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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7-19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严肃查处餐饮油烟污染行为,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市政务服务热线或者登录相关官方网站,来信、来访或其他方式举报违法行为。 第四条 查处违法行为和奖励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严肃查处餐饮油烟污染行为,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市政务服务热线或者登录相关官方网站,来信、来访或其他方式举报违法行为。
 
  第四条 查处违法行为和奖励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核实查处。举报奖金由各级财政从本级安排的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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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的,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的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协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一)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违法行为的物证;
 
  (二)带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三)以其他方式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人在反映问题的同时,应该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六条 举报案件经相关执法部门查实立案后,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
 
  1.在禁止露天经营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提供场地的,或者在其他区域内从事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
 
  2.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
 
  (二)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
 
  1.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以及异味、废气的饮食业经营项目的;
 
  2.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3.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300元奖励: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第七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执法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执法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按本规定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不属于饮食业油烟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九条 各执法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或者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应制定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制度,并按程序审核发放。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当场领取、发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
 
  (三)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应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其它相关要求 。
 
  (一)举报人非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职能部门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二)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违法行为的义务;
 
  (五)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执法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荣成市、乳山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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