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我县城区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范围及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四条外环路以内全时段禁止露天烧烤。
二、在禁止区域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三、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四、县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能,配合县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禁止区域内的餐饮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
六、县公安部门要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联合执法工作。
八、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此通告规定,积极劝阻和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7日。
单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