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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0-10-29 来源:未知
摘要:做好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保持我市优良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海南省2020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相关工作部署,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相关工作内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市优良天数达到98%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达到32、16微克/立方米,完成国家地级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任务。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基本形成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做好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保持我市优良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海南省2020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相关工作部署,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相关工作内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市优良天数达到98%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达到32、16微克/立方米,完成国家地级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任务。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基本形成“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工作机制,营造全民参与、全社会防控大气污染的良好氛围,多措并举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确保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
 
  全面禁止“三高一低”产业。继续停止审批钢铁、水泥(熟料)、电解铝、平板玻璃、煤电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的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市科工信局)
 
  (二)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全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排查的涉及大气污染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科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三)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开展重点行业工业炉窑整治工作,依照《海口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见附表1)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整治。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
 
  2.强化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重点整治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及锅炉无组织排放,尤其对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厂以及使用生物质燃料锅炉等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企业,要开展全面排查,制定整治清单,实施密闭改造,加强装卸、破碎等环节的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
 
  (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
 
  1.依照《海口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统计表》(见附表2)推进我市化工、包装印刷、工业喷涂、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套高效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交通港航局、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
 
  2.推动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使用水性漆、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3.深化油气回收管理。督促全市民营加油站、储油罐运输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油气回收系统运行,建立健全油气回收装置管理台账。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一)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已淘汰的燃煤小锅炉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排查,建立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
 
  (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加快推进城镇气网建设,积极推进燃气下乡进村“气代柴薪”,推广农村用气。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三)严格控制煤炭质量。
 
  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定期开展油品煤炭质量抽检工作。全市禁止燃用石油焦。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
 
  (一)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1.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率先使用,除特殊用途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换车辆倡导使用新能源汽车。推进城市绿色配送行动,鼓励企业新增和更换轻型物流货车(含邮政及城市物流配送)中使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市财政局)
 
  2.加快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资规局、海口供电局)
 
  3.持续推进老旧柴油车淘汰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完成700辆老旧柴油车淘汰和200辆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4.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对非法销售低于国家排放阶段标准要求的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执法,加大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严格执行《海南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琼交运管〔2019〕290号)相关要求,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船舶进入。探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船舶。
 
  (牵头单位:海口海事局、市交通港航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在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强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全覆盖。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依法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2.加大在用车尾气道路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在用机动车“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在柴油货车主要交通货运通道、进出城路口等重点路段开展常态化综合路检执法,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排放达标、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等情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冒黑烟柴油车的处罚力度。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进一步加强柴油货车的运行管控。各区政府应购置机动车尾气路检设备,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
 
  3.持续开展在用车停放地监督检查工作,着重检查车辆尾气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安装使用等情况。在物流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和维修地,对物流货运、长途客运、旅游等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抽查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对不按规定使用车载污染控制装置或尾气不达标车辆的所有者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运营资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港航局、各区政府)
 
  4.加快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车电子抓拍功能,并实现黑烟车抓拍处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港航局参与)
 
  (三)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1.2020年6月底前,划定并公布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分类管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2.继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对未登记以及新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督导企业和个人机械主及时开展申报登记。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市科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不达标以及“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对未申报登记、排放超标以及高排放机械的处罚执法。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港航局)
 
  (四)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定期开展机动车油品和尿素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从严打击黑加油站和加油船,开展船舶油检,并公开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口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2020年底前,船舶排放控制区内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牵头单位:市交通港航局,责任单位:海口海事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五、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一)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治理。
 
  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工地签订《扬尘控制承诺书》《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设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严格落实“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住建部门联网。将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情况列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内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设立投诉奖励机制。对不落实“六个100%”措施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罚,严重的责令限制或停止施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喷雾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20年底,全市建成区城市道路雾喷率和机扫率达到95%。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
 
  3.组织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渣土车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冒黑烟等违法行为,定期公开整治结果。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港航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
 
  制定渣土车辆规范管理标准,要求渣土运输车安装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运输渣土必须使用密闭新型渣土车,按交警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杜绝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渣土。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交通港航局、市环卫园林局,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
 
  5.开展裸土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裸露地面排查,对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政府储备地、临时渣土堆场、河道河床、主次干道两侧绿化带裸土,进行防尘覆盖和绿化覆盖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局、市资规局)
 
  (二)严禁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
 
  科学合理划定我市烟花爆竹禁燃区,不得采取“一刀切”,明确全年禁燃区域、节日期间禁燃区域及烟花爆竹种类等。加大管控力度,强化烟花爆竹禁燃执法,加强宣传引导,特别是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公期等重大节日和时间节点,不得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质量不达标问题。实施源头管理,探索“禁运”“禁售”等管控措施。严格审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合理布局零售网点。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严禁秸秆露天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非环保乳油型农药,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四)严格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
 
  鼓励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炉灶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推进辖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城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治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对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治理设施的运转率和治理率。开展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装置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市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五)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对全市露天开采矿山开展摸底排查,进行分类整治。
 
  (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六)强化港口码头扬尘管控。
 
  10月底前,完成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集中整治,确保码头区域地面全面硬化,实行湿式机扫,散装物料密闭输送储存,配备喷雾降尘设施。
 
  (牵头单位:市交通港航局,责任单位:秀英区政府)
 
  (七)落实其他面源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海口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严禁露天焚烧垃圾。严禁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严禁寺庙道观燃烧高香。严禁在城市主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祭祀烧纸焚香。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民宗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一)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协作机制。
 
  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我市自动监测数据的共享,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做好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联合会商机制以及空气质量数据共享与区域大气污染应对协作。开展海口辖区大气复合污染来源解析和协同控制研究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应急工作。
 
  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探索开展污染天气臭氧削峰应急工作。推行PM2.5网格化监督模式,在海口试点重点区域、企业、主要道路微站建设。在空气质量自动站周边3公里试点开展走航、激光扫描,实现精准溯源和测管治联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安排财政资金,保障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监测监控预警能力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落实老旧车提前淘汰和治理补贴等政策。
 
  (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完成大气监测体系项目一期建设,推进大气监测体系项目二期。增设和优化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和运维,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限停、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探索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新形势下的执法模式,推进省内跨部门、跨行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使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深入开展各项专项行动。严格对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餐饮油烟、秸秆露天焚烧等实施监测巡查和联合执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四)强化督查通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对重点工作完成不力的部门进行约谈,对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对突出问题予以曝光。
 
  (五)严格考核督查。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设定每月、每季度可量化推进目标,实行清单化调度,严格依照时间节点考核各区、各相关职能单位完成情况,建立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制度。
 
  (六)强化宣传和公众参与。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大力弘扬正面典型的同时,对履职不力、响应迟缓、进度滞后、整治拖拉、空气质量恶化问题,坚决予以曝光。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借助“12345” 政府智能联动平台等渠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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