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及《南通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通政办发〔2016〕1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根据《南通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及2016年南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2016年空气质量改善确保目标为:大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15%,优良级别空气环境质量达标率比2015年不下降、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不上升;力争目标为:大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0%,优良级别空气环境质量达标率比2015年上升、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下降。
二、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
(一)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完成南通市经信委下达任务。
责任单位:发改委、各区镇,协同单位: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2.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完成煤炭总量控制计划。
责任单位:发改委。
3. 开展清洁生产。按要求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全年完成20家企业清洁生产项目审核,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局、发改委、各区镇。
4. 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深入推进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继续对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两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发改委、相关园区管委会,协同单位:环保局。
(二)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1.加强热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治理。完成2个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环保局、相关区镇,协同单位:发改委。
2. 开展石油化工、合成树脂行业提标改造。年内完成1家重点企业提标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局、临江新区管委会,协同单位:发改委。
3.加快淘汰燃煤锅炉。2016年底前,各地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2016年完成162台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全市不得新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区镇,协同单位:发改委、市场监督局、财政局。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化工园区和重点行业要全面梳理排出VOC治理项目,全年完成3家化工企业VOC治理任务,实现全市化工园区所有企业完成VOC整治工程。
责任单位:环保局、相关园区管委会。
(三)扬尘污染防治
1.开展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再百日行动”,建立健全长效化管理机制。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房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配备车辆冲洗、洒水设施。市政工程围挡要做到应围尽围,社会通行通道必须进行路面硬化,作业现场内的施工临时便道应做到基础坚实。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建设省级标化示范工地2个以上,市级标化示范工地5个以上。
责任单位:建工局、城管局,协同单位: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城建指挥部。
2.加强城区道路扬尘防治。加强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提高机械化装备、作业水平,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87%以上。每天洒水不少于一次,重污染天气每天不少于2次。
责任单位:城管局,协同单位:财政局。
3.继续开展“三场一站”(煤堆场、物料堆场、散货堆场、混泥土搅拌站)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特别加强沿江堤岸两侧堆场整治,非码头附属堆场由当地政府负责开展整治,建立健全沿江港口码头及煤堆场、物料堆场、散货堆场等扬尘整治基础资料台账。城区全面完成,其他地区完成率60%以上。
责任单位:交通局、各区镇,协同单位:城管局、环保局。
4.加强收储拆迁地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对拆迁已经完成并交接的收储地块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地块管理,防止外来垃圾、渣土倾倒,通过绿化、场地硬化等措施进行防尘处理,对工程堆积的需要再利用的裸土铺装防尘网、种草等措施防治扬尘。开展城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拆除作业完成后,相关责任人立即对全场地进行覆盖。3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铺装固化。拆迁、收储地块扬尘防治措施到位率达100%。
责任单位:国土局、城建指挥部,各区镇,协同单位:城管局。
5.开征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责任单位:环保局,协同单位:财政局、物价局。
(四)发展绿色交通
1.全面淘汰黄标车。2016年淘汰剩余黄标车,共完成560辆淘汰任务。科学调整黄标车禁行、限行区域,进一步扩大禁行、限行时段,强化黄标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查严处违规通行违法行为。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拆解车辆档案,杜绝安全隐患外流。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淘汰黄标车的奖励。
责任单位:公安局,协同单位: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
2.推进绿色公交。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购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机关事务局、交通局,协同单位: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加强油品使用监管。推进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使用,继续推进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商务局,协同单位:市场监督局、交通局。
4.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到2016年底主要港口2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15%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我市的沿海、沿江、沿河港区在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低硫油,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代替措施。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城区航道、通航密集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
责任单位:交通局、供电公司,协同单位:环保局。
5.推进城市公共自行车建设。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分别达80%,且完好率分别达80%。新增公共自行车网点25个,增加公共自行车800辆。
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局,协同单位:财政局。
6.调整优化重型货车禁行区域,根据现有路网结构的变化,逐步调整过境重型货车禁行区域。
责任单位:公安局,协同单位:交通局、住建局。
(五)秸秆焚烧污染防治
1.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坚持以“五化利用”为引领,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点和集中堆放点的管理,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对禁烧的源头控制作用。
责任单位:农机局、各区镇,协同单位:农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税务局、安监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
2.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各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督察巡查,坚决遏制秸秆露天焚烧现象,确保火点同比下降。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区镇,协同单位:监察局、城管局、财政局。
(六)城市餐饮油烟及其他污染防治
1.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继续开展学校、繁华街道、居民住宅集中区和旅游风景区等地餐饮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责任单位:城管局、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场监督局、各区镇。
2. 干洗行业整治。开展开放式、半开放式干洗装置淘汰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相关基础数据台账。
责任单位:商务局,协同单位:环保局。
3. 新建建筑外墙涂料“油改水”试点。新建建筑外墙淘汰油性涂料,推广使用水性涂料。
责任单位:住建局,协同单位:各区镇。
4.强化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出台《海门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通过争取“严打严惩、有奖举报专职问责”等措施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严肃处理违规销售、燃放等行为,减轻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
责任单位:公安局,协同单位:市场监督局、安监局。
(七)大气环境监控和预警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发挥多参数超级站作用,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48小时预报环境空气质量,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
责任单位:环保局,协同单位:气象局。
2.完善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根据预报预测结果,提前应急“削峰”,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区镇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工作。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指挥中心办公室、各区镇,协同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3.完善海门市大气污染源清单数据库。根据我市大气污染来源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市多污染源、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方案;根据PM2.5、O3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其时空分布分析,强化我市PM2.5、O3污染控制对策。
责任单位:环保局,协同单位:气象局。
4. 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重点做好杭州G20峰会,南京国家公祭日等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建立空气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制定保障方案,排出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具体管控名单。
责任单位:环保局、建工局,协同单位:各区镇、城管局、城建指挥部。
(八)环保宣传教育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环保进机关、下基层宣传活动,其中进机关或学校宣传不少于5次,进区镇不少于5次,进村庄宣传不少于20次。
责任单位:司法局、环保局,协同单位:宣传部、文广新局。
2.利用科普站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活动,实现四个“1”目标,即科普站集中宣传活动不少于10次,企业参与数不少于100家,直接受益人数不少于1000人,微信平台推送对象不少于10000人。
责任单位:环保局,协同单位:两台一报、市科协。
3.继续开展“禁放烟花爆竹从我做起”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公安局,协同单位:两台一报、环保局、安监局。
三、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根据南通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综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计划,2016年我市除淘汰黄标车项目、燃煤锅炉整治项目外,共安排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38个,详见《海门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表》(附件2)。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治理责任。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日常协调督促,每月向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改善不力的地区及时预警、定向督办。市各有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完善配套政策,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充分履行职能,切实发挥各自的作用。各区镇要把大气污染治理列入党委、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将工作任务和工程项目分解到各重点企业,确保任务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明确每个项目的完成期限。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底对计划进行评估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执法监管。市级机关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的监管执法理念,继续狠抓新环保法、大气法以及我省地方法规的落地见效,严厉打击超标排污、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恶意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大气重点污染源的明查暗访,建管部门要继续曝光工地扬尘控制“黑名单”,市场监督、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管,环保、公安部门要联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和环保标志使用情况的道路检查。环保局要抓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改善组织框架、细化监管方案、理顺运行机制、落实巡查人员,全市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要着眼长效,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监管体系,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律,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三)加强基础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积极参与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管理试点工作,认真开展环保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筑牢污染防治的制度屏障。注重创新驱动,在标准、技术创新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对照国内先进水平提高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激发技术创新和治理动力。做好开展排污许可证制度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源清单库,奠定科学治气的扎实基础。
(四)完善经济政策。市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现有环保专项资金,对大气治理重点项目进行补助,尽快完善秸秆收储、成型燃料制造、利用等环节的财政补贴政策。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征扬尘排污费,对黄标车淘汰进行补贴,调整和完善锅炉淘汰补贴等政策。
(五)引导公众参与。宣传部门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方案,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强对实施方案的新闻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研究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办法,推进建立政府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