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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和整治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8-08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改善环境,减少大气污染,提高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并对餐饮服务业的油烟排放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区范围内(矮架山以北、聚宝桥以南、火车站以东、一号大道以西合围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 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减少大气污染,提高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并对餐饮服务业的油烟排放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区范围内(矮架山以北、聚宝桥以南、火车站以东、一号大道以西合围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三、固定门店从事烧烤食品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在室内进行烧烤,安装专用油烟净化设施、烧烤专用管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或者超出门店堆放物品、经营和作业。
 
  四、确需集中定点安置的烧烤食品摊点,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商相关部门划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时段。经营者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在指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五、在县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违规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七、固定门店从事餐饮的经营者占用人行通道或者超出门店堆放物品、经营、作业的,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食品摊贩经营者不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经营的,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妨碍、阻挠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澧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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