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城区空气质量,进一步解决露天烧烤带来的占道经营、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露天烧烤及餐饮油烟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目标和提升城区空气质量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疏堵结合、因地制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重点对污染严重的露天烧烤经营户进行整治,解决严重影响市容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露天烧烤问题,着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破解市容管理难题,为城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决定成立城区露天烧烤及餐饮油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曹东业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局长贾鸿安、城管局局长邱文斌同志担任,县公安、住建、工商、食药、电视台、洛源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贾鸿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原则,做好辖区内露天烧烤及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并做好日常监管。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整治内容
1.固定门店的露天烧烤整治。有固定经营门店的烧烤经营户,原则上必须将烧烤炉具及相关经营设备一律进店操作,并在室内设置烧烤间,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达到GB18483-2001规定要求。如因客观条件确需在店外进行露天烧烤的,应统一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无烟烧烤灶具,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2.无固定门店的露天烧烤整治。纳入辖区摊群点进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在统一指定位置经营,统一使用符合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要求的无烟烧烤灶具,油烟排放达到GB18483-2001要求,并限定经营时间和摊点规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露天烧烤坚决予以取缔。
(二)整治要求
1.烧烤经营户必须按照统一划定的地点经营,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动、改变、调换经营场地,不得沿划定的摊点进行搭建、扩宽,未经城管部门同意不得将临时摊位转让或外租。
2.烧烤经营户要保证摊点及划定区域范围内场地的整洁卫生和秩序良好,做到无暴露垃圾、杂物及污水,地面无明显油渍,无设施和物品乱摆乱放现象。规范收集和处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不得倒入城市排水管网。
3.烧烤经营户在经营活动期间,须自备有足够容量的垃圾容器和泔水桶;不准在经营场所周边乱搭乱建,乱停机动车辆;经营活动应做到不影响行人和交通;确保用电、消防等安全;不损坏道路、给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四、实施步骤
整治活动分为四个阶段,从5月2日开始到6月1日结束。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0日)。
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烧烤、油烟污染的危害,加强曝光力度,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发动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整治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同时,要将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向烧烤经营者宣传动员到位,寻求烧烤经营者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开展整改。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做好露天烧烤经营户的统计和建档。
(二)自行整改阶段(2018年5月11日至 2018年5月21日)。
针对摸底统计中发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下达整改告知书,督促露天烧烤经营户对照整治标准限期整改。对符合露天烧烤标准的经营户,由各单位汇总后统一上报县露天烧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日)。
县环保局牵头,县城管、公安、工商、食药、电视台、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实施联合执法,开展集中整治。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露天烧烤一律予以取缔;对无视劝阻、拒不整改达标,继续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户采取强制措施,没收经营物品、经营工具,并给予相应处罚;对干扰、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8 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
县露天烧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在集中整治基础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对少数不听劝阻、屡教屡犯、不达标的露天烧烤经营户,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组织联合行动,坚决予以取缔。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现不达标露天烧烤现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