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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餐饮服务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8-06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服务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活动中产生大气污染的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餐饮服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公众参与、企业自律的综合治理原则。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工商、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服务大气污...

  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服务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活动中产生大气污染的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餐饮服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公众参与、企业自律”的综合治理原则。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工商、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服务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环境功能区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集市贸易场所设立的餐饮小摊贩经营场所应符合县、乡政府食品经营规划,明确经营地点与时段,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  开展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配置油烟净化等防治设施。
 
  第六条  申办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要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要求与条件。
 
  第七条  在地方政府划定的敏感区域进行餐饮服务活动或设置餐饮服务集中经营区的,还应当征求所在区域街道、乡镇或社区居民的同意。
 
  第八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技术与管理体系,使用燃气和电等清洁能源,逐步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等污染大气的燃料。
 
  经县(区)政府批准设置的城区夜市、街市摊位应当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木炭、燃气和电等清洁能源,减少污染气体排放。
 
  第九条  餐饮服务者应当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的还应当设置专用烟道高空排放,配置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等有效防治措施,使排放的气体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
 
  餐饮服务者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开展餐饮服务活动,接受执法单位监管,承担法定社会义务。加工制作食品必须在相对固定的房间内进行,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许可或指定的场所外制售食品;
 
  (二)在沿路沿街露天使用火炉;
 
  (三)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四)露天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烧烤食品;
 
  (五)其它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餐饮服务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将大气污染整治列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与食品安全工作同步检查,同时落实。
 
  第十二条  城乡集贸市场、餐饮服务市场、食品集中经营区域的开办者或管理方,应当建立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等设施,为餐饮服务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大气染污防治措施列入食品安全公开公示和负面清单之中,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餐饮服务大气污染信息,通过先期干预、联合执法、信用评价、社会监督和公开曝光等方式,提升餐饮服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自律公约,修订行业规范,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餐饮服务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不相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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