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2016〕40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6〕156号),保持我市一流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基本原则,加强对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各司其责,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作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行政区域内油烟污染防治的组织与实施。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餐饮服务单位自行承担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的责任。
二、实施范围
整治范围: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设有灶头的餐饮服务项目(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不设厨房的餐饮场所不在整治范围内)以及中大型单位食堂(供餐人数大于50人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室内从事饮食服务、产生油烟污染的各类项目。
三、工作时间
2016年11月-12月
四、工作目标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油烟废气达标排放。力争到2016年底,我市建成区范围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100%。全面禁止建成区范围内的露天烧烤,实现餐饮油烟的长效管理。
五、工作任务
(一)加强餐饮行业布局规划
加强油烟污染源头控制,充分考虑我市餐饮行业发展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合理规划餐饮服务单位布点,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
对于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新、改、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配套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环评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加强现有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
1.对现有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环保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净化设施是否有定期维护记录,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以及是否有油烟污染投诉等情况。
2.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国家、省已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通过专用通道达标排放;对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的,有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餐饮服务项目限期整改;督促未办理环保手续的餐饮服务项目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有油烟污染投诉的,督促餐饮业单位及时整改。
3.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有油烟净化设施但油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拒不整改的,以及未取得环保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无证(照)经营的饮食服务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并查处。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以及露天烧烤。
(四)推进餐饮服务单位的清洁能源改造
全市范围内的餐饮场所应当使用天然气、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未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工作领导,成立海口市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刘 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组长:符 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宋 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戴洪泽(秀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陆乙源(龙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秦立双(琼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杨柳芳(美兰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 员:宋延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潘祖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
何启英(市政市容委综合处处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具体组织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市区两级环保、食药监、城管部门的联系沟通。结合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相应成立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6年11月1日-11月15日)
1.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并印发《海口市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11月10日前)
2.成立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小组,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11月10日前)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理并提供《海口市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名录》,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名录下达至各区政府。(11月10日前)
(二)调查阶段(2016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
各区政府组织区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本辖区内被列入《海口市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名录》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并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环保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净化设施是否有定期维护记录,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以及是否有油烟污染投诉等情况,并完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品牌及型号等基本信息,全面掌握本辖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数量、规模、分布以及油烟污染防治情况。
(三)整治阶段(2016年11月25日-12月10日)
各区政府组织区职能部门全面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工作,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饮业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责令其于12月15日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四)集中查处阶段(2016年12月11日-12月20日)
各区政府组织区职能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有油烟净化设施但油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拒不整改的,以及未取得环保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无证(照)经营的饮食服务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并查处;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以及露天烧烤。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据《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管理规范(HJ554-2010)》相关要求,指导各区对到期拒不改正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责令停止排污,并予以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指导各区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以及露天烧烤。
(四)总结整改阶段(2016 年12月21日-12月31日)
1.各区政府总结专项行动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跟踪到位,狠抓落实,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12月25日前)
2.专项行动联席工作小组对各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2016年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落实工作不利的责任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12月31日前)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承担任务,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协调各项工作,组织各区环保、食药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请依照附表填报,并于2016年11月15日报送专项行动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邮箱:lr@haikou.gov.cn),具体负责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接,按时、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的汇总上报及传达,及时、准确地反馈和汇总餐饮油烟的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各类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
各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分别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加强信息互通,加大检查频次和督促力度,层层落实责任,树立全局思想,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区政府广泛宣传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的目的意义,扩大声势和影响力,督促餐饮服务项目自觉、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油烟治理工作检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活动,对违法排放油烟的单位公开曝光。畅通群众投诉监督渠道,促进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附件:1、海口市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小组联络员名单
2、《海口市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名录》(四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