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以下简称餐饮经营者)环保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意见》等规定,遵循“控制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现对餐饮经营者办理证照和环保备案手续,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餐饮经营者申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环保备案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依法审慎核准。
二、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不予许可。
三、引导、鼓励餐饮经营者申办证照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具体的餐饮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者姓名、主营项目、厨房面积、拟采用的油烟净化方法及设备等,尽可能满足利害关系相对人的知情权。
四、与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认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设立影响其重大利益的,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进行陈述、申辩。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在许可、备案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镇(街道)与区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必要时,可采取召开联席会议、邀请专家论证、现场察看处理等方式,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六、镇(街道)应主动收集区域内经营性用房使用状况信息,对开设排放油烟餐饮经营项目的,加强宣传,推动餐饮经营者知悉并落实控制油烟排放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应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增强餐饮经营者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做好环保责任风险提示工作,提醒申请人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经营场所,合理确定餐饮经营项目,领取证照后方可经营;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加强管理,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对餐饮经营者提出证照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关于联合开展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进行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常食药监食餐〔2018〕223号)等办理相关许可及备案手续。对于符合规定的餐饮经营项目,相关部门应落实“3550”改革的相关措施,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为餐饮经营者创造便捷、公平、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八、镇、街道应加强统一领导,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未领取证照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以取缔。
九、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项目;对于已建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项目,因调整经营项目而涉及证照变更、环保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