(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神泉乡人民政府)
5.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2020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莲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完成“十三五”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2020年完成琴亭镇杨枧村、坊楼镇东星村、闪石乡暖水村、六市乡山背村、三板桥乡清水村、神泉乡珊田村、升坊镇石江村、湖上乡曾家村8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城管局)
6.全面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禁止洋垃圾进口,推进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全面加强废矿物油、废塑料、医疗废物等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达A级。〔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7.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与减排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的监管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我县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和高风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工作。〔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8.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推进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实施里鼓冲、胡机木2个报废矿井封井回填试点。(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南岭乡人民政府)
9.开展医疗机构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废物转运,配套建设医废废水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莲花县蓝天碧水净土行动指挥部,县长任指挥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路局、县气象局等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和督导组。综合组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情况汇总和通报等工作。督导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各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年终考核工作。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每季度调度通报”工作机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对定期对本单位落实本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整理后以通报形式印发,每季度调度通报一次。
(三)强化监督问责。督导组要对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和单位进行约谈,对约谈后工作仍然推进不力、严重滞后,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启动问责程序。
(四)广泛宣传教育。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下大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开展蓝天行动、碧水行动和净土行动的现实意义,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