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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0-10-02 来源:未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良好的生态环境列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之一,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按照加强防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多种污染物同步治理,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良好的生态环境列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之一,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按照加强防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多种污染物同步治理,全力消除大气污染,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到2017年,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6%以上。
 
  三、主要工作及任务分工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没有能耗指标及污染物排放置换空间的地区,限批或禁批“两高”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2.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3.提高涉及大气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气排放的项目必须进行环评,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列入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要暂停该区域或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对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未通过节能评估、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投产的大气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配合)
 
  4.落实绿色低碳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两高”行业节能低碳准入标准,实施高耗能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超前性国家行业标准。重点支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项目,鼓励引导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节水、环保设备。(市节能减排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2.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实施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被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必要的区域或行业项目限批;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制订《北海市主体功能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明确主体功能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重点和保障措施。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2.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积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外资进入我市节能环保领域,加快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强化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利用。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调控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全面加强工业领域用能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建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2.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生物质能源,发展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发电,培育发展生物质燃料产业,加快建设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现代化电网。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加快实施县县通天然气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3.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逐步扩展到近郊,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4.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用能监控。实行重点用能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告制度,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大力提升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在冶金、有色金属、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节能政策和能效标准。加强对年耗能5000 吨标准煤以上、特别是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管,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七大重点节能工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与监督。坚持节能分析和通报制度,密切监控工业节能降耗势态变化。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对超耗能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5.优化农村能源结构。重点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建设,实施太阳能、小型风力发电、微型水力发电、秸秆能源化利用、省柴节煤灶、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不断拓宽农村能源建设领域。(市林业局)
 
  6.加大清洁能源及设备研发力度。重点实施煤炭、石油等燃料脱硫、除尘、高效燃烧等关键技术攻关,天然气、沼气代替煤炭燃料的实用技术以及新能源汽车、油电混合动力汽车的研究开发。(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7.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等工作,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建设各环节节能措施监管机制。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转变墙材产业发展模式,严格限制发展轮窑工艺,逐步淘汰年产3000万块标准砖以下、以粘土为原料、占地面积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轮窑生产工艺。(市住建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五)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实施《广西“十二五”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在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推广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物削减技术,大力开展大型锅炉、高炉的烟粉尘治理、化学烟气的中和回收等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共性技术攻关,加强国内外先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技术引进消化集成再创新工作。(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2.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强化电力行业脱硫设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已投运的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实际燃煤硫份超过设计硫份的,要实施脱硫设施更新改造。加大有色冶炼、石化、陶瓷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力度,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应采取烟气制酸等方式回收烟气中的硫,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进行脱硫处理。推动工业锅炉脱硫工作,以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替代小型燃煤锅炉,规模在35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配合)
 
  3.实施氮氧化物治理。全面实施火电厂脱硝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火电机组要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要加快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实施干法水泥生产企业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冶金及燃煤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配合)
 
  4.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对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水泥粉磨的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大型煤堆、料堆、港口码头要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措施防风抑尘。原材料、产品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医院、学校需保留的除外),禁止新建2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6.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建筑等行业要抓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推广使用先进涂装、喷漆工艺技术与设备,溶剂型涂料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并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快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备案、验收,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配合)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气管理。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提高机动车定期检验率和环保标志发放率,确保全市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90%。完善在用车、新车环保分类标志,不达标车辆不得年检、不得上路。(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2.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人员、设备、场地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市质监局)
 
  3.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要达到《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建设标准,并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出具检测报告,实时向环保部门上传检测数据,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市环保局)
 
  4.提高机动车燃油品质。推进石油炼制企业技术改造,健全企业生产控制体系,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加强机动车燃油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车用汽、柴油供应按标准实现目标计划,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市质监局配合)
 
  5.加快淘汰黄标车、报废老旧机动车工作。依法办理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对临近强制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辆,要提前2个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网站或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加强黄标车使用管理,2014 年起,逐步在主城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2015年基本淘汰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6.加强外地高排放机动车转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厅《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桂环发〔2013〕36 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配合)
 
  7.加大非法机动车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与错时查控行动,加强道路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检查监控,严肃查处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加强汽车报废更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工作机制。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拆解能力和回收利用率。(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8.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管理,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市交通运输局)
 
  9.构建高效低碳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施城市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鼓励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配合)
 
  10.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车用尿素溶液的输配送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尿素溶液还原剂加注站,开展重型卡车及客车国Ⅳ排放标准加装OBD 装置和尾气监控研究,为今后实施国家更高排放标准提供技术和市场支撑。(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七)深化城市污染治理。
 
  1.加强城市建筑工程扬尘管理。鼓励引导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工地周边,要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市住建局)
 
  2.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城市渣土运输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密闭运输,重点地区、重点路段要加强对渣土运输的执法监管。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降低道路积尘负荷。科学合理进行道路开挖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
 
  3.加强城市堆场扬尘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港务局配合)
 
  4.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规范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产业园区设立的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建筑容积率,加强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构建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
 
  5.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废气污染。研发推广经济实用的多重垃圾焚烧装置和安全填埋技术,减少垃圾处理对大气的污染。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作业程序,及时覆盖作业区域,缩小作业面。加强垃圾填埋场沼气的收集处理,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尾气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科技局配合)
 
  6.严格控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污染。合理确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范围和时间,加强管理和执法,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露天烧烤行为。(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加强餐饮油烟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配合)
 
  (八)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扩大绿化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和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农业局配合)
 
  2.继续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与管护,强化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推进通道、城镇、乡村、园区绿化美化,确保林地总量,提高森林调节和改善空气质量能力。(市林业局)
 
  3.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研究制订鼓励秸秆综合利用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秸秆收储运体系,扶持秸秆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企业,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禁止农村秸秆焚烧,实施秸秆利用示范工程,稳定农业生态平衡,缓解资源能源约束。(市农业局)
 
  (九)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14 年我市环境监测站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所有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具备空气质量新标准6 项数据实时发布能力。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逐步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制定和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等级,妥善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到2015年底,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配合)
 
  3.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气象服务工作。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技术和相关课题的研究,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气象观测、监测、预报等工作环节和程序,加强大气污染气象监测与预报等系统建设。(市气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信息。建立各有关部门协调一致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性、权威性,主动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逐步公布县区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和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2.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空气环境质量新标准的宣传贯彻,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积极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3.实施月报制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月报制度,各有关单位每月2日前将本方案落实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我市已建立实施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研究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分解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与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标准及完成时限。年度实施计划将重点任务落实到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督促重点企业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严格考核问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年度评估考核及终期评估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四)加大财政投入。争取中央、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市级环保、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机制,强化财政的引导作用。
 
  (五)强化科技支撑。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我市大气污染形成机理、防治难点、预警预报等问题研究,支持工业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尾气治理,清洁能源利用等技术研究开发,增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基础实力,提升防治大气污染自主技术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六)加强环境执法。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开展经常性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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