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餐饮油烟污染、维护市容秩序,保障道路畅通,方便群众生活,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效遏制餐饮单位、流动商贩油烟污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附属设施)从事生产经营。严禁流动摊贩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二、临街经营业户及企事业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要在店(院)内进行,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展示商品,不得店外经营、作业,不得在店外吊挂杂物、晾晒衣物,不得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灯箱、电子显示屏(牌)、霓虹灯、展示牌、充气物、彩旗和横幅等,未经批准严禁店外举行庆典、促销等经营宣传活动,保持各自门前市容环境整洁,落实门前环境责任制。
三、从事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不得产生油烟、异味、噪音及乱排污水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严禁违反规定从事露天烧烤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占道(店外)露天烧烤及餐饮摊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占用城市道路乱摆摊点,店外经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五、对不服从管理,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工人新村南村办事处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