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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9-17 来源:未知
摘要:为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要求,按照精准、精细、精确治污的要求,加强综合协调,明确治理重...

  为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要求,按照精准、精细、精确治污的要求,加强综合协调,明确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细化责任主体,完善政策制度,严格考核奖惩,通过“调、禁、改、关、停”,统筹推进扬尘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攻坚措施,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县政府依法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企业落实治污减排主体责任,对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各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以坚决遏制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态势为着力点,强化专项攻坚治理,加快解决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奖惩问责,提升环保意识,严格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系统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突出抓好扬尘、工业、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污染治理和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重点领域,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促进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总体提升。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加快转变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严格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引领,全面实行大气污染治理清单式管理,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奖惩等体制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党委统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大气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为保证我县能够顺利完成2016年省政府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省政府根据我县上半年空气质量现状,重新下达了下半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不低于150天。
 
  四、时间安排
 
  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五、重点工作
 
  (一)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
 
  1.实施步骤。
 
  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分四个阶段实施。
 
  (1)安排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县政府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奠定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领域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在环保局5月份组织排查的扬尘污染源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再次组织对辖区内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各类扬尘污染源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并在7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及清单报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攻坚治理阶段(7月10日至9月30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组织辖区所有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对照治理标准,逐个施工单位下达治理任务,逐个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清单中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到位,并实施逐一验收和销号制度。问题整改到位后纳入常态化管理。县大气污染联合督查组对攻坚治理阶段工作成效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对不达标扬尘治理项目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管理部门,实施公开曝光和问责。
 
  (3)“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和分管领域所有扬尘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4)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和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政府将对各级各部门攻坚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责任不落实、瞒报虚报严重的地方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确保全县扬尘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2.工作措施。
 
  (1)广泛宣传发动。由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环保、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利用新闻发布平台以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把全县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攻坚过程中好的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措施要求,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通过新闻媒体表明全县治理扬尘污染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①工作任务。针对全县各部门排查上报的89个建筑施工场地、7个道路施工场地、9个市政施工场地、2个拆迁施工场地、3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110个扬尘施工场地,以及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施工工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住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城乡规划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均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②基本要求。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城区内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③责任落实。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依法监管的施工工地、所组织拆迁工地扬尘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局负责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监管的公路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公路局负责省道干线公路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其他施工工地扬尘由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3)强化各类道路扬尘治理。
 
  ①工作任务。针对全县各部门排查上报的117个扬尘路段,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路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均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所有扬尘路段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特别是城乡接合部路段、外环路段等长期疏于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道路,要纳入攻坚战主战场,采取强硬措施予以根治。
 
  ②基本要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八项基本要求:一是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和省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二是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三是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四是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接合部道路、重要省道县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五是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六是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七是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扬尘污染;八是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接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③责任落实。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区域内道路、广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住建局负责城区内公园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车辆进行查扣;公路局负责城区外省道干线公路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和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
 
  (4)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①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环保、科工信、城管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并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②基本要求。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一是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二是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三是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四是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五是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六是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自2016年7月20日起,所有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③责任落实。环保局、科工信委负责工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填埋场、沙石堆场等扬尘污染治理。
 
  (5)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治理。
 
  ①工作任务。城管执法局要针对排查的12辆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以及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扎实做好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②基本要求。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二是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三是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必须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四是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五是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经整改符合上述五项基本要求,通过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③责任落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格的运输车辆,查处无密封措施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严禁“黑车”非法运输行为;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规定运输时间及路线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管平台,实时监控。
 
  (6)强化监督执法。
 
  住建、交通运输、环保、公安、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强力推动本系统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监管声势和舆论氛围。住建局要组织开展全县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等主管领域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依法监管道路的执法检查;公路局要组织开展全县道路施工工地和主管领域内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环保局综合督导扬尘污染治理,并组织开展全县工业料场等各类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要结合所主管行业职责,在全县开展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检查活动。
 
  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推动全县的扬尘执法监管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在扬尘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中的责任,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执法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人。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和扬尘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二)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
 
  1.加强水泥粉磨站无组织废气治理。
 
  (1)按照《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时限,完成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的无组织废气治理。治理完成后要达到以下标准:生产车间全密闭并配备收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设施;物料堆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并配备覆盖、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厂区裸露地面要进行硬化,并设置固定式车辆自动清洗设备。
 
  责任单位:环保局。
 
  2.强化重点涉气企业监管。
 
  (1)加强对24家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要对照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时更新我县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加快重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
 
  (3)所有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内容。
 
  (4)加强对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通过偷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环保局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5)要在现有工业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开展排查,掌握辖区内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情况,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对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实施高压监管。
 
  环保局负责涉气工业企业的环保执法监管,组织对重点涉气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科工信委负责组织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3.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1)2016年8月底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7家小作坊、小工厂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2)2016年8月底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3)要在现有整治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到位。
 
  环保局负责“小散乱差”及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整治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4.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对水泥、铸造企业组织实施错峰生产。对拒不参加错峰生产或参加错峰生产而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一律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
 
  科工信委负责组织错峰生产工作,环保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5.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2)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环保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任务。
 
  (三)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
 
  1.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1)2016年7月底前,完成52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要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2)要在现有拆改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我县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自2016年8月10日起,对未完成拆除改造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环保局负责生活类燃煤锅炉拆改;科工信委负责工业类燃煤锅炉拆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要对照拆改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督促检查和现场执法,拆改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2.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除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外,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都要确保达标排放。
 
  (1)2016年8月底前,完成剩余非电行业34台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要在现有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都要实现达标排放。对未完成治理的燃煤锅炉,自2016年9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治理完成并通过环保局核定后,方可复产。
 
  环保局、科工信委负责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锅炉治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3.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等多种方式,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重点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
 
  (1)要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热力管网辐射为主,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要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鼓励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单位采取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2)要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力争县主城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大规模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同时,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加严措施。
 
  要对全县散煤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摸底,分区域确定不同的散煤治理措施,全面治理燃煤散烧污染。发改委牵头负责“电代煤”、“气代煤”工作,要加快推进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改造,落实电价、气价补贴政策;科工信委牵头负责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要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相应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4.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严格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禁止购销和使用灰分高于32%、硫分高于1%的劣质商品煤。
 
  (1)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供暖季结束,全县要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组织对全县68个散煤销售点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抽查频次,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要在现有散煤销售点的基础上,继续对全县散煤销售点进行详细排查,彻底查清劣质散煤销售网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
 
  科工信委要牵头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散煤销售点日常监管,商务工商局、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科工信委要开展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用煤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使用劣质煤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劣质煤销售和使用。
 
  5.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将城市建成区全部扩大为禁燃区,并强化禁燃区监管。
 
  (1)2016年7月底前,要实现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加快修订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加大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科工信委、商务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环保局、科工信委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执法检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6.加强执法监管。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各项燃煤污染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环保局负责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重点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及高污染燃料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商务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散煤销售点燃煤购销情况、高污染燃料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四)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
 
  1.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2016年7月底前,完成54家表面涂装企业VOCs治理,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集装箱制造企业和有喷涂车间的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2008)的规定。
 
  (3)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4)开展工艺废气治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要在现有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重点表面涂装企业全部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8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环保局要对照所列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2.加强加油站管理。2016年8月底前,完成39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1)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营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2)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加油站,依法实施停业整改,拒不停业整改的,由商务工商局依法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
 
  要在现有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加油站完成VOCs治理,同时将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予以取缔。环保局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发改委、商务工商局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渠道成品油,并牵头取缔黑加油站(点)。
 
  3.加强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管理。2016年8月底前,完成19家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等于6个)均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1)规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的餐饮场所,须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2)规模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和批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3米以上。
 
  (3)规模餐饮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自2016年9月1日起,所有未安装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模餐饮企业,依法责令实施停业治理。
 
  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规模餐饮场所的油烟治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4.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保障各项VOCs治理任务顺利完成。环保局要加大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偷排等性质恶劣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
 
  201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县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1.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措施。
 
  (1)彻底排查车源。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进一步排查核准黄标车淘汰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逐辆进行摸排核对,查明车辆去向和状况,查清车主最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做到“四个具体”: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
 
  责任落实:根据省公安厅提供淘汰车辆明细信息,公安局逐一排查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
 
  (2)严格车辆注销业务。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办法的要求,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法定情形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包括: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对法定情形证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机动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无法交付车辆,或非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应由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办理注销业务,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查找车主并依法扣押收缴淘汰车辆。
 
  责任落实:公安局负责具体落实淘汰措施,办理注销业务。
 
  (3)严格车辆拆解。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指导企业拓优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淘汰车辆及时回收拆解,并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
 
  责任落实:商务工商局负责拆解企业日常管理,提升拆解效率。
 
  (4)实施限行禁行。要在全县境内开展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省道干线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县政府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通告,完善交通标识、标线,加大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于闯禁行的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责任落实:公安局负责落实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限行、禁行工作;环保局负责指导鉴别确认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
 
  (5)强化淘汰补贴。应当按照国家划定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范围,强制淘汰不达标车辆,鼓励更换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合理的奖励补贴政策,引导车主主动或提前淘汰高排放车辆。
 
  责任落实:财政局负责出台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予以落实。
 
  2.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措施。
 
  (1)加强检验管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制度,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6年年底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验监控平台建设,加大营运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检验机构人员责任。
 
  责任落实:公安局负责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检验管理规定,确保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保局负责对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并向质监局通报;质监局负责对违规检验机构吊销或暂停检验资质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2)开展冒黑烟车辆集中整治。全面开展冒黑烟车辆查处与治理工作,加强冒黑烟车辆筛查排查,重点筛查大型柴油运输车辆和公交车。凡发现冒黑烟车辆,现场对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对属于违法拼装车辆以及达到强制注销条件的车辆现场予以扣押,并强制报废拆解;对其他冒黑烟车辆暂扣行驶证,由环保局责令车主限期对尾气进行治理,经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行驶,无法治理达标的依法予以报废。
 
  责任落实:公安局负责出台冒黑烟车辆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环保局负责指导冒黑烟车辆检验管理。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6年8月底前,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研究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措施。
 
  责任落实: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施工机械摸底调查。
 
  (4)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自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县内销售。
 
  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工商局、科工信委、环保局。
 
  (5)强化责任落实。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督导落实淘汰相关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督导检查、调度通报黄标车和老旧车进展情况。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淘汰补贴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上下通力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六)秸秆禁烧攻坚战
 
  全面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形成全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庄和村民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实现全县基本“零火点”目标,努力在全县消除秸秆焚烧现象;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有机结合,加快提高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提高村民秸秆禁烧自觉意识,建立秸秆禁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秸秆禁烧常态化制度化;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惩各类秸秆焚烧行为,把秸秆焚烧产生的PM10、PM2.5浓度降到最低限度。
 
  1.工作步骤。
 
  (1)在全县全年实行秸秆禁烧,禁止各类露天焚烧。重点禁烧阶段为夏收、夏种(5月20日至6月30日)和秋收、秋种(9月5日至11月5日)时节。做到秸秆禁烧全覆盖,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扎实成效。
 
  (2)筹备组织阶段(1月1日至5月19日、8月16日至9月4日)。召开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善秸秆禁烧监管机构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3)重点禁烧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9月5日至11月5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动员会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督导检查,确保禁烧全天候、监管全覆盖、查处无死角。
 
  (4)总结考评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11月6日至12月31日)。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总结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兑现奖惩措施。
 
  2.工作措施。
 
  (1)强化宣传引导。由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组织,利用新闻发布平台等多种形式,通过县内新闻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充分展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以及有关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和扶持政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农林畜牧局、宣传部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张贴标语、设立禁烧标牌、悬挂横幅、印发通告、发放明白卡等宣传手段,利用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途径,努力提高公众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禁烧秸秆、利国利民、美化家园”的舆论氛围。广电传媒中心要对各地秸秆焚烧行为进行曝光,并追根求源,追踪报道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2)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关行业部门管理直接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逐级签订责任状,强化县干部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网络化管理,形成县、乡、村三级责任体系。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地定人,以火查人,严防死守,严厉处罚,严格问责,保证秸秆禁烧工作全覆盖、全过程、无死角。
 
  农林畜牧局要组织、推进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发改委、农林畜牧局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和立项工作,争取更多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财政局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投入,负责落实相关财政奖惩政策;环保局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气象局要加强关键农时季节的气象预警,及时及早提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广电传媒中心要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舆论宣传;公安局要组织指导打击蓄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督查局、监察局负责督查和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的责任;消防大队要及时处置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事件。
 
  (3)强化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根本途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农林畜牧、发改、财政、科工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支持和奖罚政策,从源头上解决焚烧秸秆问题;大力促进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秸秆食用菌基料、秸秆沼气和发电等产业化发展,推动秸秆资源化和商品化,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切实解决秸秆废弃、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4)强化执法监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到位”;“三夏”、“三秋”期间,要积极组织人员成立秸秆禁烧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等,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全天候督导巡查。关键时期要全民动员、全体动员,昼夜值班巡逻,及时发现处置秸秆禁烧行为。对故意纵火焚烧秸秆、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定的人员,公安局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核实查处每一起秸秆焚烧事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林畜牧局、公安局、环保局。
 
  (5)强化监测预警。环保局和气象局要切实加强“三夏”、“三秋”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密切关注火点遥感监测信息及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动态,实行会商制度,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提供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等监测信息,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环保局、气象局。
 
  (6)强化执纪问责。“三夏”、“三秋”期间,对全县首次出现着火点的地方,由县政府约谈着火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对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严守监管职责、禁烧措施落实到位、秸秆焚烧“零火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全县通报表扬,并在县主要媒体上宣传报道。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监督单位:督查局、监察局、农林畜牧局、环保局。
 
  (7)实施奖罚和通报制度。
 
  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着火点数和精确经纬度为依据,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每一个着火点,由县财政直接扣拨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财力50万元;扣拨资金除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奖励外,其余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统筹使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要在长垣电视台、长垣视点等新闻媒体上,对全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秸秆焚烧情况、处罚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实时通报。
 
  责任单位:财政局、农林畜牧局、广电传媒中心。
 
  (七)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
 
  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编制具体企业限产、停产和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2016年7月25日前报县环保局备案,同时有关部门分别按要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负责燃煤发电企业限产清单并进行备案;科工信委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限产减排企业清单并进行备案;公安局负责划定限行区域,启动应急限行方案,规定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监管的道路施工停工和城市外公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公路局负责省道干线道路施工停工和城市外公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2.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预警标准,修订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省级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影响公众生活的措施,规范预警发布,细化响应流程。同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编制操作方案,将各项任务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并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要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一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同时按要求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3.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全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公安局负责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并督导落实;农林畜牧局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4.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环保局、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我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进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5.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政府将根据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结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同时,可根据我县大气污染实际,视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切实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6.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将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组织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改委负责检查燃煤发电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科工信委负责检查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公安局负责检查机动车辆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落实情况;住建局负责检查建筑施工工地等措施落实情况;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等措施落实情况;交通运输局负责检查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依法监管的道路施工等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公路局负责检查省道干线道路、施工等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水利局负责检查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农林畜牧局负责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落实情况;环保局负责开展督查,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排污企业。
 
  7.加强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广电传媒中心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有效保障公众信息知情权,指导公众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减少身体危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高效有力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改善。
 
  (二)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严重、拒不整治的坚决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取缔,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严格奖惩问责。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实施日常调度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考评,总分100分,分值设置重点倾向于燃煤锅炉拆改、扬尘治理、黄标车淘汰、工业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等工作,同时实行月通报制,一月一通报,一月一问责。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依据。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考核结果前3名的,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资金奖励;对考核结果排名后2位且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内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将按照《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四)注重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机动车限行禁行、餐饮油烟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凝聚政府引导、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形成“同呼吸、共命运”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要统筹研究,加强对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部署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做好指导协调,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跟踪督查,及时帮助有关方面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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