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综合治理、林业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六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加快推进美好新儋州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琼府办﹝2018﹞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目标:到2020年,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总量减少,生态系统质量与保障功能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得到全面有效处置,城镇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水平有较大提升,农村面貌整洁优美,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显著,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
具体指标:到2020年,城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98.3%以上,主要河流湖库水质优良率不低于95%,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5%,城镇内河(湖)、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耕地土壤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比例保持在81%以上。
森林覆盖率不低于55%,湿地面积60万亩,完成林业和湿地生态修复1.5万亩。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实现增量零容忍、管控更高效。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以上,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
一、实施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一)全面整治和处置违法用地。全面查清2016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来发现的违法用地,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客观真实查清违法用地主体、时间、类型、面积,逐宗建档上图入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区分不同项目、类型,制定整治方案,分类处置,做到阳光操作,敢于动真碰硬,依法妥善处置。重点整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违法用地,以及外来人员非法买卖的土地和新增的违法用地。对一些性质恶劣、影响重大违法用地的典型案件,坚决严肃查处,对参与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非法买卖者、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立案查处,绝不手软。对整治违法用地中发现的涉及黑恶势力的线索,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工作消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整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基本完成2016年度、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的处置,2019年、2020年完成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的处置。到2020年,实现违法用地增量零容忍、管控更高效。(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镇政府)
(二)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存量违法建筑和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违法建设问题整治。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区进出口道路两旁等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巡查和整治,确保违法建筑零增量。严厉打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私下购买宅基地或与本辖区居民合作建设的违法建筑。持续开展住宅区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对在城镇住宅小区内非法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建立监督举报和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
(三)扎实推进农村违法建筑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农村违法建筑存量的复核摸底工作,出台分类处置方案,并启动拆除或整改工作。开展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农村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核查属实的,除对其违法建设房屋坚决处置外,对其本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农村违法建筑防控机制,积极宣传贯彻村民自治共享理念,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违法建设;将农村违法建筑防控巡查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形成三级网格化日常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建筑立即予以制止,依法处理。201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行政村和自然村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加快编制村庄规划。(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
(四)推进农房报建和宅基地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作用,建立健全村委会报建管理机制,简化农村建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落实“一表一证”制度,引导农房有序报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继续深化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条件需要建房的农户,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加快办理,确保农村居民建房报建有证可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开展“一户多宅”清理和空心村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委、各镇政府)
(五)大力整治海岸带、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内违法建筑整治。大力开展海岸带、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整治,以及违规违法填海造地整治,建立海岸带、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建筑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摸清铁路、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底数,完善整治工作台帐,制定处置办法,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委,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委,各镇政府)
(六)深入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完善“无违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属地负责、分级推进的原则,深入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所有乡镇(街道)完成“无违建活动优秀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并形成完善的违法建筑防控机制。(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二、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七)全面整治城乡“脏乱差”。加强城镇街道保洁工作,增加城区主次干道、繁华地区和重点区域作业班次和洒水降尘的频次,提升街道保洁机械化水平,到2020年城镇机械化清扫率达85%以上。落实“河长制”,及时清理城镇内河(湖)杂物。完善“门前三包”监督、检查、落实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规范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清理处置,2020年底前完成34座存量垃圾场的处置工作。推进垃圾发电厂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垃圾发电厂建设并投入运营。建立交通沿线环境卫生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确保高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乡道沿线可视范围环境干净卫生,加油站和公厕的净化美化。抓好博鳌亚洲论坛、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活动或节日期间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市环卫局,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保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园林局、市市政管理处、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儋州公路局,各镇政府)
(八)推进城镇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五化”建设。整洁建筑立面,每年至少完成2个重点镇整体的景观提升改造,2020年至少完成6个重点镇的整体景观提升改造。(牵头单位:市规划委,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市园林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
规范户外广告,2018年全部拆除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违法设立的高立柱广告牌。严格按照城乡容貌标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酒店和道路互通设立无关广告牌。持续开展“小广告”专项整治。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推行工地绿色文明施工。开展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购物点的环境卫生整治。加快推进城镇绿化,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8%以上。(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九)开展“厕所革命”三年行动。按照“不湿、不臭、不挤”的要求,对现有公厕升级改造,推进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公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公厕精细化管理。做好高速路等公路沿线加油站、动车站的公厕环境卫生保洁。2018年底前完成那大城区新建公厕57座、改造14座,其中:市环卫局建设40座、改造14座,市园林局建设17座。2019年底前新建公厕35座,其中:市环卫局建设28座、市园林局建设7座。到2020年,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100%。(牵头单位:市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爱卫办、市规划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镇政府)
(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018年底前所有行政村、自然村实现卫生清扫保洁收运体系全覆盖。制定实施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网格化卫生保洁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垃圾围村”问题。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大力推广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卫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加强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至2020年,全市建成不少于82个美丽乡村示范村。(牵头单位: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美丽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旅游委、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公司,各镇政府)
加强农户小散禽畜养殖管理,推行适当区域集中养殖。(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十一)开展“一创两建”和海绵城市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一创两建”)、创建海绵城市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生态园林建设水平。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加快城市各类公园绿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雨水花园等海绵绿地,推广公园提质改造,提升存量绿地品质和功能。(牵头单位:市“一创两建”工作指挥部)
三、实施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十二)整治主要污染水体。2018年底前完成南茶河水体治理任务,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要求。在此基础上,新增雅拉河、白马井溪、大江河、春江、文青河、新英湾养殖区6个污染水体,制定6个水体整治方案,落实项目资金,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镇政府)
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查,全面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9年底前全面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生活排污口,到2020年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80%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省松涛灌区管理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等单位,相关镇政府)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关闭、搬迁或转产;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科学控制全市养殖规模,大力推行生态绿色养殖。(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镇政府)
持续打击直排偷排、非法采砂、非法养殖、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建立长效巡查机制,严防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相关镇政府)
建设全覆盖的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开展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配合单位:相关镇政府)
(十三)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湾长制”“湖长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环境治理保护体系。开展污染水体动态摸底和全程监控,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湾一策”,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保局,相关镇政府)
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严格控制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推进绿色航运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有关船舶环保标准,制定年度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镇政府)
(十四)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加快滨海新区污水管网建设,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滨海新区1#、2#、3#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解决滨海新区污水处理问题。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统筹推进主干管网、支管网、入户管建设与驳接,因地制宜实施老旧城区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全面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截污纳管,解决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偏低问题,提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2018年底前完成城区2个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污水与污泥同步有效处理和安全处置。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的原则,构建和完善村镇污水治理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公司,相关镇政府)
加强工业污染治理,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全面达标计划, 2018年年底前,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儋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儋州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五)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推进重点港湾、近岸海域污染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保持近岸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点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不退化。在生态敏感区和滨海旅游区逐步实施退塘还林、退塘还湿、退塘还海。制定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整治无序海水养殖行为,2018年7月底前完成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清退。(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镇政府)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实施生态护坡护岸、生态河床、生态浮岛、水生植物和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科学制定和实施河道采砂规划,着力改善与保护河道生态系统。(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各相关镇政府)
将海绵城市设计理念贯穿水环境治理过程,通过低洼湿地、立体绿化等措施,培育“天然海绵体”。合理利用水体地形,改进城镇水环境景观、游乐服务功能,打造园林景观长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局)
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十七)落实城镇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落实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车站、广场及省市重点工程周边的施工工地围挡封闭、场内堆土覆盖、拆除工程洒水、进出车辆冲洗、裸露土地绿化、施工便道硬化“六个100%”,重点项目、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施工工地安装扬尘自动喷雾系统和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喷雾等低尘作业方式,建成区主要街道每天两次洒水降尘,特殊不利天气时段增加洒水频次。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喷雾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政府)
实施城区空旷地带、裸露土地带及时复绿,扩大城镇建成区绿地规模。(责任单位:市园林局、那大镇)
(十八)严格控制移动源污染。全面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2018年7月底全面淘汰黄标车。分年度逐步淘汰高排放老旧车。实施柴油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大力整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推行中重型柴油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商务局)
2018年底前,起全面供应国VI车用汽油柴油,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监管,2018年底前完成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推进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污染防治。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船用燃油质量,继续落实老旧传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十九)加快整治“散乱污”。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大排查,实行清单制管理,疏堵结合,扶治并举,整改提升,2018年底前整治到位。(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各镇政府)。
2018年8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上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全面开展槟榔加工行业排查,2018年底前全面取缔土法槟榔加工。(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管,开展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医药、农药、汽车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政府)
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儋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装修喷涂粉刷等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加强油漆、涂料生产企业的监控。(责任单位:儋州质量监督管理局)
落实秸秆禁烧措施,持续打击随意焚烧垃圾、秸秆的违法行为,2020年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二十)大力推广使用绿色能源。加快构建以清洁电力和天然气为主体、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清洁能源体系。加大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农村用气,加快电能、天然气替代。推广规模化沼气工程。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实现公交车、出租车、景区用车新能源汽车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推广4000辆新能源汽车,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达8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一)加强大气污染预测预警。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警体系,2018年底前实现5至7天的区域空气质量预报能力。不断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适时启动冬春空气污染防治预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效降低污染程度。加强博鳌会议期间空气质量的保障,择时实施错峰运输、施工工地管控、道路保洁、车辆限行等措施,确保空气质量优良。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儋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那大镇政府)
(二十二)加强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
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制定《儋州市春节元宵等重大节假日的烟花爆竹管控办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开展空气污染源解析,建立污染源减排清单,提升应急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那大城区禁止销售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春节元宵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外,那大城区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那大镇政府)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实施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二十三)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农用地土壤超标面积、分布和程度。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制定土壤修复与治理方案,分年度实施治理与修复工作。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二十四)加强农用地环境安全管理。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分类清单编制,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划定优先保护耕地,颁布优先保护地块边界、面积、管护措施和责任主体。(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各镇政府)
实行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或治理修复,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保局,各镇政府)
(二十五)落实建设用地环境风险防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实行土地用途动态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地土壤质量要求,严格用地准入。对暂不开发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农委)
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2020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提升垃圾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环卫局)
(二十六)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控制新增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持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保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农林科学院。)
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整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力争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合格率95%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推进农药、化肥减施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到2020年全市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5%,废旧农膜回收治理率达80%以上,废旧农药包装物回收率达8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整治存量垃圾场,对34座生活垃圾堆放场进行勘察测量并制定垃圾治理和环境修复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对34座生活垃圾堆放场原址进行生态修复。其中:2018年下半年开始对西培、大成、金川、东山、西庆、西华(3座)等8座生活垃圾堆放场进行整治,2019年上半年完成。2019年底前完成白马井、中和、峨蔓、木棠、排浦、海头、光村、新盈(2座)、儋州林场(3座)等12座生活垃圾堆放场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八一、长岭、龙山、雅星(2座)、红岭、那大、兰洋、南丰、西联、番加(2座)、和庆、西流等14座生活垃圾堆放场整治。(牵头单位:市环卫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相关镇政府)
(二十七)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全面开展土壤污染基础调查,根据土壤基础调查情况,制定年度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计划,分年度实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各镇政府)
六、实施林业和山体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
(二十八)持续实施“增绿”行动。加强造林绿化工作,完成省下达的年度造林任务。2018年完成林业、山体及湿地生态修复5540亩。实施老残林更新行动,鼓励种植珍贵乡土树种,完成省下达的年度老残林更新改造任务, 2018年完成老残林更新改造4400亩。稳步推进城边、路边、村边、水边“四边”绿化工程,采取新造、改造、补植等方式,查漏补缺,巩固绿化景观效果,完成省下达的年度造林任务, 2018年完成“四边”复绿600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政府)
开展损毁山体修复行动。开展位于自然保护区、景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库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工矿废弃地及破损山体复绿工程。加强现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完成全市范围内已关闭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摸底,分级分类制定治理方案,全力推进“三区两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2018年,完成山体治理和恢复面积40亩。(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各相关镇政府、各相关农林场。)
(二十九)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按计划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涉林涉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扎实做好“绿盾”系列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问题整改。加强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明确自然保护区范围,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加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管理,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项目。推进自然保护区新建及扩建,逐步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提高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水平。继续加强新盈湾等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力度,开展新英湾自然保护区科考及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拟申报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委,相关镇政府)
(三十)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面实施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现全市护林员网上管理全覆盖,提高森林管护水平。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林违法犯罪“零容忍”,联合开展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八个专项行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林地用途管制。2018年,森林覆盖率达到54.7%,2020年,森林覆盖率不低于55%。全面开展薇甘菊、椰心叶甲、椰子织蛾、林业用地红火蚁、金钟藤、槟榔黄化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每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6%以上,测报准确率达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相关镇政府)
(三十一)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行动。启动湿地资源摸底调查,确定湿地修复任务,建设湿地资源数据库及遥感监测平台,确保全市湿地面积稳定在60万亩。加大保护新英湾红树林、新盈红树林等湿地资源,完成省下达年年度计划湿地保护与修复任务。2018年,修复与恢复全市湿地生态面积500亩,其中退塘还湿300亩,新造红树林200亩。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实行湿地用途管制与负面清单管理。(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三十二)严格海岸带保护和生态修复。持续开展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海岸带的案件,遏制海岸带违法违规行为反弹。(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相关镇政府)
全面恢复修复受损海岸带生态系统,严守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海岸带开发规划管控,实行岸线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海岸带管理责任制,对海岸带保护开发、海岸带防护设施建设、填海造地用海等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镇政府)
(三十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和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完成省下达的治理任务。强化生产矿山监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主体责任,构建“不欠新账、还清旧账”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相关镇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儋州市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统筹、督促、指导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工作。
(三十五)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发展改革、财政、海洋渔业、农委、林业、水务、工信、环保、综合执法、住建、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全面完成“六大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三十六)加强执法监督。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保持对生态资源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及时监督。实施网格化监管,强化监测预警与监管执法的协同联动,提高风险防控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十七)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治理和保护各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多渠道筹措投入资金,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创新投融资机制,对具有现金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应推广PPP模式,选择管理经验丰富、技术先进、资金实力强的专业机构和企业合作推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
(三十八)推动社会共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加强信息公开,运用电视、广播、纸媒、网络、微博、微信,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合,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领绿色生活,培育生态文化,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九)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六大专项整治”工作督办制度,强化问责。对于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及时启动约谈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