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和《新余市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在我市全面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餐饮业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学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职工食堂)业主是餐饮油烟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负责落实经营过程中的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一)已建成的3个以上(含3个)基准炉头的所有中大型餐饮业单位,应当全面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二)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
二、工作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业业主落实餐饮油烟防治工作,并依法对各类餐饮业油烟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在高污染燃料禁用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饮业单位推行清洁能源替代。
(五)强化对2015年已整治大中型餐饮业单位的监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三、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各辖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开展餐饮业油烟防治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指导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经环评审批的、涉及设立单位食堂的建设项目的餐饮油烟防治,负责开展所监管的工业企业单位食堂的餐饮油烟整治。对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并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环保验收。
(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要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餐饮业单位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方可准许其运营。
(三)市城管局负责已建成运营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油烟整治,全面清理违建和违规排放的餐饮业单位,查处违规露天烧烤食品行为等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渝水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仙女湖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四、集中整治
从6月1日开始至12月底,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已建成餐饮业单位开展整治,通过集中整治与常态化管理相结合,持续做好餐饮油烟日常监管工作。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6月1日—6月31日)。渝水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仙女湖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根据工作要求,分别组织开展对所管辖的餐饮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梳理并汇总本次油烟污染集中整治的餐饮业单位名单,建立调查摸底工作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月1日—12月31日)。按照责任分工,督促列入整治名单的餐饮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使油烟废气净化率和排放浓度稳定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环保、城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职,依法查处各相关餐饮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油烟防治工作,将其作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推进小组,加强对餐饮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定期召开油烟防治工作推进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做到有部署、有措施,制定相应的餐饮业油烟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并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2周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备案。
2.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餐饮业油烟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自本方案印发之日2周内出台各辖区餐饮业油烟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备案。
(二)落实主体责任
全市各餐饮业经营业主作为餐饮业油烟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油烟防治工作,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督查
各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改正、约谈责任单位法人、记录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手段,建立常态化油烟防治机制,确保油烟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舆论监督
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要向社会公布油烟防治工作有关管理标准,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典型污染案例,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油烟防治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