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餐饮行业管理,改善市容环境面貌,提升餐饮业整体水平,促进我市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行业经营者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亮证(照)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餐饮业的卫生标准;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油烟排放口不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禁止使用燃煤炉灶,餐饮废水须经隔油除渣设施处理并纳入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得占道经营;不得擅自“破墙”、“开后门”等,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影响建筑安全及周边群众正常生活。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配合,确保对餐饮行业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1、工商部门负责做好餐饮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新设立的餐饮企业,工商部门应严格按照《前置许可目录》要求,并告知要符合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求后,给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对现有餐饮企业,应加强日常监管;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联合整治,因不符合其它部门相关规定函告配合整治的,在整治完成前,不予工商年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餐饮企业,要及时依法查处。
2、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要强化餐饮业环保审批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餐饮行业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要进行彻底集中整治;对油烟排放、噪声排放、能源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或者关闭;要积极引导餐饮业主引进环保新技术,采用先进的油烟处理设施,减少油烟污染。
3、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工作。对新设立的餐饮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审批,并征求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后,给予核发《卫生许可证》;要加强对餐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抽检工作,严厉查处餐饮企业存在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要加强卫生监督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帮助餐饮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发放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4、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餐饮业房屋安全的监察检查工作。对餐饮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依法予以查处。
5、城建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中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城区责任管理区域内占道经营、店外店,以及乱倒垃圾污水的餐饮店,按照《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长乐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6、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治安秩序保障工作。要加强餐饮企业周边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查处乱停车、酒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有关部门整治、执法过程中,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
7、有关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管理工作。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处置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较严重,需要相关部门联合整治的,要及时报请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8、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和监督工作。要将加强餐饮业管理的意义和要求公之于众,做到家喻户晓;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餐饮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精神,各司其职,落实审批、监管责任;要建立联动工作制度,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审批、管理、执法各个环节细化工作方案,扎实抓好餐饮行业管理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