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263统一部署,《关于开展2018年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263[2018]3号)的通知要求,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扰民问题。现就我镇2018年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所在村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所在村是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条块结合。镇环保办、食安办、建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派出所、环卫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业主负责。坚持“谁污染、谁治理”,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及维护由餐饮服务单位自行负责,所需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四)联合执法。镇政府、各有关执法单位要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加大环保、食品安全、城管、卫生、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扎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落实,做到执法、服务两到位。
二、工作目标
(一)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鼓励业主实施整体改造,或使用高效抽油烟净化整体装置,并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的排气烟道,确保外排油烟达到排放标准。油烟净化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并保证正常运行。
(二)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外排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三)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开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营业。
(四)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强化餐饮服务业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规划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功能、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的商业集聚区,逐步实现现有餐饮服务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或紧邻居住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功能的,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标注“可设置餐饮”,并设计符合相关规划和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
(五)依法取缔非法临时设摊经营点以及设置餐饮店外经营的露天直排油烟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反弹。
(六)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以及被重复投诉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七)严厉查处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
(八)严厉查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
镇政府驻地、门河街道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单位食堂、大酒店、餐厅),新、改、扩建餐饮服务业项目。
(二)整治内容
1、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的环保、市场监管、卫生等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查处。
2、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是否通过专用通道达标排放、是否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3、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问题,是否定期维护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4、检查是否存在露天烧烤、露天炸串、露天直排油烟的店外店。
5、检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四、整治时间及步骤
(一)排查阶段(2018年5月23日-6月1日)。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对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确定需要整治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期限。
(二)整改阶段(2018年6月2日-9月30日)。对存在污染且治理有望的,要求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排放的油烟应符合相关标准。对存在污染且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转型或更换业主。涉及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验收阶段(2018年10月1日-10月31日)。对完成整治的餐饮服务单位,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后,由镇环保办牵头组织验收;对未完成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继续停业整治,直至取缔。
五、责任分工
相关村:按照属地原则配合镇政府开展辖区内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开展源头控制、摸底调查、专项整治和验收等工作。
环保办:牵头全镇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配合区环保局对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油烟、噪声等进行监测。
建管所:加强对违规露天烧烤等经营行为的管理,对因排放油烟导致的影响镇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或紧邻居住建筑的商业设施中设置餐饮商业用房的项目,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对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单位的商业用房,应在商业用房“建筑方案单体平面图”中标注“可设置餐饮”,并按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设置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法审核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发放营业执照。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楼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于选址在上述地区的餐饮服务单位,配合区环保局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途径,指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配合做好餐饮服务单位的信息排查摸底工作。
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社会噪声进行管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民族宗教:协助处理民族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
六、保障措施
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是改善我镇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要按照“263”专项行动中挥发性有机物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把餐饮油烟扰民问题作为今年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排出一批重点整治对象,组织联合执法,开展集中整治,尽快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扰民问题,对严重违法违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依法予以严查,情节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
1.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摸排情况统计表
2.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进度表
(联系人:张作刚李文华,电话:86566398,邮箱:13912179809@163.com)
城头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