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我县城区大气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范围内的燃煤炉灶烟尘污染实施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县城区内所有的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食堂及单位使用的燃煤锅炉、大型灶台(小餐饮服务业已实施“门前灶”综合整治,暂不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畴)。
二、整治要求
1、县城区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凡是供热能力小于0.5t/h以下的,供热能力等于或大于0.5t/h但不具备工程治理条件的,要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空气能或其他清洁能源供热设施;供热能力等于或大于0.5t/h,具备工程治理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完善脱硫除尘设施,也可自愿改用清洁能源供热设施。
2、县城区范围内燃煤大型灶台应禁止使用散装原煤、煤矸石、煤泥等高污染燃料,灶台限期整改使用型煤、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并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集中排烟管道。
3、县城区范围内新安装燃煤炉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安装前要履行环保、质监等审批手续。
三、奖惩措施
凡纳入整治范围的燃煤灶炉且按时整治到位,并经龙山县城区燃煤炉灶烟尘污染整治工作小组验收合格的,由县财政按相关标准予以奖励。对不进行整治或验收不达标的,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治或依法关闭。
龙山县城区燃煤灶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15074335111
特此通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