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环保政策 >

大石桥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任务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9-12 来源:未知
摘要: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环境,完成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各项任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营委发〔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目标 2017年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为99、143微克/立方米,完成营口市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高效一体化供热...

  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环境,完成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各项任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营委发〔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目标
 
  2017年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为99、143微克/立方米,完成营口市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高效一体化供热工程
 
  1、燃煤锅炉淘汰工程。2017年10月31日前,153台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部取缔拆除,其中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取缔,建成区外燃煤小锅炉按总数量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取缔,未取缔的要逐一监测,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牵头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局、环保局
 
  配合部门: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2、20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在2017年3月31日前20吨以上燃煤锅炉要全部完成在线系统安装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未按期安装在线系统的燃煤锅炉要逐一进行监测,对燃煤锅炉超标排放或未按期安装在线装置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2017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工作。
 
  牵头部门:环保局
 
  3、全面推进高效一体化供热。2017年3月底前编制高效一体化供热规划以及规划环评,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城市建成区内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新、改、扩建燃煤热源需经市主管部门审批,采用背压机组或煤炭清洁燃烧技术,单台燃煤锅炉不小于90蒸吨/小时。同时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力争在2017年10月31日前供热范围内分散燃煤供暖锅炉全部取缔并网。对于确有必要保留的燃煤锅炉,由相关管理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报营口市政府批准。工业园区、新城镇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
 
  牵头部门:房产局
 
  配合部门: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
 
  (二)实施气化营口工程
 
  1、推进燃气管网工程建设。按照营口天然气发展实施利用规划,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2017年,新建城镇燃气管线30公里,天然气管网覆盖率达80%。天然气利用量达到营口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发改局
 
  配合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局
 
  2、推进机动车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制定方案,严控重型柴油车辆,推进液化天然气汽车在重型运输领域的应用。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公交车(含企业通勤客车)和出租车77台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牵头部门:交通局
 
  配合部门: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的布局建设,大力推广电动等新能源汽车。
 
  牵头部门: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交通局
 
  配合部门: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实施清洁能源推广工程
 
  1、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政策,推广太阳能利用等清洁能源技术。积极推进工业余热供暖工作。
 
  牵头部门:发改局、房产局
 
  2、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对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完成验收,推进计量收费工作。
 
  牵头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局
 
  配合部门:发改局、物价局
 
  3、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大力推广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电、光伏、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暖工程,2017年年底前新增清洁能源供暖面积4万平方米。
 
  牵头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局
 
  (四)实施燃煤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程
 
  1、实施新增燃煤总量控制。编制燃煤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实施新增燃煤总量控制制度,严控煤炭增量。2017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116万吨以内。
 
  牵头部门:发改局
 
  2、实施散煤清洁化替代工程。出台大石桥市散煤清洁化替代实施方案,强力推进重点区域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按照搬迁一批、并网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对不能搬迁、并网的区域,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散煤清洁替代或其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同时对重点镇区开展散煤清洁化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发改局
 
  配合部门: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农发局
 
  3、煤炭质量专项整治。加强煤炭销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限制销售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上限处罚。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环保局
 
  4、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新建项目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严控污染物新增量。对钢铁、火电、有色金属冶炼、镁制品、玻璃、水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照实施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加大对钢铁、电力、镁制品、石化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力度,全面推进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工业有机废气总量排放控制。
 
  牵头部门:环保局
 
  (五)实施城市全覆盖工程
 
  1、建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建成区内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视频监控;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封闭围挡、裸露土方覆盖、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环节管控,所有建筑工地做到“七个100%”,即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沙场)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或覆盖100%落实,以及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
 
  牵头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配合部门:征收办
 
  2、道路保洁扬尘污染整治。加强道路保洁,扩大机械化清扫道路面积,确保城区机械化道路清扫率不低于85%,力争达到90%,对重点路段要达到100%实现“尘土不飞扬”。市城区内哈大路、振兴路、人民大街、石桥大街、镁都大街、营大路、和平大街、八一路等22个重点街路机械化低尘清扫率达到100%,力争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静稳天气发生时不扫),其他道路要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市政施工(含道路)中建设单位要将扬尘污染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整治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综合执法局(环卫处)
 
  3、裸露土地覆盖工程。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以增加城市绿化软覆盖和水面为重点,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将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3月底前建成区道路两侧不能绿化裸露地面要全部完成绿色防尘网布铺设工作,做到“黄土不露天”,年底前完成营口市下达的目标任务10公顷。
 
  牵头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局
 
  配合部门:交通局
 
  4、堆场扬尘污染整治。料场、煤场、工业企业堆放场等达到相应的整治标准。工业企业堆场、煤场要达到《营口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营环发〔2015〕108号)中的各项扬尘控制要求。3月底前砂石料场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对未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砂石料场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场(堆)等要依法取缔或清运。
 
  牵头部门:综合执法局、环保局
 
  配合部门:服务业局、公安局、交通局
 
  5、渣土等散料运输车整治。制定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密闭实施方案,5月底前城区内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要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加大夜间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上限查处。强化施工工地、市政工程等项目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没有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禁止进入市主城区。同时要落实专人上路检查,对渣土、砂石运输车实施全天候监管,杜绝渣土、砂石运输车沿途撒漏现象。
 
  牵头部门: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环保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国资局)、征收办、城乡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环卫处)
 
  6、餐饮业油烟整治。制定整治方案,年底前烧烤以及其他餐饮服务业油烟要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对未按期安装或不正常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单位要进行处罚,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牵头部门:综合执法局
 
  配合部门: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六)实施绿色交通工程
 
  1、加快编制修订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逐步提高城市公交、轨道交通承运比重,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为30%。
 
  牵头部门:交通局
 
  2、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严格执行“环保绿标区”要求,在重点路段开展机动车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对尾气超标车辆、黄标车、无标车依法进行查处。2017年3月底前,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绿标区范围,禁行黄标车,利用公安电子监控系统查处。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1637辆。
 
  牵头部门:公安局
 
  配合部门:环保局、交通局
 
  3、油品控制工作。实现全市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不得继续供应车用乙醇汽油及车用柴油之外的普通汽油、车用甲醇汽油、普通柴油等其他油品。
 
  牵头部门:发改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
 
  1、推进实施秸秆利用工程。按照《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8号),在2017年5月底前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划定禁烧区,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同时把责任落实到市(县)、镇(区)、村(社区)、组,解决农村秸秆在集中时间段露天焚烧和烧荒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对能够达到直接秸秆还田要求的农用收割机和饲料加工机械再增加一定的购机补贴。落实专项资金,结合生态村建设,2017年底,全市建立起秸秆收集储运体系,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5%以上。
 
  牵头部门:农发局
 
  配合部门: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
 
  (八)实施工业提标淘汰工程
 
  1、推进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工作,重点行业整治工作。以钢铁、电力、石化、燃煤设施等为重点,在2017年6月底前对重点排污设施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完成在线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未采取有效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措施、未按要求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等各类违法行为实行上限处罚。
 
  牵头部门:环保局、发改局
 
  2、石化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对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要严格审批,实行园区化管理。按照《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全面开展石化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各相关企业要编制具体整治方案,经审核报环保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在2017年7月底前要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整治或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牵头部门:环保局、发改局
 
  3、开展小散乱差行业专项行动。对全市小浴柜、小塑料、小石材、小选矿等群众信访多、大气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要坚决进行取缔,对环保设施不健全或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查处。
 
  牵头部门:环保局
 
  4、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淘汰全部落后产能。
 
  牵头部门:经信局
 
  (九)实施镁制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开展全市镁制品企业对标管理整治,巩固成果。以2016年6家环保整治示范企业为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完善镁制品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对重烧窑(含中档镁砂窑等)等重点污染设施在2017年5月底前安装工况法传感器,对除尘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同时对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环保局
 
  2、加快镁制品行业产业升级。积极推广新技术,加快镁制品行业产业升级,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园区规划或装备水平低的镁砂、硼砂等工业企业再关停或搬迁一批,实现园区化管理。
 
  牵头部门:经信局
 
  (十)实施监测预警工程
 
  1、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能力。2017年4月底前,环境质量空气自动监测站要全部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要实时在本地区网站上对外发布。
 
  牵头部门:环保局、财政局
 
  2、实施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控全覆盖工程。要按照三级网格化管理,在2017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控网格化布点实施方案,对重点企业、道路、建筑施工工地要加密布点。在2017年7月底前,简易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控装置要全部建成使用,并实现联网运行。
 
  牵头部门:环保局、财政局
 
  3、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开展大气重点污染源调查工作,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按照应急预案措施严格进行管控,快速反应,最大程度的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细化任务
 
  各镇区、各相关部门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计划,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靠前指挥,亲自研究调度,亲自督办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定期调度、强化落实
 
  各镇区、各相关部门每月1日前向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联系电话:5900551)报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要加强督办,对工作进展和颗粒物改善情况实施定期调度、通报。
 
  (三)严格考核、实施奖惩
 
  市政府将2017年度任务、指标纳入对各镇区、各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对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实施约谈;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北京蓝博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00电话:400-6600-880

联系电话:010-69457333

公司传真:010-80493169

客服QQ:81327455

网址:www.lbtc.cn

企业邮箱:zb@lbtc.cn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玉石井东街38号

[向上]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400-6600-880
二维码

扫二维码免费领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