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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9-06 来源:未知
摘要: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高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颍淮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4〕15号)精神,县政府决定,2014年至2017年实施阜南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随着我县城镇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以...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高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颍淮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4〕15号)精神,县政府决定,2014年至2017年实施阜南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随着我县城镇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以建筑施工粉尘、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燃煤锅炉排放等为主的污染与建设文明县城的矛盾凸显。滞后的城市管理方式和大气中不断增加的粉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严重破坏城市空气质量,影响阜南形象和居民身体健康。
 
  按照市统一部署,从解决当前关乎民生的大气环境质量问题入手,按照“铁腕整治、细致入微、统筹推进”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颍淮蓝天工程,集中整治城市环境,大力开展城市“绿化、硬化、净化”,加强对“扬尘、烟尘、粉尘”排放的管理,明显改善城区空气质量。通过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格局,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逐步形成政府统领、部门施治、公众参与的城市管理新机制,努力实现灰霾天气减少、蓝天天数增加、空气清新宜人、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加强城市管理为突破口,集中整治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突出问题。使城市扬尘污染、烟尘污染与机动车尾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绿化、硬化面积大幅增长,空气中可见灰尘明显减少,在正常气象条件下,灰霾天数显著下降,群众感受到空气质量改善的成效。
 
  到2017年,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全县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持在73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中,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持在85微克/立方米以下。
 
  三、基本原则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着手,重点针对灰霾污染,着力解决扬尘、烟尘、粉尘等大气污染问题。同时,着眼未来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趋势,研究和建立保障空气质量的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坚持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分阶段落实各项整治措施,排定整治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集中力量优先治理,力求突破。
 
  (三)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坚持源头控制与防治相结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科学设定各阶段目标,实施一批重点治理工程,切实解决影响空气质量的突出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四)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加强监督,强化考核,努力形成统一监管、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优化产业布局,划定和坚守生态红线,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全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工作。2016年、2017年,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依法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化工等环境违法企业。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推动开发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17年,全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
 
  (四)提升脱硫脱硝效率。2014年底前,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
 
  (五)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建设和改造混凝土搅拌站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加强运输道路管理。
 
  (六)持续推行清洁生产。2014年底前,完成60%以上化工、制革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按要求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七)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底前,县城城区内完成餐饮服务业等生活小锅炉整治;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其他小锅炉整治;2017年底前,巩固整治成果,按要求完成所有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八)强化城镇扬尘治理。整治好建筑工地、道路、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严格落实抑尘降尘措施。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管理,做到“六必须”(必须围档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使用敞开式车辆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建筑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实行硬化处理,其他场地进行硬化或绿化处理。施工现场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施工车辆清洗后离开现场,防止泥土粘带。遇到5级或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拆迁施工工地要按规定设置防尘围挡。拆迁作业时,应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以抑制扬尘飞散。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参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采取防尘措施。风力达5级或5级以上或环境空气质量为重度及重度以上污染时,应停止拆除、平整土地、原土过筛等作业。
 
  加强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监管措施,通过围挡、洒水、冲洗、遮盖、清运等多种手段,有效控制交通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限制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
 
  加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对于煤炭、矿石、水泥、白灰等料堆以及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场,应设置围墙、顶盖,并对原料实施覆盖,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露天堆放场所要采取适宜的洒水、硬化、冲洗等抑尘措施。
 
  加强暂不利用场地扬尘控制。对超过1个月不开发建设的,应实施绿化或铺设防尘设施,同时采取围挡等降尘措施。其中,未供应土地由辖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政府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已供应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实施。不得将空闲场地用作产生扬尘的场所。
 
  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控制。2014年起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再新批准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建成区以外新批准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履行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制定混凝土搅拌站搬迁整改计划,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完成搬迁整改工作。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燃料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对原料运输车辆及商品砼运输车辆出厂前必须统一进行清洗。
 
  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减少路面破损和路面施工。对供水、供气(汽)、通讯(信)、供电设施安装需要挖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工程完工同时将道路恢复原貌,切实提高市政设施完好率;对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加强巡查,加大查处力度。
 
  加快保洁能力建设。要成立专业快速保洁队伍,借鉴外地先进经验,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吸尘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对城区道路隔离栏和护栏等要实行机械化清洗;道路保洁实行清扫与冲洗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保洁频次;2017年底前城区基本实现机械化保洁、密闭化收集、运输,提升道路保洁水平和效率。制订《城区小街巷保洁制度》,实行“包保责任制”,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对小街巷实行“全日制”保洁。严禁在沿路、沿河道倾倒、堆放垃圾。
 
  进一步做好建筑渣土治理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运输管理,规范处置消纳。严格总量审批,从源头严控渣土产生量;加强渣土运输企业管理,尽快推行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公司化运营模式,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特许独家经营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密闭运输,非密闭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定期组织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控制渣土在装载、运输和弃置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在城区各入口设置车辆清洗点,对进城车辆统一进行冲洗,防止车辆灰土入城。尽快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加强建筑垃圾的统一调配、处置能力,加大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投入,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2015年底前,完成对城市主城区及居民集中区内的砂石及水泥销售、预制板制作、雕刻墓碑、煤矸石加工、易产生粉尘的原辅料破碎加工等场所的搬迁整改,全部搬迁至郊区的非居民集中区。
 
  (九)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县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完成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并正常运行。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
 
  (十)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科学规划城市发展规模,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到2017年,基本完成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强化绿化工程建设,全面实施水系生态防护林拓展工程、农田防护林完善工程、道路造林绿化攻坚工程、村庄绿化再提高工程,推进森林增长建设工程,提高阜南发展的生态承载力。全面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增绿提档工作,大力建设城市防护林、生态公园和各类公共绿地。立足实际抓好林木结构调整。优化树种配置,充分挖掘本地特色的名特优树种,适当引进外地“两高一优”树种和品种,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果木林、林苗两用林。创新绿化工作机制,坚持市场化运作,提高林木成活率,巩固绿化成效;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严厉打击占绿、毁绿、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保护绿化成果。有力保护辖区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禁止人为破坏、侵占。
 
  (十一)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2014年底前,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出台相关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十二)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立县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建成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城镇公共交通在城镇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40%以上。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按统一规范标准配备安装充电设施。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
 
  (十三)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强化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工作机制。
 
  (十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发展和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加强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燃煤锅炉等天然气替代。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等规模化应用。
 
  (十五)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保障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十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十七)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2014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并向社会公布。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可吸入颗粒物(PM10)自动监测站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
 
  (十八)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阜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阜濛农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城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阜濛农场按本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组织。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的协调会议,研究推进空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发布空气污染整治通告,制订实施全县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解决突出的空气污染问题。
 
  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各乡镇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阜濛农场以及各相关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日常工作,落实具体任务。
 
  制定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各乡镇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阜濛农场以及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推进辖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企业要坚持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布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建立和推行激励和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和推行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的信贷融资政策。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出口退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各级财政应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民生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污染企业搬迁、机动车淘汰更新、清洁能源与油气回收等项目。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顺利实施。
 
  建立政策鼓励扶持机制。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及金融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
 
  (三)严格执法监管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参照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开展后督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监督。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环境执法监督职能,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
 
  (四)建立考核监督机制
 
  实施目标管理。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评估考核机制,细化年度考核指标,制定相关奖惩办法。各乡镇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阜濛农场以及各相关部门也要制订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和工程项目,狠抓责任落实。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项目的环评、能评审批1年。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严格监督检查。通过开展现场督查、交叉检查、集中曝光、挂牌督办等方法,对工作进度与落实情况进行公示,定期发布通报。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五)倡导公众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在阜南广播电视台等定期宣传报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推进情况和工作成效。强化环境教育,普及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举措、城市环境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广泛征集公众对空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和建议,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严重污染空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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