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改善本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要求,本区将开展餐饮业单位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改造工作。
一、改造范围
本区大中型及以上的餐饮业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单位。
其中,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餐饮业单位,可不需要进行改造:
(一)餐饮业单位能向区环保局提供油烟净化设备的有效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上注明该设备经认证检测油烟去除率≥90%和排放浓度≤1mg/m3。
(二)大中型及以上餐饮业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单位能向区环保局提供2012-2015年度里委托具有油烟气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油烟气排放浓度≤1mg/m3的监测报告。
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餐饮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改造工作。
二、实施要求
列入上述改造范围内的餐饮业单位,应选择具备持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上注明该设备经认证检测油烟去除率≥90%、排放浓度≤1mg/m3的油烟净化设备生产厂家所生产的高效油烟净化设备。
三、日常管理要求
(一)所有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改造工作的餐饮业单位(含本次可不进行改造的餐饮业单位),自2016年起,于每年8月1日前,向区环保局提供当年度委托具有油烟气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油烟气排放浓度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要求的监测报告。若餐饮业单位油烟气排放浓度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则必须对使用的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改造。
(二)所有餐饮业单位,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清洗、维护,并保留清洗、维护记录,保证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油烟气排放达标。
(三)所有餐饮业单位应设置油烟气永久性测试孔。
四、进度安排
(一)曹杨街道、真如镇街道、长风街道、桃浦镇区域内的大中型及以上餐饮业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单位,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改造工作。
(二)其它街道(镇)区域内的大中型及以上餐饮业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单位,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改造工作。
各相关餐饮业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按时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改造工作。
区环保局和各街道(镇)将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要求,对上述范围内的餐饮业单位开展全面检查,严肃处理油烟净化设备损坏、油烟净化设备不正常使用、无维修保养记录等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改造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