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宜居环境,改善大气质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餐饮业油烟污染开展专项整治,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油烟的宾馆、酒楼、饭店、餐厅和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
二、整治要求及标准
(一)新、改、扩建的餐饮经营户和餐厅食堂,必须符合环保和规划要求,按规定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未批准不得建设。
(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等污染防治设施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
(三)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正常开启使用,并及时清洗保养,确保排放达标。
(四)餐饮废弃物由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严禁乱倾乱倒。
(五)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三、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油烟治理工作推进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负责建成区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相关镇、街道做好配合。
(二)各镇、街道,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成区外,辖区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三)区环保分局。严把新、改、扩建的餐饮业项目环境评价审批关,对现有餐饮业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罚;已办理环评手续但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治理或整改未达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负责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是否达标进行检测。
(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监管职能,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进行查处。
(五)区工商局:加强餐饮业营业执照管理,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业单位查处或取缔工作。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刘冀中担任组长,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高书欣任副组长,成员由环保、工商、城管执法、食药、相关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加强联合整治。边摸排、边整治,各镇办、责任单位按照要求,对餐饮单位进行油烟污染治理;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根据整治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
(三)加强监管处罚力度。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凡通过举报渠道反映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的,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处理,查处到位。同时要加强对餐饮业油烟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日常巡查,对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要严格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四)加强执法保障。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