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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作者: admin 时间:2020-10-15 来源:未知
摘要:为巩固和提升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和市政府《宁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宁政文〔2014〕160号),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且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持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清新空气。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严控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工业企业每小时2...

  为巩固和提升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和市政府《宁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宁政文〔2014〕160号),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且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持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清新空气。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严控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工业企业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等产生烟尘的设施,应安装除尘设施,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环保分局,配合单位:经发局)
 
  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7年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深化城区面源污染治理。2014年起严禁露天焚烧垃圾,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牵头单位:建设局)
 
  2.严格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到2017年,全区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和油水分离设施,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台账,废油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收集处置。(牵头单位: 环保分局,配合单位:市行政执法局东侨支队)
 
  3.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和防护林体系建设。扩大属于我区管理的城市近郊绿地、城市周边绿化建设规模。(牵头单位:物业公司)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专用道的建设步伐。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牵头单位: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建设局、规划分局)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宁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牵头单位:交管大队,配合单位:经发局、工商局)
 
  3.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至少20%的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 (牵头单位:交管大队,配合单位:环保分局、经发局、工商局)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定符合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区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牵头单位:经发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发局应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 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牵头单位:经发局)
 
  3.压缩过剩产能。要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 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牵头单位:经发局,配合单位:环保分局、各金融机构)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牵头单位:经发局)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牵头单位:环保分局,配合单位:经发局)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 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经发局、环保分局)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经发局)
 
  (六)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煤节能。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逐步下降。(牵头单位:经发局,配合单位:环保分局)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全区范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争取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牵头单位:规划分局、建设局)
 
  (七)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环保准入
 
  1.调整产业布局。我区应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牵头单位:经发局,配合单位:规划分局、环保分局)
 
  2.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环保分局,配合单位:经发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安监局、各金融机构)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牵头单位:环保分局,配合部门:财政局)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我区应急预案应当与宁德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设施方案。(牵头单位:环保分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 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衔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4.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 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管委会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环保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有关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实施细则;加强与周边县(市、区)的联防联控,协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管委会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省、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东侨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环境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务、经发、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严格落实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完善价格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理顺电价体系,建立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导向机制,实行阶梯式电价。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
 
  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鼓励公众参与。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共同维护环境空气质量。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动员公众践行低碳、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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