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整治盈江县建成区餐饮油烟乱排乱放行为,减少餐饮油烟对大气环境及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污染。经盈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建成区内各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单位及多功能小吃车的油烟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盈江县建成区内设有灶头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业单位(场所)和个人,包括产生油烟排放的露天烧烤,适用本通告。
二、严禁在盈江县建成区内的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蜂窝煤、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等高污染燃料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三、从事餐饮经营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禁止无证无照经营。
四、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排放达到《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试行),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五、已建成正在经营的产生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必须在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配套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排放达到《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试行),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六、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未安装或者逾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城区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
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投诉举报电话:0692- 8180187;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692-8188315;
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投诉举报电话:0692-8180396。
请各餐饮单位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合法经营,为建设美丽盈江做出贡献!
特此通告。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