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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9-13 来源:未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精神和部署,着力缓解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问题,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2〕2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精神和部署,着力缓解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问题,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2〕2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背景意义。近年来,我县深化污染减排,扎实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环境空气质量稳中趋好。但我县大气污染正处在过渡阶段,复合型、区域性特征凸显,PM2.5、光化学烟雾和臭氧污染趋于严重,灰霾天气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产生活。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平阳”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维系和省级环保生态县的创建,具有高度重要性和紧迫性,亟待有效实施。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为目标,全面落实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各相关主体责任,深入实施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加快构建大气复合污染防控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预警体系,加强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奠定基础。
 
  (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力争实现PM2.5日均值达标率达到85%以上,年均值浓度下降8%以上;各项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措施及工程保障基本落实到位,基本建成符合本地需求的大气复合污染日常监测、监控、预警及应急体系;进一步深化解析PM2.5污染物的来源,建立健全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体系。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1.科学规划功能布局,严格环境准入。修编县域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时,综合考虑大气复合污染的来源和特性,结合我县自然环境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优化调整功能区域布局,实行差别化区域开发政策,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安全,构建可持续性发展框架。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产能过剩、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其他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新、扩建项目,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的原则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医药、化工、印染等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建设,新、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提高合成革、石化、有机化工、精细化工、涂装、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需达到省“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规划要求。县城建成区、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下同)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主要包括燃煤、重油、渣油、可燃废物及直接燃用的非压缩成型生物质,下同),其他工业园区应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得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新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
 
  2.整治提升高能耗、重污染行业。按照县政府出台的电镀、制革、印染、烂版、造纸、化工、合成革、卤制食品等八大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以“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思路,全面推进八大高能耗、重污染整治提升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八大相关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及省确定的工业行业淘
 
  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重污染行业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关闭小熔炼、小化工、小铸造、小砖瓦窑、石灰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30吨及以下电炉等生产工艺及设备。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4.优化工业布局。重点推进规划环评,引导区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化布局。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严禁在城区及近郊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对城区内已建的对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和关停工作。2015年重点镇基本完成城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二)控制能源消费性空气污染。
 
  5.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大力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可再生能源替代煤,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加大天然气供应,优先解决居民生活用气,改善居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发利用风能,开发陆地风能和海上风能;加快推动太阳能光热利用、光伏发电协同发展;推动生物质直接发电、生物质气化发电、沼气直接利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规划到2015年,全县电力、石油制品、煤炭、天然气、其他能源消费的结构比调整为61:22:11:5:1。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基于我县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要求制定长期的煤炭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新、扩、改建项目的煤炭消费增长量,探索把煤炭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以总量定产能。提高低硫、低灰煤炭的使用比例,未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15%的煤炭。提高我县煤炭洗选比例,推进低硫、低灰份配煤工程,实施煤炭的清洁化利用。鼓励工业锅炉逐步分批实施燃煤气化燃烧、余热回收利用、锅炉水处理、蒸汽冷凝水回收、分层燃烧、能量反馈与变频、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等节能和清洁能源改造。在我县农村地区推广使用型煤。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质监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
 
  7.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鼓励发展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导的供热方式,新建热电联产机组规模不得低于30万千瓦,按期淘汰热电热网覆盖区域内6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全力推进县电镀园区、制革、印染、移膜革、卤制食品等行业集中生产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按整治规定时间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8.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根据《平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平政办〔2012〕212号),明确禁燃区范围,严格执行各项管理措施。禁燃区内不得新、扩、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禁燃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饮食服务业等单位在2013年6月30日前、拥有小于4吨/时炉窑的工业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拥有大于等于4吨/时炉窑的工业企业在2014年6月30日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三)强化工业废气治理工程。
 
  9.加强细颗粒烟粉尘污染控制。以砖瓦、工业炉窑、燃煤锅炉等为重点深化工业烟粉尘治理,推进除尘技术升级改造,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理;其他工业行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粉尘排放,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理。逐步实现电除尘器向布袋除尘器、电-布袋复合除尘器的改造;推进普通非覆膜滤料向覆膜滤料更替升级;研发和推广凝并技术;优化除尘器内部结构和操作条件。2015年前,全县烟粉尘排放未达标的企业完成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质监局。
 
  10.深化二氧化硫(SO2)减排。巩固“十一五”期间SO2污染治理成果,加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SO2减排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完成SO2比2010年削减15%的工作任务。对二氧化硫、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进行高效脱硫除尘改造,全县6吨/小时以上(含)的燃煤锅炉要求于2014年底前完成脱硫改造工程,确保脱硫效率达到75%以上;在用煤气发生炉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脱硫改造工程,确保脱硫效率达到60%以上,新增煤气发生炉要求脱硫率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
 
  11.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对燃煤锅炉积极推行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对其他工业行业加快NOx控制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到“十二五”期末完成NOx比2010年削减10%的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
 
  12.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加快推进化工、制革、印染、合成革、移膜革等重点行业整治提升。鼓励VOCs排放企业广泛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有机溶剂生产使用全过程封闭式作业,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加强VOCs的收集、处置,淘汰或密闭改造各类敞口设施和设备,安装治理效果显著的废气净化装置,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逐步实施有组织VOCs排放的在线监控;开展家具制造业VOCs污染治理试点;2013年开始实施有组织排放VOCs监测;到2015年底前,化工、合成革、移膜革、印刷、家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完成治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
 
  (四)深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3.严格车辆准入,加强用车管理。全县新车及转入我县二手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监督管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2013年底前,全县实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全覆盖;2015年1月1日全县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面采用国家、省规定方法。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和扩大“黄标车”区域限行,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到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完善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I/M)制度,逐步将摩托车和低速汽车纳入环保定期检验范围,不断提高环保年检率。加强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对路检、路查中发现的高排放车辆追究车主责任,并问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构,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14.消除公交车黑烟,加强货运、施工车辆整治。开展主城区高排放车辆排放黑烟专项治理工作,对在主城区范围内营运的国Ⅲ排放标准以下公交车辆开展整治,到2013年底,通过车辆更新或发动机更换全部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全面消除主城区公交车冒黑烟现象,大幅削减公交车污染排放强度。全面实行机动车卡口管理工作,通过外围卡、路面抓、严厉罚等强力措施,杜绝排气超标车辆进入城区。加强对货运车辆的卡口控制工作,禁止排气超标或冒黑烟以及严重超载的过境货运车辆进入城区道路通行,限制车辆入城施工的频次,管制车辆运输覆盖。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15.提高油品质量,开展油气回收工程。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2013年底前力争全面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控制车用油品质量,确保车用汽、柴油达到标准要求。全面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油气回收三项标准”。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
 
  16.发展“绿色交通”,提倡低碳出行,实施公交优先。加快建设以城区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怠速排气污染。加强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推进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加快公交车、出租车、市政车辆等使用频率高的特殊车辆的更新换代速度。鼓励公交车和出租车使用环保型汽车,建设绿色营运车队。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鼓励居民选择低碳、绿色出行方式。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17.加强非道路机械与船舶污染防治。2013年起,实施国家第Ⅲ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环保标志管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环保年检工作,并对其日常排放加强监督管理。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用燃料低硫化进程,2013年底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和内河船舶用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350ppm以下,近海船舶用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2000ppm以下。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环保专项治理,加装颗粒物后处理装置。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五)推进大气面源污染防治。
 
  18.着力控制扬尘污染。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规范扬尘
 
  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控制泥地裸露、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等施工作业中产生颗粒物污染。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或围挡,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提高城市道路清洁水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县城建成区的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45%以上;加密对扬尘污染严重道路的清扫频次。禁止城区渣土堆放,强化工业企业煤堆、物料堆的管理;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研究开征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
 
  19.加强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区内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达标排放;2013年底前,城区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油烟排气筒朝向和高度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严禁街边烧烤和露天焚烧。从事服装干洗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的干洗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实现达标排放。2015年全县要基本完成餐饮业、干洗业有机废气的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推进农村污染防治工程。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农作物废弃物,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施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控制大气复合污染碱性前驱物的排放。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到2015年,全县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90%以上要建成绿色矿山,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8%以上。
 
  责任单位: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
 
  21.大力实施“增绿工程”。加快小区绿化、道路绿化、绿化造林和村庄绿化等“增绿工程”步伐,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充
 
  分利用树木的空气质量调节功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保护生
 
  态安全。到2015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57.1%以上。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六)提升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控能力。
 
  22.建立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选择性增加大气臭氧、有机污染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力争在2013年底前建成覆盖城区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对污染源大气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2014年底前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2014年前建设县级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加快建设机动车污染监控平台,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在线联网监控,实时报送车辆数据和检测信息,建立新车、在用车环保信息共享数据库。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3.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环保、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物价、能源、气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县相关职能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
 
  24.建立大气复合污染预警应急机制。加强极端不利气象条
 
  件下的大气复合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程度预报系统,实现大气复合污染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功能。研究建立区域复合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应急响应体系,将保障任务层层分解。当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所在区域及时启动大气复合污染应急预案,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应急抑尘、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25.加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开展我县各类污染源排放调查工作,形成动态排放源清单。开展我县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区域传输机制及环境效应(灰霾)等基础性研究,加快PM2.5源解析及其污染物控制技术研究,核算我县大气环境容量并开展总量优化分配研究。加强我县动态污染源清单技术、大气复合污染预测预警技术、污染源控制技术及设备、大气复合污染控制决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构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科技
 
  支撑体系。开展大气复合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及风险研究,加
 
  大科普宣传力度。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局。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大气复合污染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区域生态安全,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应正视大气复合污染现状,把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务。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与部署,各牵头部门要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规定,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监督机制和具体措施。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将大气复合污染防治要求贯穿到各项日常工作中,协同推进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依法治污,严格执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环保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多方联手,与工商、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执法,坚决关停、取缔无排污许可的非法排污单位,严惩偷排漏排等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限制高排放车辆上路行驶,打击直接造成人群密集区大气严重污染的服务业。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完善政策,重视激励。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和土地等环境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财政部门要对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企业,对大气复合污染整治成效显著的镇(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造成重大大气复合污染事件的镇(乡)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广泛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推进大气复合监测信息为公众服务,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保持各类环境信息渠道通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大气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努力营造环境宣教、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推进绿色系列创建,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平阳县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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