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养生莲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及《丽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2013—2017年)》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双示范区”建设为主要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主要出发点,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主要抓手,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的大气污染防治良好的新局面。通过努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到2017年,丽水市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贯彻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制度,到2017年,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2年平均下降10%。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2.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市区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底前,全区基本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全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
3.推动禁燃区建设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13年底前,市区启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2014年底前,市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禁止进口、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推进集中供热。积极推行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5.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深入实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市区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
2.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行为。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加快清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完成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后,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全区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左右。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要达到20.8%以上。
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自2016年起,实施汽、柴油车国五排放标准,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节能和排放标准。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公共自行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市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0.8%以上。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
(三)治理工业废气污染
1.治理工业烟粉尘。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国家新标准。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以及砖瓦窑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
2.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加快制订实施《莲都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莲都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确定的区内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汽车维修、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等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全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市区内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市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 “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2015年底前,对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3.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城市建成区内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市区于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全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4.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五)整治城市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研究制订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七个100%”,即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100%落实,以及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到2015年,市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到2017年,市区II级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
3.控制烟尘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对有烟粉尘排放的物流露天堆场、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5年底前,全区全面建成烟控区。
4.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执行定期清洗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2014年底前,市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2015年底前,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5.控制装修、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市区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禁止秸秆焚烧。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2014年,启动秸秆焚烧与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扶持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组织力量深入田间地头,严防随意焚烧。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加强秸秆焚烧监控。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挥发和逸出。
3.实施采矿粉尘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场、制砂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
4.实施废弃矿山治理。对已关闭废弃矿山开展矸石山和危岩治理,并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到2017年底,已关闭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
5.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实施“1818”平原绿化行动,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专项行动(见附件)实施方案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督查考核。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工作推进机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乡镇(街道)。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终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部门、乡镇负责人实行约谈制度。
(三)强化激励机制。 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物价、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措污染防治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外,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等支持。企业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援助资金等,加快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进程。将大气污染治理经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能力建设,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该2项委托市环境监测站统一建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规划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处以重罚;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预警应急。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区政府应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当出现恶劣空气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轻重缓急,渐次实施重点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蔓延,同时,及时发布预警应急信息,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六)加强区域协作。要依托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积极与周边县市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的大气环境突出问题,交流沟通和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
(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根据市环境监测站公布的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新建项目要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加强科技支持。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
(九)鼓励公众参与。开展广泛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宣传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通过采取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保违法行为。
附表:《莲都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职责分工表》
丽水市莲都区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